以下是引用蓝田日暖29在2006-5-6 13:45:00的发言: “如果我们把所有的企业都视作各自不同的概念,对“交易成本”的抽象则很成问题。”
是的,所有的企业都是不同的,从某个标准当然可以是对的,但是从成本(交易成本)分析不知道问题又出在哪?天下没有相同的东西的(比如把时间作为一个变量的话),关键是把一般性的特点抽象出来,把它看成(划成)同一类。哈耶克就这样说过。
我们说,成本(包括交易成本)分析,张五常眼中,是具体关键约束条件下,价格与需求量之间的关系(请用我上述一般化理解)来解释经济现象,这个模式中,他去掉了与关键约束条件(也是事物的特点)无关的变量,用尽量少的变量来现象尽量多的现象(当然是不同的现象)。
我认为你是犯了以名责实的错误(以次要的不同来否认本质相同的同类现象)。
你认为“同一类”是“抽象”出来的(且先不说这种抽象来自什么,但愿不是借助能者的“天才的妙想”或“武断的假设”),而我认为,正是先假设了“一般性的同类”,才有可能探讨所谓“具体约束的不同”。
“以名责实”的错误,以何为标准呢?既然承认可以有“本质相同的同类现象”,那么这种“本质相同的同类现象”是分析前假设的呢?还是经某种天才抽象来的呢(抽象出“本质”的目的又是什么呢)?如果我真地“以名责实”,我很幸运,因为这样可以防止某些人偷换概念(虽然每个人都可能不自觉地偷换)。如果所谓“交易成本论”者始终给大家以模糊的概念与论证,且不谈“可观测性”(其实不清晰的概念如何谈“可观测”呢?),就已经离所谓“科学”甚远了。
窃以为,对“次要”与“重要”的不同感觉,也正是不同理论的特点。
我前面对“交易成本”的说法,根本不是想说“交易成本分析有什么问题”,而是说我们“假设大同,考求小异”的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