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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分析入门] 奴隶制和封建制的生产关系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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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隶制和封建制的生产关系

——对马克思生产关系论的探讨(9)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阐述了奴隶制和封建制所有制的情形。对我们理解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的生产关系具有指导意义。

分工发展的各个不同阶段,同时就是所有制的各种不同形式。这就是说,分工的每一个阶段还根据个人与劳动的材料、工具和产品的关系决定他们之间的关系。这些关系的总和就是不同阶段的生产关系。

第一种所有制形式是部落所有制。它是与生产的不发达的阶段相适应的,当时人们是靠狩猎、捕鱼、牧畜,或者最多是靠务农生活的。在这个阶段,分工很不发达,仅限于家庭中现有的自然产生的分工的进一步扩大。因此,社会结构只局限于家庭的扩大:父权制的酉长、他们所管辖的部落成员以及奴隶。隐蔽地存在于家庭中的奴隶制,只是随着人口和需求的增长,随着同外界往来(表现为战争或交易)的扩大而逐渐发展起来的。

第二种所有制形式是古代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这种所有制是由于几个部落通过契约或ZF联合为一个城市而产生的。毫无疑问,这里说的所有制就是罗马的古典古代的所有制和日耳曼所有制。在这种所有制下仍然保存着奴隶制。除公社所有制以外,动产的私有制以及后来不动产的私有制已经开始发展起来,但它们是作为一种反常的、从属于公社所有制的形式发展起来的。公民仅仅共同占有自己的那些做工的奴隶,因此就被公社所有制的形式联系在一起。这是积极公民的一种共同私有制,他们在奴隶面前不得不保存这种自发产生的联合形式。因此,建筑在这个基础上的整个社会结构,以及与之相联系的人民权力,随着不动产私有制的发展而逐渐趋向衰落。分工已经比较发达。城乡之间的对立已经产生,国家之间的对立也相继出现。这些国家当中有一些代表城市利益,另一些则代表乡村利益。在城市内部存在着工业和海外贸易之间的对立。公民和奴隶之间的阶级关系已经充分发展。

随着私有制的发展,这里第一次确立了那些我们在现代私有制中重新遇见的关系,不过是规模更为巨大而已。一方面是私有财产的集中,这种集中在罗马很早就开始了。另一方面是由此而来的平民小农向无产阶级的转化,然而,后者由于处于有产者公民和奴隶之间的中间地位,并未获得独立的发展。

第三种形式是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古代的起点是城市及其狭小的领地,而中世纪的起点则是乡村。地广人稀,居住分散,而征服者的入侵也没有使人口大量增加,——这种情况决定了起点做这样的转移。因此,与希腊和罗马相反,封建制度的发展是在一个宽广得多的地盘上开始的,而这个地盘是由罗马的征服以及起初与此有关的农业的普及所准备好了的。趋于衰落的罗马帝国的最后几个世纪和蛮族对它的征服,使得生产力遭到了极大的破坏;农业衰落了,工业由于缺乏销路而一蹶不振了,商业停顿或被迫中断了,城乡居民减少了。在日耳曼人的军事制度的影响下,现存关系以及受其制约的实现征服的方式发展了封建所有制。这种所有制与部落所有制和公社所有制一样,也是以某种共同体为基础的。但是作为直接进行生产的阶级而与这种共同体对立的,已经不是古代世界的奴隶,而是小农奴。随着封建制度的充分发展,也产生了与城市对立的现象。土地占有的等级结构以及与之有关的武装扈从制度使贵族掌握了支配农奴的权力。这种封建结构同古代的公社所有制一样,是一种联合,其目的在于对付被统治的生产阶级;只是联合的形式和对于直接生产者的关系有所不同,因为出现了不同的生产条件。在城市中和这种封建的土地占有结构相适应的是行会所有制,即手工业的封建组织。这里的财产主要是各个人的劳动。

这样,封建时代的所有制的主要形式,一方面是地产和束缚于地产上的农奴劳动,另一方面是拥有少量资本并支配着帮工劳动的自身劳动。这两种所有制的结构都是由狭隘的生产关系——粗陋原始的土地耕作和手工业式的工业所决定的。在封建制度繁荣时代,分工不大发达。每一个国家都存在着城乡之间的对立;虽然等级结构表现的非常鲜明,但是除了在乡村里有王公、贵族、僧侣和农民的划分,在城市里有师傅、帮工、学徒以及后来的平民-短工的划分,就再没有什么大的分工了。农业中的分工由于土地的小块经营而受到了阻碍,与这种经营方式同时产生的还有农民自己的家庭工业;在工业中,在各手工业内部根本没有实行分工,而手工行业之间的分工也是很少的。在比较老的城市中工业和商业早就分工了;而在比较新的城市中只是在后来这些城市彼此发生了关系的时候,这样的分工才日益显著。

比较广大的地区联合为封建王国,无论对于土地贵族或城市说来,都是一种需要。因此领导统治阶级组织及贵族组织的到处都是君主。

在奴隶制、农奴制等等之下,劳动者本身表现为服务于某一第三者个人或共同体的自然生产条件之一(这不适用于例如东方的普遍奴隶制;这仅仅是从欧洲的观点来看的);这样一来,财产就已经不是什么亲身劳动的个人对客观的劳动条件的关系了。奴隶制、农奴制等等总是派生的形式,而绝不是原始的形式,尽管它们是以共同体为基础的和以共同体下的劳动为基础的那种所有制的必然的和当然的结果。

由此我们看到,奴隶制度和封建制度在西方是在古代所有制形式和日耳曼所有制形式中自然产生出来的,是在古代所有制的生产关系和日耳曼所有制的生产关系中产生出来的!绝不是斯大林所说的那样,是因为奴隶社会奴隶主的所有制和封建社会封建主所有制产生出的生产关系!

在奴隶制关系和农奴依附关系中没有人类存在的无机条件同劳动活动之间的分离。而是社会的一部分被社会的另一部分简单地当做自身再生产的无机自然条件来对待。奴隶同自身劳动的客观条件没有任何关系;而劳动本身,无论采取的是奴隶形态,还是农奴的形态,都是作为生产的无机条件与其他自然物质同属一类的,是与牲畜并列的,或者是土地的附属物。由此可见,在奴隶制下,在农奴制下是产品生产占统治地位,因而是产品生产关系,而绝没有斯大林所说的商品生产!商品交换只是剩余产品的交换,这种交换完全是自由的平等的交换关系!

劳动者201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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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生产关系 奴隶制 封建制 生产条件 社会结构 马克思 德意志 封建制 奴隶制 恩格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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