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He_zr先生154、155、156楼
如果允许我们各执一方、公平讨论的话,那么,我不得不向你介绍一下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基本理论——马克思主义的法哲学思想。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吗?错!这句话咱们教科书上的名言是彻底反马克思主义的。马克思和恩格斯一向强调的是,法是特定生产关系的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也是由这种生产关系决定的。
法的基础是人权即个人权利。由于个人权利表现为“意志自由”,所谓“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就给人一种印象:法律与统治者的任性妄为(“恣意和贪婪”)联系在一起,法律统治仅仅是凭强力维持的。而这,正是马克思和恩格斯一开始就极力反对的观点。
请跟随我进入《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和恩格斯明确地把那种视“法律以意志为基础,而且是以脱离其现实基础的意志即自由意志为基础”的观点称为一种“错觉”。在他们看来,由于“法随后也被归结为法律”,因而这种错觉被扩展到整个法的领域。实际上,权利本身只能是历史地形成的,是与特定交往关系相适应的。只有在与他人的交往中,权利才能表现为“权利”;一个完全孤立的、不与他人发生任何关系的人对物的关系不是一种“权利”关系,而是动物对它的对象的自然关系。因此,马克思和恩格斯称那种“把权利归结为纯粹意志”的看法为“法律上的错觉”。在他们看来,权利之所以成为“权利”,是由于它的行使能给主体带来好处,如果带来的不是好处而是损害,那它就会被放弃,它的行使就变成“义务”而不再是权利了。
马克思和恩格斯揭示了造成这种错觉的根源。他们不仅认识到,“统治阶级的意志”与“统治阶级群体中的个人意志”不同,它是整个阶级的“普遍意志”,而且认识到,即使作为一个阶级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也不是由这个阶级的“意志自由”决定的,而是由它的生活条件决定的。表面上看,“仿佛私有制本身仅仅以个人意志即以对物的任意支配为基础”,尤其是在私法中,“现存的所有制关系是作为普遍意志的结果来表达的”。 但“仅仅从私有者的意志方面来考察的物,根本不是物;物只有在交往中并且不以权利为转移时,才成为物,即成为真正的财产”。只要人们不想失去自己的财产,他们就必须按照特定的交往关系的要求来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是为所欲为。由于这种交往关系是由生产力水平决定的,因此不管是以法律的名义还是以赤裸裸的暴力的名义,都无法消除这种交往关系。
法以生产力所创造的特定交往关系为前提。人们通常把这种交往关系称为“法治”的状态。与封建社会的人治和权治不同,法治从根本上反对特权,主张所有的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由此决定了,与中世纪及以前的特权状态不同,资产阶级法治保障的并不是资产阶级的特权,而是这个阶级和其他阶级包括无产阶级所共同享有的市民社会成员的权利,也就是资产阶级法律所宣称的“普遍人权”。同国家机器一样,法律只能保障,而不可能削弱、更不能动摇市民社会。这就意味着,资产阶级的统治采取的并不是人为的暴力强制的方式,而是自由、平等、民主的方式。
马克思的语言通常比较难懂,另一位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罗莎•卢森堡的话好懂些。
卢森堡指出,雇佣劳动关系并不是一种法律关系,而仅仅是一种经济关系。资本主义法律并没有规定谁做资本家、谁做工人。在它看来,每个人都享有做资本家的“权利”。“强迫无产阶级受资本奴役的,不是任何法律,而是必需,是缺乏生产资料。可是世界上没有任何法律在资本主义社会范围内能够宣布生产资料属于他们,这是因为他们也不是由于法律,而是由于经济的发展,被剥夺了生产资料的。”工人之所以沦落到无产阶级的地位,并不是法律原因,而是经济原因,是生产力发展的特定交往形态。
卢森堡指出:“在雇佣关系内部的剥削,同样也不是以法律为依据的,因为工资的高低不是由法律的途径而是由经济因素所决定的。”剥削这个事实本身不是依据一种法律规定,而是依据这样的经济事实: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场,它除其他特性以外有一个令人满意的性质,就是它能生产价值,并且生产的价值比它自己在工人生活资料的形式中消耗的价值还要多。用资产阶级的话说,就是资本必须能够创造利润。如果以法律手段强行提高工资水平,从而人为降低利润率,其结果必将导致资本逃离。
因此,资本主义法律既不规定剥削,也不规定压迫。它只是把资本家作为理想的“人”,而把工人当作劣等的“人”而已。正是这种优劣之分,表明了资本主义法律的局限性:它眼中的平等只是形式平等,它眼中的“人”不过是市民社会的成员,即利己主义的原子式个人。
——这就是历史唯物主义视野下资本主义法治“平权”社会的本质。
欢迎理性的学术争鸣,不要因为马克思的理论就一概认为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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