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马克思并没有反对“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是在这个论断基础上从法的起源进一步阐述阶级意志,大致从这几个方面:
1、法产生于经济关系中,并以经济制度为基础,要转变经济制度的“不合理”,首先要消除经济制度赖以生存的经济条件“不合理”成分。
2、法的产生虽然与生产条件相适应,但也不是被动的产生,也可以“超前”,从而形成与经济条件不一致。
3、最初的法由人们交往的习惯形成,又被统治阶级用强行手段固定化。
最后,马克思对资产阶级的法律用“圈地运动”来论证其“血腥”,以体现资产阶级意志的“罪恶性”。
不管马克思怎么说,也不管其研究者怎么解读,法的起源来自于人与物的经济关系,从而产生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这点没错,但起源是一回事,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一旦建立,它是否决定着人与物的关系则是另回事。马克思既然以“阶级论”来描述存在着这样一个统治阶级,而统治阶级制定反映经济制度的法律又不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只有“超阶级”的“契约论”不存在阶级统治,才使法律代表全民意志,而非属于或反映哪个阶级或阶层,法不反映阶级意志或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这种说法才能成立。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