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吴海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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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最早的婚姻制度——群婚制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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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店汝州 发表于 2013-2-2 01:47:59
吴海平 发表于 2013-1-31 13:31
专偶婚制概述

人类婚姻制度的发展,继偶婚制以后,是专偶婚制。
什么是共有社会?
共有社会与群婚的关系是什么?
希望你发现这个道理。
因为共有社会——就是共产主义社会。

112
烟雨红尘 发表于 2013-2-2 11:24:11
夏店汝州 发表于 2013-2-2 01:17
这事实上是咱俩共用一个妻子,这样的话,咱俩就变成一家人,就是共有的财产关系。
咱俩共有一个妻子, ...
又来了,没有人要你解释你说的那个社会是什么形态,对你的想象别人也没有什么兴趣。


问题是你无法证实世外桃源和氏族公社是实行你说的那种社会,就不要随便说“世外桃源  氏族公社就是这样的共有社会”这样的话行不?
     (至于乌托邦是不是这样的社会就不用说了,这个词本身就是想象性的词语,没有讨论的必要)
     至少作为成年人的讨论,还是少点童话色彩的好,不是么?

113
吴海平 发表于 2013-2-2 13:16:19
什么是共有社会?
共有社会与群婚的关系是什么?
希望你发现这个道理。
因为共有社会——就是共产主义社会。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 版,详细出处参考: https://bbs.pinggu.org/forum.php? ... amp;from^^uid=3586056
我的想法:最初的人类,很可能没有“有”的概念,也没有“婚”的概念。
最初的人类是靠渔猎和采集为生的,所谓渔猎和采集,实际上是跟其他动物差不多,靠攫取自然界现成地存在着的动物和植物来维持自己的生存。那时候的生产物是不可能有经常性的剩余的。一方面,按那时候的技术,剩余的动物和植物不可能较长时间保存;另一方面,如果渔猎和采集的效率过高,出现经常性剩余,未必会是好事。因为效率高和收获多,会一方面促进人口繁殖,另一方面会导致自然界现成的动植物资源枯竭,最后也可能导致群体无法在原有地区生存下去。只有当农业和畜牧业发明以后,这个问题才能得到解决。 所以,那个时代的人,除随身携带的石器工具以外,没有什么可以“私有”或“共有”的。

那个时代的人,每天出去渔猎和采集,其所得都须拿回来交给族中长者,由族中长者重新平分给大家。这一习俗,在美洲大陆刚被发现时,一些考察者都在当地土著人的氏族组织中发现过。居住在我国东北大兴安岭的鄂伦春人,直到全国解放后的上世纪五十年代初,还保留着这一习俗。据当时考察鄂伦春人生活的专家报道,鄂伦春人是个主要以狩猎为生的民族,该族中的人每天出去打猎,晚上回来,不管收获多少,都要交给族中长者重新平分,即使有人打到了大型野兽,最多也只能象征性地多分给他一块骨头,以作奖励,而收获较多的那个人本人也毫无怨言。
究其原因,是因为在那种状态下,每个人每天出去的收获极不稳定,带有很大的运气成份。也许某人今天收获较多,明天却可能一无所获。假如让每个人的收获都只归其个人享有,则如果某个人一连几天收获少或无收获,岂非要饿死?而如果一个氏族内有人收获较多的食物吃不了,却不断有人因为收获少而濒临饿死,氏族就会不断地被削弱,甚至灭亡。
据说早期美洲土著人的一些部落里甚至存在吃人的习俗。如果遇到自然界动植物资源由于某种原因发生枯竭,当整个群体可能面临饿死的威胁时,他们就会将氏族中的一些人吃掉,以保证氏族群体的生存,吃人的顺序是先将氏族中体力衰竭的老人先吃掉,留下身强力壮者,目的是为了有利于群体生存。

最初的人类很可能也是没有“婚”这个概念的。人类最初可能象动物一样,杂乱性交,没有什么规矩。但经过长时期进化以后,可能我们的老祖宗发现这样乱下去是不行的,对群体发展是很不利的。于是立下了一种规矩,即禁止有血亲、近亲关系的男女之间发生性行为。所谓群婚制,是近代人给这种规矩起的名称。
那末,哪些人之间具有血亲、近亲关系,不许性行为?哪些人之间又没有血亲、近亲关系,允许性行为呢?这就需要根据当事人属于哪个氏族来进行辨别。所以,我认为,群婚制与氏族制度很可能是同时产生并互为前提的,这两大制度的关系很可能类似于鸡和蛋的关系,。一方面,氏族制度是群婚制的前提,即如果没有氏族制度,人们就不能分清哪些人具有血亲、近亲关系,不能发生性行为;哪些人不具有血亲、近亲关系,可以发生性行为。另一方面,群婚制也是氏族制度的前提,因为群婚制唤起了人们对于血缘关系的意识,一个氏族的成员被认为是由同一个母系祖先繁衍下来的,这就增加了氏族成员之间的团结和向心力。而这样的氏族,也是当时人类基本的生活单位和生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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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烟雨红尘 发表于 2013-2-2 21:37:04
楼上,有几个问题需要说明一下:
   
1、在食物紧张的时候,出去分散采集食物,回来集中分配这样的方式是有助于集合力量,维护群体生存,这个是比较合理的想法,但是,千万不要陷入为主的加一些修饰词————由长者分配,但是是否是“平”分呢?
     事实上考虑到人的差异,“平”分才是不可能的事情,小孩子半斤粮食就够了,成年男人可能要一斤,而特别强壮的壮汉可能要3斤,没有理由为了要平均的名头每人1斤,小孩剩着,壮汉反倒得饿着,是吧?
     所以,倾斜式分配似乎更合理,甚至是,壮劳力们先吃,剩下多少算多少,妇女、小孩、老人再吃,是吧?

2、关于吃人的传统,其实大家的意见比较统一,但是请注意这个分析暴露出的情报————按照对部落的调查和逻辑分析,被吃的主体都是老弱病残,也就是说,老弱病残的思维和壮劳力的地位并不是等同的,那么连命都无法等价,还要具有等同的财产权利(公有),这可能性有多大?
     当然,我说的公有是建立在大家权利相同的情况下,论坛里似乎还有几个持“公有情况下一部分人拥有比其他人更大的权利”的观点的人,对这些人我只能选择无视!

3、用可能来作为理论的基础是不合适的,把一定的性自由和群婚混淆也是不恰当的方式。
    另外,无限的归纳和前推是不合适的,如果参照动物界的话,狮群、猴群都有着自己的规矩,以一夫多妻式占主流,而作为智慧生物,人的起点竟然要推倒会比猴群、狮群还要低级的程度,这并不是很合适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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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吴海平 发表于 2013-2-3 13:11:22
楼上,有几个问题需要说明一下:
   
1、在食物紧张的时候,出去分散采集食物,回来集中分配这样的方式是有助于集合力量,维护群体生存,这个是比较合理的想法,但是,千万不要陷入为主的加一些修饰词————由长者分配,但是是否是“平”分呢?
     事实上考虑到人的差异,“平”分才是不可能的事情,小孩子半斤粮食就够了,成年男人可能要一斤,而特别强壮的壮汉可能要3斤,没有理由为了要平均的名头每人1斤,小孩剩着,壮汉反倒得饿着,是吧?
     所以,倾斜式分配似乎更合理,甚至是,壮劳力们先吃,剩下多少算多少,妇女、小孩、老人再吃,是吧?

2、关于吃人的传统,其实大家的意见比较统一,但是请注意这个分析暴露出的情报————按照对部落的调查和逻辑分析,被吃的主体都是老弱病残,也就是说,老弱病残的思维和壮劳力的地位并不是等同的,那么连命都无法等价,还要具有等同的财产权利(公有),这可能性有多大?
     当然,我说的公有是建立在大家权利相同的情况下,论坛里似乎还有几个持“公有情况下一部分人拥有比其他人更大的权利”的观点的人,对这些人我只能选择无视!

3、用可能来作为理论的基础是不合适的,把一定的性自由和群婚混淆也是不恰当的方式。
    另外,无限的归纳和前推是不合适的,如果参照动物界的话,狮群、猴群都有着自己的规矩,以一夫多妻式占主流,而作为智慧生物,人的起点竟然要推倒会比猴群、狮群还要低级的程度,这并不是很合适的逻辑。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 版,详细出处参考: https://bbs.pinggu.org/forum.php? ... =12&from^^uid=3586056
我要说的是:
首先,我们对于远古人类的生活情况只能依靠推论和假说。我国最古老的文字是商朝的甲骨文,也就是说,在商朝之前,都是没有文字记载的。商朝距今只有四千多年的历史,这中千多年,在人类发展的动辄以若干万年计算的历史上,只是很短的一小段。那末我们怎样来研究未有文字记载以前的人们的生活情况呢?
1。是靠人类一代一代口口相传的传说。这些口口相传的传说,到后来有了文字以后,被某些人用文字记载下来,传到了今天。但是,这些口口相传的传说传到被记载时,往往具有了很强的神话色彩。现在的研究者,往往要透过这些充满神话色彩的故事的背后,从某些不经意地透露古代人类生活状况或思想意识的片言只语中,去作研究、推断。学术界很早就有人在作这样的工作,古书中记载下来的古代神话、古代传说,乃至有关古代的片言只语,都是我们研究古代社会情况的宝贵资料。
2。对现时存在的一些处于原始落后的发展状态的民族进行考察,了解他们的生活习俗,进而推断其他已经处于先进的发展状态的民族在远古时很可能也经历过类似的生活状况。例如摩尔根时代的一些人(不止摩尔根一个人)对当时美洲、太平洋诸岛、澳大利亚洲等地区土著人生活习俗的考察,以及我的文章里所提到的我国现今还存在的云南摩棱人的走婚制度、五十年代初还存在的鄂伦春人生活习俗等的考察报告。
3。利用考古学的发现来进行推断。但是,考古学发现的往往只是一些化石、遗迹之类,要从这些不会说话的化石遗迹中了解当时人类的生活习俗和社会制度,很大程度上还得靠推断。

综上所述,从上述三个方面中的无论哪个方面来研究未有文字之前的人类古代历史,都得在很大程度上靠推断和假说,所以,这门学科是离不开推断和假说的。正因为这个原因,我对有些版友口口声声要求我拿出实证的证据来的回复不作理会,因为这表示他们对这门学科不理解。
但是,假说和推断并不是乱说和乱推。它们必须遵循两个原则:
第一个原则是:与已发现的事实不冲突。比如说,与考古学发现的事实不冲突,或者与古代文献中记载的东西,以及与对处于落后状态民族习俗的考察所得事实不冲突。最好是能够用假说或推断将所有已发现的事实串起来。当然,与已发现的事实不冲突并不排斥对这类事实提出新的解释。
第二个原则是:能自圆其说。所谓自圆其说,首先就是要求一个人提出来的假说或推断,自身内部必须保持逻辑上的一致性,不要让人指出你的前言不搭后语,自相矛盾;其次要符合事理,即符节合事物发展的一般道理。比如说,我们提出对人类婚姻制度或其他社会制度发展的假说,大体上应符合从简单到复杂、从疏散到严密、从不完善到完善这样一个顺序,而且,婚姻制度的发展与其他社会制度的发展,与生产力的发展等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制约,要有一个合理的解释。
我认为,只要符合上述两条原则的,在这门学科中就可以自成一家之言。如果在这门学科中有多个符合上述两条原则的一家之言,就可以形成多家争鸣的局面,也可以长期共存,直到考古学发现新的事实推翻了其中某家之言,或者,其中某家之言不符合事理,不能自圆其说,被人驳倒为止。

你在上面提出的3点不同看法,其实跟我的相关观点一样,本质上都是假说和推断,如果都符合上述两条原则,可以长期共存,也可以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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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夏店汝州 发表于 2013-2-4 02:51:46
烟雨红尘 发表于 2013-2-2 11:24
又来了,没有人要你解释你说的那个社会是什么形态,对你的想象别人也没有什么兴趣。
一妻多夫。
假如这个妻子的两个丈夫,其中一个是你,一个是我。

这事实上是咱俩共用一个妻子,这样的话,咱俩就变成一家人,就是共有的财产关系。

共有的是一个妻子。
如果咱俩共有两个妻子   三个妻子或十个妻子呢?

共有这十个妻子的同时,这十个女人共有的也是咱俩。

许多个男人共有许多个女人——这就是共有社会。

117
夏店汝州 发表于 2013-2-4 03:09:12
吴海平 发表于 2013-2-2 13:16
我的想法:最初的人类,很可能没有“有”的概念,也没有“婚”的概念。
最初的人类是靠渔猎和采集为生 ...
氏族中的社会就是共有的社会。
我问的是群婚与共有社会的关系。

——————————
换言之,如果是对偶婚,会不会出现氏族内部这种共有的关系?即财产共有  共同生活

(希望对上楼留意)

118
夏店汝州 发表于 2013-2-4 03:28:56
烟雨红尘 发表于 2013-2-2 11:24
又来了,没有人要你解释你说的那个社会是什么形态,对你的想象别人也没有什么兴趣。
如果说乌托邦形态的社会没有形成的可能——那么,乌托邦就是幻想。
我说的正是形成这种形态的方法——岂能说乌托邦是幻想!

——这就是最有力的证据。

119
秋韵无尽 发表于 2013-2-5 00:36:36
真的学习了    还是坚持自己的观点吧  

120
夏店汝州 发表于 2013-2-5 03:38:32
烟雨红尘 发表于 2013-2-2 11:24
又来了,没有人要你解释你说的那个社会是什么形态,对你的想象别人也没有什么兴趣。
乌托邦——这种共有形态的社会已经出现。
难道说这还不是有力的证据吗!

你还是认真复述一下117贴的内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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