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化劳动”是指劳动者的劳动力不再是生产要素,而是商品,为生存而出卖,且劳动产品已不归劳动者所有。生产组织者投入的资本也不再是生产要素,而是“造币机、生财树”,为货币而生产,不追求产品,只追求货币。人与物的关系也因此由本来的人统治物,变成了现在的物统治人,资本控制了人,人成了资本的奴隶。“异化劳动”归结起来大致有四个方面:劳动结果的异化、劳动目的的异化、人与人的本质相异化和人与人相异化。
此外,导致劳动“异化”的这一切根源不是劳动行为本身,而是由于一个社会存在的所谓“私有制”的制度,资本或生产资料被私人占有的缘故。所以,要使劳动“正常化”,根除“异化”,解决的途径不在改变劳动,而在改变社会制度,废除“私有制”,建立“公有制”。这样,劳动者拥有了生产资料,人的劳动才是为自己消费而劳动,人才能为自己而活,而不是为生存而活,充分体现人主观能动性的本质,再不是以获取一种叫“货币”为目的的劳动,从而消除了劳动行为与劳动目的、劳动结果之间,以及人与人之间相对立的矛盾,恢复了劳动原有的固有属性。
这一切听起来很动听,可“劳动异化论”要成立,必先弄清劳动固有的属性是什么。在马克思那里,劳动是分历史时期的,是不同时期的生产活动。且不论历史“五分法”是不是他的首创,我们排除那种各种纷乱的社会时期,抓住主要的只谈两种社会时期,即君权时代和平权时代,也就是这两种时代分别存在的徭役奴工和自由劳工。
首先,马克思搞不清劳动如何定性。徭役奴工所处的时代是君权时代,奴隶主就是君王,奴工所做出的徭役行为,其性质已不能叫劳动。因为劳动必须是劳动者自主的行为,表现为有权利决定要不要劳动,为谁劳动,以及如何获得劳动成果,而不是被剥夺主人权利被迫去做事,成为受奴役驱使,为奴隶主创造财富的生产工具。实际上徭役不仅不是劳动,而是一种违背人类道德,违反人间法律的犯罪行为,徭役过程是奴隶主这个罪犯实施犯罪的过程。人类只有成为自由民,进入平权时代,尽管权利平等是一个逐渐实现和完善过程,但所从事的生产活动已经是自主行为了,因而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劳动。因此,平权时代,也是所谓的“资本主义”社会,产业工人是自由人,具有自主的权利,所从事的劳动是自觉自愿的行为,不存在什么“异化”。
其次,马克思错误的把社会分工视为劳动异化。社会分工是指人类从事各种劳动的社会划分,及其独立化和专业化的社会生产活动。从生产行业来讲,从最初的狩猎活动,到农牧业、手工业、商业、以及现代化的大机器工业。从劳动者角度讲,从体力劳动发展出脑力劳动。其中,工人和资本家就是两种不同的职业,是社会分工的产物,也是社会专业化生产的需要。众所周知,社会分工不仅大大的节约生产耗费时间,提高产品产量质量或生产率,也充分发挥人尽其才,物尽其用的社会效用。这根本不是什么“劳动异化”,而是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需要,也是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的必然。
再其次,马克思搞不清劳动问题和分配问题。生产活动具有两种模式,一是个人模式,个人既是劳动者,又是生产组织者,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另一种是合作或协作模式,两人以上合作生产,其中一人提供劳动力,另一人提供生产资料。作为个人模式,从筹划生产,开始生产,到劳动成果产出,均一人所为,其劳动成果自然就归个人拥有,这当然符合 “谁创造成果归谁” 人类普遍遵循的原则,这不是问题。然而个人模式产量少,效率低,耗费高,比不上合作模式。个人模式适应不了社会发展的需要,必然让位于合作模式。因此社会化大生产必是合作模式唱主角,但两人以上的合作生产,就面临劳动成果如何分配、依据什么分配才合理的问题。从实际来看,合作生产是按生产要素的作用和贡献大小来分配劳动成果的,即双方协议认同,谁的要素作用贡献大,劳动成果就向谁倾斜,这种协议方式,也只有平等自愿基础上的这种方式,才是合理的,与第三方的评价无关。我们归结为这是合作双方普遍遵循的“论条件分配”原则。因此,生产中劳动创造是一回事,劳动成果根据什么原则分配则是另回事,马克思认为劳资合作生产存在分配“不公”,且不论是不是“不公”,至少这不是劳动问题,而是分配问题。显然,马克思把劳动问题与分配问题混为一谈。
再次,马克思错误的把工人生活贫困的原因归咎于资本活动。众所周知,人类为生存而劳动与人类积累财富、改善劳动条件是相统一的。人类为生存而劳动是人类活动最基本的目的,不会因为社会财富增加,这一基本目的就会改变。生存目的是永恒的,与人类同在,变化的只是生存的方式或质量。马克思所处的时代,生产力发展仍属低下,物质财富普遍短缺,劳资双方的生活仍处于低水平,就算把资本家的生活资料全部拿给工人,工人的生活也不会有实质的改善。因此,人类为生存而劳动并不是因为资本活动导致劳动的“异化”,而是生产力不发达使然。马克思自身没能看到(也许故意视而不见也不一定)工人贫困的真正根源,把合作生产不可缺少的资本要素视为“罪魁祸首”,借以炮制“劳动异化”,转移视线。
第五,马克思胡乱攻击“私有制”和乱解其私有内容。在马克思看来,所谓“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着一个由“资产阶级”掌握政权,垄断“上层建筑”的“私有制度”。这个制度且规定,“资产阶级”可以“不劳动”,凭借资本获利,靠“无偿占有”劳动成果“剥削”工人,成为“腐朽没落”的“寄生虫”。然而,所谓“资本主义”时代已是平权时代,包括劳资在内的人人政治地位权利地位皆平等,政权不属于任何阶级阶层,也没有哪个阶级阶层能够垄断上层建筑。同时,人们翻开“资本主义”时代的任何法典、法律和法规,都没有找到有任何一条这样的制度规定。相反,这个“私有制”倒是明确规定,包括工人在内的任何公民的任何私有财产不容侵犯。实际上,马克思在“私有制”这个鸡蛋里根本跳不出骨头,只好项庄舞剑,指桑骂槐,胡编乱造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自编自导所谓一切劳动产品皆工人创造,应作为工人的私产归属工人,现被资本家“占有”,且受到“资产阶级”的制度保护,所以“罪”在“私有制”,劳动因而“异化”了。事实上,这一切都来自于马克思自家的自证逻辑,与实际无关。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劳动根本不存在自身的“内化”导致什么“异化”,异化的只是马克思的自证逻辑和对社会现实的无视和乱解,是劳动的外在条件“外化”,与劳动本身无关,没有撼动劳动生产各要素“内化”而发生任何变化。与其说劳动“异化”,还不如说是“劳动异化论”炮制者思维的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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