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价值论”有被认真执行过吗?为什么? 文章提交者:好年华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cat898.com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及其逻辑推论剩余价值论,是传统政治经济学的基石。它正确、完善与否,一百多年来世界上有很多争议。在此,先简单回顾一下这个理论的基本内容。 假设一个工厂有1个资本家,100个工人。它的总产值G是每年1000万元。其中,原材料、能源的损耗和厂房、设备的折旧为600万元,工人总工资为200万元。马克思将前面的600万元称为“不变资本”或“转移价值”M,而V=G-M=1000-600=400万元,称为“可变资本”或“创造价值”。马克思认为,V全部是工人劳动创造的,而工人的总工资只有200万元,那么V的其余部分,即400-200=200万元,乃是被资本家剥削去的“剩余价值”C。此例中剥削率为C/V=200/400=50%。 如果马克思这个理论是对的,那么一个必然的逻辑结果就是,被剥削的剩余价值应该如数返还给每个工人。另一个合理的推论就是“按劳分配”。如果某个工人,或者某个企业的劳动生产率较平均水平高,那么这个人、这个企业也应获得与其劳动成果相对应的较高收入。否则如果平均分配,那也是一种剥削:生产率低的人或企业剥削生产率高的人或企业。 然而先不管它对不对,哪怕是在计划经济时代的中国或者前苏联、东欧国家,马克思这个劳动价值论实际上也没有被认真执行。计划经济时代的分配模式是按政府计划分配,原则是“国家拿大头,集体拿中头,个人拿小头”(开始时曾说个人拿“零头”,但零头太不好听,所以改称“小头”)。要注意,这个大、中、小的比例关系绝对不是1.2:1.1:1.0这样的接近比例,而是通常至少各差了一个数量级。最绝对的时候,企业100%的利润要上缴,后来松动一点,也要缴90%以上。即使剩下的部分也主要不是用于给职工发奖金,而是作为企业自留资金。这个资金也不是可以随便动用,更不是可以随便分掉的。所以那时的国家职工,很多人也在抱怨,他们得到的工资和福利相比他们创造的价值太少了。 有人会说,那是因为国家要代表全体人民搞建设,搞福利,所以需要暂时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集中资源办大事,如此等等。姑且先不论这种观点在逻辑上和程序上是否有足够的合理合法性,如果严格按照劳动价值论要求,那么就必须先确认每个劳动者实际创造了多少价值,然后,国家再征调或者借用其中的多少,这样才是清楚明白和公平正当的。然而,计划经济有这样做过吗?从来没有。劳动者既不知道自己实际创造了多少价值,也不知道其中有多少被征调或者借用,甚至不知道究竟是征调还是借用? 如果这些产品或价值是借用,那就意味着是国家欠劳动者的,必须归还。总要有一个归还计划,还要加上合理利息补偿,而不管国家的经济状况如何,因为那不是个别劳动者的责任,而是借贷人,即政府的责任。然而,计划经济下有这种归还计划吗?没有。连是征调还是借用都不清楚,甚至连劳动者自己到底创造了多少价值也不知道,还什么?怎么还? 计划经济下的工资和福利制度也不是一种“归还”的形式。首先,劳动者就总在抱怨自己得到的工资和福利比自己创造的价值少得多,也就是说远未“还”清。然后,这种分配主要依据计划的规定,而与个别人、个别企业的劳动生产率高低基本无关。如果是“归还”,那么显然个别人、个别企业的工资和福利的也应和个别人、个别企业的劳动生产率至少大致成正比。否则搞大锅饭,平均分配(实际是在相同的行政级别下大体平均),那就是劳动生产率低的人和企业剥削了劳动生产率高的人和企业。这种剥削是否也应该被批判和纠正? 其实,所有这些理论(劳动价值论)和实践(按计划分配)脱节的矛盾,如果换一个角度看就很好理解了:实际上计划经济下的分配也不是依据劳动价值论,而是类似西方经济学,按各生产要素在生产力的形成中的贡献大小分配。西方经济学中的生产要素,一般分资本、劳动、土地、企业家才能四项,可以抽象简化为资本和劳动两项,土地、企业家才能可以合并到广义资本要素中。既然是按照生产要素对生产力的贡献大小决定分配,那么自然贡献大的要素所占的比例就大。所不同的仅仅是,市场经济通过市场决定各生产要素贡献大小,计划经济通过计划规定各生产要素贡献大小,如此而已。这就是说,计划经济实质在分配上也采用了西方经济学的主要思想。因此顺理成章地,就会规定“国家拿大头,集体拿中头,个人拿小头”的分配原则(这里的“个人拿小头”,是所有的个人共拿一个“小头”,不是每个人都拿一个“小头”,那就成“大头”了)。这个比例是怎样来的呢?其实,也就是参考一般市场经济下形成的劳资分配比例关系,而不可能是从天而降,无中生有的。也是因为这个缘故,所以国家征调某些劳动者创造的部分价值,并不需要解释和说明,更不需要归还。因为事实上,国家并不认为这一部分价值是这些劳动者创造的,而是国家作为(代表全体公民的)资本所有者的投资收益。“全民所有制”的名称也说明了这一点:资本所有权是全体中国公民,这个投资的收益也归全体公民所有,而不是个别企业的劳动者。政府是代表全体公民收取和利用投资收益,并不是说这个投资收益不存在。而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根本没有什么资本的投资收益可言,不管这个投资人是国家、集体还是个人。因为任何一个企业的可变资本V都只能是该企业的劳动者创造的,投资人不管他是什么身份(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最多只能收回不变资本M部分,甚至连这部分也收不回,因为可能有“原罪”。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在实践上无论是市场经济国家还是计划经济国家都不被采纳,这说明了什么?说明它具有相当严重的缺陷。这个缺陷一方面表现为操作性方面:根本无法计算许多劳动,例如科学研究、企业管理等复杂劳动的价值;更重要的是,它无法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不管这个投资者的身份是国家、集体还是个人。例如在集体企业,哪怕这个企业原本的分配关系很理想,人人都没有意见,只要它继续扩大再生产,那就要面临雇工的问题,也就是面临新增“剩余价值”怎么办的问题,如果它严格按照劳动价值论操作的话。而对各类投资者权益和积极性的保护,是一切经济活动首要考虑的问题。这是因为,形成资本要素要比形成劳动要素困难、复杂得多,代价也大得多。所以,当投资者为私人时,按生产要素贡献大小进行分配也就一样顺理成章了:原来一直就是这样做的嘛。也正因为如此,投资股票,保护股民利益,才是合法合理的,否则就是鼓励“剥削”,保护“剥削”了。 劳动价值论(这里不止是马克思的)还有一个很大的缺陷,就是严重偏向生产者而忽视消费者,认为只要有产出,甚至只要有劳动就有“价值”。这个缺陷倒是被计划经济不折不扣地执行了。在这种理论指导下,必然惘顾消费者实际需求,产品质量和款色枯燥、单调、划一。更有甚者,会纵容和助长无视经济规律,胡乱指挥,盲目生产的行为,反正我就是有创造“价值”。这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很大的浪费和损失。 可以这样说,包括马克思在内的各种劳动价值论,革命的价值大大有余,建设的价值严重不足。如果现在还固执于这种问题理论的宣传,那么不仅不利于国家建设,甚至更不利于社会稳定。因为它造成人们对于分配制度的不合理的过高期望,也不能正确看待自己和别人的价值和贡献。按照生产要素对生产力形成的贡献大小分配,才是最合理也最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这不仅是保护了私人投资者的权益和积极性,更是保护了集体和国家(代表全体公民)投资者的权益和积极性。一些受长期习惯思维和观念影响的网友可能感情上一下不容易接受,但这就是事实和规律。事实和规律不会随哪个人的愿望或意志而改变。 其实,我国经济的历史上和现实上倒是有部分领域比较符合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这就是在解放初期(土改后)和改革开放后的农村。此时,农民除了向国家上交部分的公粮和税费外,大部分劳动所得还是归自己所有的。结果怎样呢?解放初期由于政策很快转向的原因姑且不论,改革开放后,这个劳动和分配制度一定时期内确实大大促进了农业发展和农民生活改善。然而最近却遭到不少质疑和批评,说它保护了小农经济,造成农产品不断跌价,“三农”问题依然严重。然而批评者也不能否认的一个事实是,如果现实存在“剥削”的话,那么中国农村就是“剥削”问题解决得最好的地方,至少在分配比例看是如此。这也说明,光从“剥削”或调整分配的角度着眼,是不能根本解决经济、就业和生产力发展问题的,正如我前些时候在一个贴子中指出的那样(关于历代土地兼并和治乱循环)。传统的农产品、农业或其他落后产品、产业相对于先进产品、产业不断贬值是一个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必然趋势。要根本解决这些问题,那就要大力促进新的生产关系、新产业、新行业的发展。具体来说,就是坚决破除垄断,全面开放市场,保护和促进各类投资者投资意愿,大量增加新投资领域,扩大经济规模,加快经济增长,使得一方面实现总体劳资供求关系的合理平衡,从而增加就业机会,提高劳动者的收入和积累;另方面提高经济实力和生产力水平,尽快完成产业结构的升级换代、梯度转移和农业人口的城市化进程。 有些朋友的着眼点主要放在如何建立完善的社会福利和劳动保障制度上。应该说,根据目前国内的现实情况,社会福利和劳动保障制度也是搞得很不好,亟待改善。这些朋友的努力也应支持。然而我要提醒他们注意的是,任何福利和保障制度都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官僚垄断不打破,特权暴利不消除,投资机会不增加,市场开放不继续,经济规模不增长,经济结构不改善,那么即使有这样那样的福利和保障制度,都只能是在低的水平下徘徊,甚至徒有其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