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黑龙江省委党校陈宏,在笔试面试倒数第一的情况下被提拔为法学部副主任(处级),现任法学科研主任、教授。
那么,这位美女究竟是何德何能呢?我们来看她新近公开出版的“专著”就一目了然了。
2012年2月她通过造假(将他人在网上公开发表的博士论文进行完全复制)的方法,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公开出版了《恶意诉讼侵权责任理论与制度构建研究》专著。该著作内容与黑龙江大学于海生的2010年博士毕业论文完全相同,甚至摘要(该书称内容简介)、参考文献等都一模一样(详见附件1.于海生的“恶意诉讼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研究”博士毕业论文,以及附件2.陈宏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公开出版了《恶意诉讼侵权责任理论与制度构建研究》专著版权页和目录)。她通过此方法于2012年底骗取单位约9000余元的科研经费。
我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按照刑法规定,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显然,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黑龙江省委党校法学部党支部书记科研主任陈宏所实施的行为应该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巨大的公私财物的诈骗罪。
附:
1.黑龙江大学于海生的“恶意诉讼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研究”博士毕业论文
2.陈宏:黑龙江人民出版社公开出版《恶意诉讼侵权责任理论与制度构建研究》版权页、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