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金融作为经济的核心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联系也越来越紧密,作为继现金、信用卡后实现个人支付功能的第三种支付工具,个人支票业务以其安全性高、交易费用低、硬件要求低、具有私密性的特点而越来越受到欢迎,但是个人支票业务的推广和发展也面临诸多阻碍和问题,鉴于此本文介绍了个人支票业务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并详细分析了影响我国个人支票业务发展的问题及存在的原因,然后在此基础上对推动我国个人支票业务的发展应采取的策略和措施,提出了可供选择的对策性建议和思路。
个人支票作为继现金、信用卡后实现个人支付功能的第三种支付工具,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与其他支付工具相比,个人支票具有安全性高、交易费用低、硬件要求低、具有私密性的特点,作为一种支付方式,个人支票可以提供支付上的许多便利,个人支票业务的发展能够提高社会的支付效率,增加支付质量,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但是与传统的支付工具相比,我国的个人支票业务叫好不叫座,个人支票的接受和使用者并不多,其使用范围较为窄,个人支票业务在我国目前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这种在国际通用和流行的支付工具在我国受到冷落,因此要解决这个问题就有必要对个人支票及个人支票在我国的发展历程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和了解。
一、个人支票的概念
所谓个人支票,实际上就是“个人签发使用的支票”,它与目前企事业单位签发使用的支票没有什么差异,区别主要在于使用主体的不同,与其他支付手段相比,个人支票有其显著的特点,如即签即付,不受商户硬件条件限制,也无需找赎;可以用于支付现金,用于转账, 也可背书转让给第三人;个人支票结算账户存款还可以按活期储蓄款利率计算利息。办理个人支票业务要履行一定的手续,首先得开一个个人结算账户,然后才能申请开具个人支票。不同银行的申请条件不同,多数银行要求申请者在银行的日均存款要达到10万元以上;首次申请的客户要有固定的收入来源,有的银行还要求申请人“无债务纠纷”。
目前个人支票分为两种,一种是个人现金支票,主要用于直接到银行支取现金;另一种是个人转账支票,更多地用于购物和其他消费。个人支票不允许透支,当使用者以透支的方式开具个人支票后,不仅将受到该张支票总金额5%的罚款,还将被取消个人支票的使用资格。
二、我国个人支票的发展历程
个人支票业务在我国已经有二十年的发展历史,早在1986年我国就开始试行个人支票业务,当时推出个人支票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减少现金流通量、节约流通费用,加速资金周转,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但是由于当时我国的经济体制还是计划经济的体制,个体私营经济还处于发展的阶段,对个人支票的需求极少,因此这项业务的发展停顿了很长的一段时间,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的一些城市才又陆续开始推行个人支票业务。
1995年.我国在上海与广州、天津、深圳等7城市作为试点,率先向市民推出了个人支票,按当时照规定,个人支票的申请门槛比较低,凡有正常收入的居民、个体工商户,均可凭身份证到银行的储蓄所开立个人支票储蓄专户,开户起存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个人签发支票的金额起点为100元;个人支票的使用范围包括进行经济往来结算、购物消费、支付劳务费、公用事业费、医疗费等,同时个人支票户还可以享受专线电话查询账户资金余额等服务,这种支付工具基本上可以满足个人的支付需求,但是由于受我国传统的思想的影响和缺乏有效的信用体系,这种业务推出十年以来,至今仍少有人问津。
三、影响个人支票业务发展的因素
影响我国个人支票业务的发展因素有很多,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一)、信用成为拦路虎
虽然个人支票在我国已经有二十年的发展史,但目前接受和使用个人支票者仍为数不多,消费者和商家对个人支票的态度仍然显得较为谨慎,因为从支票的本质来说,拿一张白纸也可以做支票,支票本身是信用体系的产物,签支票付款是一种承诺,也就是说个人支票需要个人征信系统的支持,而在我国个人信用长期以来没有形成制度,对个人资信情况缺乏必要的了解,个人征信体系还不完善,缺乏一个全国统一的系统来体现个人的信用情况,因此不可避免的对个人支票业务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普遍存在的信用危机,人们在日常交易时常常担心拿到的是一张无法兑现的空头支票,致使个人支票业务推出后曾一度很少有商家愿意接受,即使愿意接受也必须确认钱款到账以后才可以完成交易,另一方面各商业银行开办个人支票业务,必须掌握翔实准确的个人资料,但目前各商业银行掌握的个人资料不能实现共享,体现个人信用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还不能很方便的在网络上查询到,也正是由于个人征信系统的缺失,导致银行在推行时缩手缩脚,对个人支票的热情度不高。
(二)、传统观念的影响
个人支票业务发展不快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的老百姓目前还只习惯于用现金支付,既一手缴钱,一手交货,在老百姓的眼中现金交易是最安全、最方便地,对于运用现代化的金融工具进行各种交易活动不大主动甚至排斥。
(三)、银行宣传工作不到位
目前我国支票的使用者主要是企事业单位,个人支票的社会认知度较低,大部分消费者对于个人支票不太了解,有些消费者根本没有听说过,不知道可以办理个人支票业务,甚至部分商业银行的员工也不清楚个人支票业务如何办理,这主要是银行对个人支票业务宣传推广力度不够,走进任何一家商业银行,可以看到银行各种传统业务的宣传材料,唯独看不到个人支票业务的宣传材料,而银行的培训材料中个人支票业务的部分也很少见到,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有两点:一是银行的结构设置,个人业务的大头是在储蓄上,而支票属于个人结算,我国的商业银行历来在个人结算业务上就比较薄弱;二是由于个人支票交易的成本比较低,银行普遍存在无利可图的担心,考虑到“投入——产出”的不明确性,银行不可能会花大本钱去做个人支票业务,目前银行的主要精力还是在发展银行卡上。
四、个人支票业务的特点
与其他支付工具相比较,个人支票具备独特的优势,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个人支票不受交易时间、地点、和对象的限制,具有很强的流动性,个人支票不仅可以用于商户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还可以用于单位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进行支付,付款人可根据实际结算金额的大小随时签发支票进行支付,可以在广泛的交易主体之间使用。
(二)、交易费用低
与银行卡相比较,个人支票交易成本(包括手续费)更低,消费者使用银行卡消费时,商家要负担一部分费用;进行跨行使用时持卡者要支付一部分手续费:异地存取时,一般要收取0.5%——1%的手续费,款项越大,需支付的费用就越多,而个人支票则不存在这些问题,只需支付个人支票办理时支票本的工本费;交易手续费也相对低廉,不论金额大小,统一收取,一般每笔在一元以下;个人支票交易无需承担跨行费用,异地结算也无需支付费用,这无疑是与银行卡相比最吸引人的优势所在。
(三)、硬件要求低
个人支票的使用不受硬件条件的限制,这与银行卡等电子支付方式相比具有独特的优势,因为要实现完全电子支付的基础环境还不完备,要全部实现电子支付交易,就必须以实现银行、商户、个人等交易方式的电子化为前提,而且对支付系统的快捷、准确、安全性有很高的要求,也就是说大大小小的各种消费场所要全部安装POS机,才能实现消费者的持卡消费,同时,电子支付作为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支付手段,对不同收入、不同年龄、不同教育水平的消费者来说要有一个接受的过程,因此要全部实现电子支付交易方式就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说还不太现实,而使用个人支票不需要POS机等设备和受理设施,支票即签即付,可以不受指定商场以及银行与商户间联网的局限,同时,个人支票还具备转让功能,这是银行卡等电子支付手段所不具备的,通过票据转让方式在多个交易方之间进行支付清算,方便、快捷,因此个人支票的应用范围也就更为广泛。
(四)、安全性高,私密性强
近年来银行卡信息被窃取、银行卡丢失后钱被冒领的新闻屡见不鲜。由此,银行卡的安全问题也成为消费者关注的焦点,相比而言,个人支票显得更为可靠。个人支票没有密码等信息问题,消费时随签随付,不必承担存有大额款项的银行卡丢失而蒙受损失的风险;而未签字的空白支票即使丢失也不会造成什么损失。且个人支票属于非现金支付,用支票意味着钱从银行一个账户上转到另一个账户,每一笔交易在银行都有记录,丢失后可立即挂失,即使在挂失前钱被取走,也容易查出钱的去向。
五、推动个人支票业务发展的策略
我国现已基本形成了以汇票、支票、本票和银行卡为主体,汇兑、定期借记、直接贷记、网上支付等结算方式为补充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体系,支票的使用量在中国占同城结算总笔数的70%左右。作为一种方便快捷的支付工具,个人支票在我国有着广阔的市场前景和需求,而且推广个人支票业务的意义绝不仅仅局限于该项业务的本身,它对于建立一个较为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并在全社会范围内树立信用观念都有着重要意义,因此对个人支票的推广可以采取以下一些策略:
(一)、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征信系统
个人支票的健康成长需要一个充满诚信的社会氛围,可以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建立一个由各商业银行参与的个人征信系统,把居民个人缴纳各种生活费用(电费、水费、电讯费等)、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贷款逾期情况、信用卡透支、有无签发空头支票的现象等反映个人信用记录资料均纳入系统,实现资源共享,使银行在为客户办理个人支票业务时就可以通过这个系统查询到客户的信用状况,并根据不同信用等级,为客户设置不同的门槛,在业务办理之初,就可以把缺乏诚信的人拒之门外。
(二)、建立跨行政区域的票据交换中心,推动支票在全国范围内通用;2007年6月我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建成投产,影像交换技术在票据交换领域的使用,实现票据截留,缩短清算时间,让签名使用支票和即签即付成为可能。
(三)、推广“支票圈存”业务
依托中国人民银行的小额支付系统,“支票圈存”业务开通后,当商户收到支票时,开支票的出票人账户上的钱将通过银行设备被“控制”起来。利用支付密码技术,收款人在收受带有支付密码的支票后,即可通过圈存受理终端,向出票人的开户行发出圈存指令,验证支票信息,并预先从出票人账户中圈存支票金额。, 使用支票圈存业务的支票出票人既可通过购买支付密码器生成支付密码,也可在购买支票时,由银行帮助生成密码。收款人可通过购买支付密码器完成圈存,也可以通过电话指令完成。使用支票圈存业务,银行不额外收费。
(四)、加强个人支票业务宣传推广工作
我国个人支票业务发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银行的宣传工作不到位,因此银行要加强这一方面的工作,一方面可以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通过报纸、电台、电视、网络等渠道进行广泛的宣传,另一方面加强对员工的培训,使员工对个人支票业务耳熟能详,在银行柜台上对客户进行宣传,使客户了解和熟悉个人支票业务,进而选择使用个人支票。
(五)、通过完善立法打击空头支票
我国在1996年出台了《票据法》,对个人支票在法律上的地位进行了肯定。人民银行于日前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签发空头支票的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通知》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明确空头支票的罚款,由出票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罚款代收机构主动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要求银行停止其签发支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用法律手段保证空头支票的使用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保护持票人的合法利益,确保支票的正常使用和流通,维护结算资金汇路畅通以及经济、金融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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