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辖市:是指由中央政府直接领导的省级政区,法律和行政地位相当於省、自治区。
增设直辖市应考虑三方面的因素:
一是区域布局要合理,新直辖市应该是大的区域内的首位中心城市,有足够发展空间。应与原有直辖市有一定距离,否则浪费资源、增加内耗,抵消和减弱中心城市的辐射功能。
二是人口不宜少于200万人,否则难以形成区域政治中心的地位,这是一个城市经济社会效益的基础。
三是应有较强的经济实力,经济总量应高於全国大城市平均值,财政至少能够自给自足,这也是保障中央财政调控能力的要求。
一般情况下,这三个条件全部具备才能设立直辖市。此外,如因政治、经济或军事的某种特殊需要,具备其中一项条件的城市也有可能升为直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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