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81.劳动教养的意义和弊端
2013.4.19
劳动教养是一种行政处罚手段,类似行政拘留,却比刑法严重的多,因为有三年以下的期限类似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即便保留也不应该超过刑法的有关规定。否则,岂不与刑法矛盾?
正因为劳动教养的期限超过了刑法的有关规定,本来不应该限制的公民人身自由权力被劳动教养制度剥夺了。
例如:刑法还有缓刑和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劳动教养动辄一至三年,三年为多,因为即减轻了治安管理的压力,又获得了廉价劳动力,所以刑事犯罪分子想方设法规避劳动教养,而有关部门千方百计保留劳动教养制度。
例如:小偷为了避免劳动教养,往往事先准备一些刚够判处缓刑或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案底,一旦被抓而盗窃的金额不够判刑,就会主动交代自己事先准备的案底,以逃避劳动教养。
所以,即便保留劳动教养制度也不应该超过三个月的期限,最好与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致,以维护国家法律制度的一致性。
劳动教养也应该遵守国家劳动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利,实行有偿劳动,而不应成为创收的渠道。因为一旦与部门利益和特权发生关系,党纪国法都可能不管不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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