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盼铁成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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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传统的剥削理论构成了非公有制经济进一步发展的理论障碍”?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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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继明:传统的剥削理论,构成了非公有制经济进一步发展的理论障碍。必须重新定义剥削并重新认识剥削与私有制的关系。



                                               消灭剥削并不意味着一定要消灭私有制重新认识剥削与私有制的关系

                                 

蔡继明


   经济领域哪些改革问题亟待理论突破?

   调查结果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列第二位)、国企改革(列第四位)、市场经济体制(列第七位)

   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的发展仍然比较普遍地面临着“三难”和“六乱”的困扰。传统的剥削理论构成了非公有制经济进一步发展的理论障碍。而要消除这一障碍,必须重新定义剥削并重新认识剥削与私有制的关系。把非劳动收入和剥削区分开来,把剥削与私有制区分开来,我们就能够打破传统观念和思维模式对人们的束缚,使保护私有财产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从而为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扫清思想上理论上的障碍。

   国企改革。当前,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已经有较多的共识,但是,对于改革的目标方向、重点内容和推进方式却有比较大的分歧。因此,深化国企改革需要明确以下几个理论问题:即国有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定位;国有经济需要布局在哪些“关键领域和重要行业”;国有资产资本化、证券化是否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等等。

   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必须首先从理论上全面、系统地认识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规律、本质与特征。有的学者主张搞西方化的市场经济,反对加社会主义一词,根据是市场经济没有姓社姓资的问题。可以说,市场经济本身不存在制度属性,因而可以与资本主义结合,也可以与社会主义结合。但市场经济总得与社会制度结合。搞改革不能脱离开社会主义制度,我们是搞与社会主义制度相结合的市场经济,所以要强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将“社会主义”加之于市场经济,不是画蛇添足,而是画龙点睛。搞理论创新不问“姓社姓资”,或曰突破“姓社姓资”的“障碍”,其结果,可能走向资本主义市场经济。

   追根溯源,正是而要消除这一障碍,必须重新定义剥削并重新认识剥削与私有制的关系

   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的发展,已经消除了政治、法律和政策上的障碍

   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从改革开放前的革命对象,到中共十三大被确认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从中共十五大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被纳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到中共十六大与公有制并列,成为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的对象;从中共十七大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定为中共的指导思想,到中共十八大强调“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应该说,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的发展,已经消除了政治上的障碍。

   从1982年的宪法只承认个体经济的合法地位,到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确认包括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在内的整个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地位,明确提出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应该说,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的发展,已经消除了法律上的障碍。

   从“非公经济36条”(即《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强调要为非公有制经济创造平等竞争、一视同仁的法治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实行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鼓励和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垄断行业、公用事业以及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行业和领域;加大财税金融支持,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和改进政府服务和管理,维护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到“非公经济新36条”(即《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商贸流通、国防科技工业等领域,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和国际竞争,这表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障碍也正在消除。

   传统的剥削理论构成了非公有制经济进一步发展的理论障碍

   但是,非公有制经济在发展中,仍然比较普遍地面临着“三难”(登记创业难、融资难、诉讼难)和“六乱”(乱审批、乱许可、乱检查、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的困扰,与国有企业甚至外资企业相比,在土地征用、人才引进、信息获取、户籍管理等方面,受到不公平待遇。造成这种状况的一个主要原因在于,“私有制是万恶之源”,“恐私、怕私、惧私”的传统观念还深深扎根于人们的头脑中。

   然而,仔细分析便不难得知,人们之所以痛恨和诅咒私有制,并不在于私有制本身,而在于人们赋予私有制的一个似乎是与生俱有的属性——剥削。按照传统的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价值是唯一地由活劳动创造的,非劳动收入无一不是非劳动要素的所有制凭借着非劳动要素的所有权对劳动者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这样,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与剥削就成了孪生兄弟。正是传统的剥削理论,构成了非公有制经济进一步发展的理论障碍。而要消除这一障碍,必须重新定义剥削并重新认识剥削与私有制的关系。

   其实,无论是马克思把剥削定义为“资本家对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还是琼·罗宾逊把剥削定义为“垄断厂商获取的劳动的边际成本与劳动的边际收益产品或边际产值之间的差额”,其实质都是对他人要素贡献的无偿占有,是要素报酬与要素贡献的偏离:如果要素报酬低于要素贡献,要素所有者被要素使用者剥削了;如果要素报酬高于要素贡献,要素所有者剥削了要素使用者;如果要素的报酬与贡献相一致,要素所有者与要素使用者之间就不存在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共十六大所确立的“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简称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已经在原则上扫清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理论障碍。

   这里关键是要理解,所谓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是以承认各种生产要素(包括非劳动要素)都参与了社会财富的创造为前提的。我们知道,各种生产要素都参与了物质财富即使用价值的创造,这是不言而喻的,所谓“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讲的就是这个道理。但在不同的生产方式下,物质财富总是采取相应的社会形式,而作为分配对象的财富,也只能是社会财富。根据内容和形式相统一的辩证法,参与物质财富创造的各种生产要素,同样参与社会财富的创造。在商品经济中,财富的社会形式就是价值,由此得出结论,各种生产要素都参与了价值创造。而所谓按生产要素的贡献分配,就是按生产要素在社会财富即价值的创造中所作的贡献进行分配,根据这一原则,只要各种生产要素的报酬与各自在社会财富的创造中所作的贡献相一致,就不存在剥削关系。

   更确切地说,根据非劳动生产要素的贡献所获得的非劳动收入,不应被视为剥削收入。不仅如此,由于剥削从一般意义上说,不过是对他人生产要素所创造的社会财富的无偿占有,所以,严格地按生产要素的贡献进行分配,恰恰是对剥削关系的否定。这也就为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和私有财产,提供了科学的理论依据。反过来,只有像中共十六大报告所强调的,既要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又要保护私有财产,才能真正贯彻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因为,合法的非劳动收入是根据非劳动要素的贡献所得到的合理收入,而作为大多数非劳动收入源泉的非劳动要素,都属于私有财产。所以,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与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和保护私有财产,在逻辑上是完全一致的。

   把非劳动收入和剥削区分开来,把剥削与私有制区分开来,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扫清理论障碍

   根据以上分析,私有制经济中并非一定存在剥削,而公有制经济中未必就没有剥削。我们不能笼统地把私人业主等同于剥削者——只有当私营业主付给工人的工资低于其边际产品收益时,我们才能把私营业主界定为剥削者;我们也不能断言公有制企业中的劳动者就一定不受剥削,除非他们的劳动报酬等于他们的劳动贡献。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剥削仍然可能存在,但是,不能一概认为凡是私营企业或私有经济就一定会存在剥削。在非公有制经济中,如果按照市场价格付给工人工资,工人对劳动所得感到满意,就不能说他在遭受剥削。当然,也不能完全否认在非公有制经济中存有剥削,但这种剥削不一定是私有制造成的。

   既然承认非公有制目前仍然适应生产力的性质和发展要求,就应该大力发展它。另一方面,既然确定剥削是对他人生产要素的贡献无偿占有,就应该坚决予以取缔,至少在目前,我们已没有任何理由再继续允许剥削存在。要坚决反对剥削,要利用经济的、法律的、政治的和社会的各种手段对剥削加以限制,并在可能的情况下予以取缔。无偿占有他人的成果毕竟是不合理的,尽管它在历史上曾经对生产力的发展起过促进作用,从而其存在有一定的历史合理性,但今天没有必要以牺牲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代价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社会主义国家更不能允许以无偿占有他人的劳动来换取经济发展。我们现在完全可以让人民安居乐业,让他们得到应有的报酬。因为马克思所说的剥削是要把工人的生活费用限制在必要消费资料范围内,仅仅维持生存,而我们现有的生产力水平和基本国力已足以保证社会成员不仅能够获得必要的消费资料,而且可以获得一定的发展和享受资料(可以旅游、购买房产和汽车,可以享受各种教育),为什么还要允许把劳动者的消费水平或收入水平限制在维持生存范围内呢?

   消灭剥削并不意味着一定要消灭私有制

   由此我们得出的一个结论是,消灭剥削并不意味着一定要消灭私有制。人类社会的最终目的是要人们获得自由全面的发展,这一目的也许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和多种手段而实现,可能通过公有制实现,是否也可能在私有制条件下实现呢?私有制是否更符合人的本性,人们有了自己的私有财产是否可以更自由全面地发展?社会如果保护了私有财产,是否能给人们提供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既然私有制和剥削可以分开,私有制不等于剥削(它可能有剥削,也可能没有剥削),那么,消灭剥削并不意味着一定要消灭私有制。

   这里,特别要强调目的和手段的关系,不要把最终目的与实现目的的手段混淆起来,特别是在实现目的的手段不是唯一的情况下。有些人以为消灭私有制是目的,搞计划经济就是目的,搞按劳分配就是目的,搞公有制就是目的,其实这些都是手段。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最终的目的是要进入大同世界,是人的解放和全面发展。实际上,私有制在自身发展过程中不断地完善,它也在不断地否定之否定。现在的私有制已不是100多年前的私有制,更不是原始社会、奴隶社会的私有制。公有制也在不断完善,现在的公有制也不是马克思当年所设想的公有制。因此,我们仍然要把消灭剥削,实现共同富裕和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奋斗目标,但是,要实现这样一个目标,手段可能是多样的,公有制可能是可供选择的一个手段,但不一定是唯一的。

   显然,只要我们全面地把握中共十六大所确立的按贡献分配的思想,把非劳动收入和剥削区分开来,把剥削与私有制区分开来,我们就能够打破传统观念和思维模式对人们的束缚,使保护私有财产逐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从而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扫清思想上、理论上的障碍。

   (作者为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导)


  本文来源:《 人民论坛 》(2013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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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一篇涉及重大理论问题的文章。转帖出来,欢迎大家阅读并跟贴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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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有制经济 非公有制 非公有 公有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传统 公有制

沙发
jackloo 发表于 2013-6-23 13:28:38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不认同这个观点。

不劳而获就是剥削,这个概念完全没问题,但消灭剥削需要过程,要分2步走。第一步是建立生产合作制,劳动者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这时虽然还有剥削,但劳动者已经能够得到部分剩余价值了;第二步是彻底的公有制,没有了私有的劳动力价值,也没有任何价值不属劳动者所公有,这时才彻底的消灭了剥削。

过早的提出彻底消灭剥削,是违背生产力发展规律的,更何况目前的生产力状况,离建立生产合作制还有十万八千里,国有雇佣制还没占据绝对主要部分呢,消灭“劳动者无权参与剩余价值分配”的绝对剥削都还是一个很遥远的目标。

但我们不能因为暂时无法实现这个目标,就来否认这个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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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椅
jackloo 发表于 2013-6-23 13:37:33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剥削不一定总是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不一定就是落后的,不一定是在任何时刻都是需要被消灭的。

它需要放在特定的生产力条件下去判断。象目前,不应该执着于是否存在剥削,存在那种剥削,是否需要消灭剥削,而是要看什么样的所有关系、劳动关系更能促进当前生产力的发展。

如果当前最恰当的所有关系和劳动关系决定的分配关系中一定存在剥削,那么我说这样的剥削代表了先进的生产力、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不仅不能被消灭,还应该支持;如果当前最恰当的所有关系和劳动关系决定的分配关系中不利于有剥削,那么我说剥削代表了腐朽的生产力、是社会落后的表现,就需要被消灭。

而我们目前的生产力条件,分配关系中暂时还消灭不掉剥削,也不应该消灭,强制的消灭剥削反而是一种对生产力的桎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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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loo 发表于 2013-6-23 13:40:27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用邓小平同志的话说,就是“消灭剥削就是发展生产力,发展生产力就是消灭剥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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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loo 发表于 2013-6-23 21:46:18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我对蔡教授的观点无法认同。“严格地按生产要素的贡献进行分配,恰恰是对剥削关系的否定。这也就为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和私有财产,提供了科学的理论依据。”这样的话在我看来就是没理解劳动价值理论。

劳动价值理论的意思是,随着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会出现私有制、雇佣关系、剥削的资本主义,随着生产力的继续发展,将来应该出现公有制、自主的劳动、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这是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它绝对没有无条件的否定资本主义、恰恰是在特定生产力条件下肯定资本主义,它否定的是旧的生产力,是对生产力的否定之否定。随着更先进生产力的出现,公有制取代了私有制,私有制的消亡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

同样,“严格地按生产要素的贡献进行分配,”怎么会是“对剥削关系的否定”?恰恰是对剥削关系的肯定,肯定的是在一定生产力条件下时,存在私有关系、雇佣关系、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时,剥削关系一定存在,这本就是客观规律。劳动价值理论否定的是生产力,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更先进的生产力否定了陈旧的生产力,所有关系、劳动关系、分配关系也会随之而变化,那时已经不再是表面上理解的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不再是私有、不再是雇佣,那就没有剥削了呀。

因为前面的观点错误,所以也就无法“为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和私有财产”,提供科学依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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盼铁成钢 发表于 2013-7-24 21:17:1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蔡继明:传统的剥削理论,构成了非公有制经济进一步发展的理论障碍。必须重新定义剥削并重新认识剥削与私有制的关系。


      蔡大教授说的是不是这么个关系?:

       之所以“必须重新定义剥削并重新认识剥削与私有制的关系”,是因为“传统的剥削理论,构成了非公有制经济进一步发展的理论障碍”。

      大家应该先想想的是, 他的这个“理由”成立吗?如果不能成立,其“理由”岂不就是个幌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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