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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宪法精神原则与中国完全统一问题
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对台政策文件进行违宪审查
游宏坤
(本文阐述宪法精神原则与中国完全统一问题、同时坚决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的依法执政、依法治国的要求,以使今后实现中国完全统一的政策完全地符合宪法规定的精神与原则。)
一、宪法的规定
结合宪法序言、第二条、第二十九条,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掌握国家的权力,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二、在中国完全统一问题上适用的宪法精神和原则及中国领土和主权的定义
我国宪法中所讲的人民,必然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所以在中国完全统一问题上适用的宪法精神和原则就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掌握国家的权力,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武装力量属于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服务。以上就是在中国完全统一问题上适用的宪法精神和原则。
从宪法精神和原则可以引申出中国领土和主权的定义: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拥有包括台湾在内的全中国的领土和主权,包括台湾在内的全中国的领土和主权属于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也就是说,中国的领土和主权的唯一所有者是包括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中国的领土和主权的唯一归属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所以中国的领土和主权的现状是统一的。
三、宪法精神和原则在对台政策文件的应用情况及对台政策文件中不符合宪法和法律的事实
在1979年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表的《告台湾同胞书》、在1993年9月1日发表的政府白皮书《台湾问题与中国统一》、在1995年1月30日...同志发表的《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完成而继续奋斗》的重要讲话、在2000年2月国台办发表的政府白皮书《一个中国原则与台湾问题》之中,全都没有提到上述的或者类似的宪法规定,也就是说以往的政策文件忽视了宪法的精神与原则,也就是说,这种无意的忽视宪法的精神与原则,本身就意味着不符合宪法和法律。对台政策文件中不符合宪法和法律的事实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1、对于中国主权内涵属性的不完整的、忽视宪法的表述构成不符合宪法和法律的事实。
首先,中国主权有对内对外的两种属性。中国主权的对内属性,就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包括主权,属于人民,属于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所以中国的领土和主权是统一的。在《一个中国原则与台湾问题》中说“中国领土和主权没有分裂,海峡两岸并非两个国家”,说“‘主权在民’是指主权属于一个国家的全体人民,而不是指属于某一部分或某一地区的人民”,说“对台湾的主权,属于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而不属于台湾一部分人”,《一个中国原则与台湾问题》中就是没有把“主权在民”这一概念运用于包括台湾在内的全中国,也就是说没有明确地表述中国主权的对内属性,没有明确地表述包括台湾在内的全中国的领土和主权属于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而《一个中国原则与台湾问题》通篇都在表述中国主权的对外属性,正如文中前言说“有必要进一步向国际社会阐述中国政府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立场和政策”,同样《台湾问题与中国统一》前言也说“为了便于国际社会有一个清楚的了解,有必要就下列问题加以阐述”。
其次,由于中国主权有对内对外的两种属性,所以捍卫中国领土和主权的完整就要对内对外的不同方式,对内要强调国家的一切权力,包括主权,属于人民,属于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由于几乎所有的对台政策文件中都没有表述“中国主权属于两岸全体人民”,中国领土和主权就被其所有者的不完整表述而被对台政策文件所分裂,所以对台政策文件根本就不能维护中国领土和主权的完整。对外捍卫国领土和主权的完整,就是中国只有一个中央政府,中央政府不容许外国与地方政权有不经过中央政府批准的官方的、军事的、武器交易的往来。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于中国主权内涵属性的不完整的、忽视宪法的表述构成不符合宪法和法律的事实。
2、声称“无义务承诺放弃使用武力”构成不符合宪法和法律的事实。
由于忽视了宪法的精神与原则,《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完成而继续奋斗》中说“我们不能承诺根本不使用武力,如果承诺了这一点,只能使和平统一成为不可能,只能导致用武力解决问题”,中国的领土和主权本身就是统一的,是属于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何必再来一次以和平方式实现的统一或以武力方式实现的统一。对比一下在中国完全统一问题上适用的宪法精神和原则: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掌握国家的权力,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武装力量属于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它的任务是保卫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和平劳动,努力为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服务。所以,声称“无义务承诺放弃使用武力”必然构成不符合宪法和法律的事实。
四、造成对台政策文件不符合宪法和法律的事实的历史和现实原因
中国是一个封建历史很长的国家,封建帝制时期的一切权力,都属于皇帝,皇帝当家做主的权力就是皇权,也就是“普天之下,莫非王臣,率土之滨,莫非王土”,这是中国历史上自身的主权概念,准确地说,在西方列强还没有用坚船利炮粉碎满清皇帝和天朝的尊严之前,中国没有现代的主权概念,就算牵强附会地说有,也是皇权,皇帝当家做主、生杀予夺的权力。而中国历代政府,也就是历代朝廷,只是用来实现皇帝当家做主的组织机构,其权力都来自于皇帝。
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封建帝制,创立中华民国,其后民国宪法或约法规定,中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国历史就进入民主共和时代。
从推翻满清、废除封建帝制起,皇权被消灭,取而代之的是民权,也就是,国家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就台湾问题而言,康熙皇帝把台湾纳入大清版图,也就是把皇权延伸台湾,台湾人民和大陆汉人一样,留头不留发,台湾人民成为大清臣民;1895年大清甲午战败,皇帝割让台湾,台湾人民由大清臣民成为日本皇民;1945年日本投降,抗日战争胜利后,台湾光复,台湾及澎湖列岛已正式重入中国版图,台湾人民脱离日本皇民身份,成为了中国国民,与大陆国民一起,根据民国宪法,成为中国国家主权的所有者。
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站起来了,其后中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掌握国家的权力,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从此中国历史进入了人民当家做主的新时代。
从前中华民国宪法规定来看,前国民政府是用来实现国民当家做主的权利的组织机构,其权力都来自于国民;从现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来看,现今的中央人民政府也是用来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的组织机构,其权力都来自于人民。总的来说,1949年的前后的政府更替、国号更改,而中国主权属于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所有的性质丝毫没有改变,它既没有被转移,又没有被继承,因此中国的领土和主权从来就没有分裂,中国的领土和主权一直就是统一的。
笔者认为,造成对台政策文件不符合宪法和法律的事实的历史和现实原因,正如1981年6月27日中共十一届六中一致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所说, “中国是一个封建历史很长的国家,我们党对封建主义特别是对封建土地制度和豪绅恶霸进行了最坚决最彻底的斗争,在反封建斗争中养成了优良的民主传统;但是长期封建专制主义在思想政治方面的遗毒仍然不是很容易肃清的,种种历史原因又使我们没有能把党内民主和国家政治社会生活的民主加以制度化,法律化,或者虽然制定了法律,却没有应有的权威”。笔者认为,上述决议表明封建专制主义在思想政治方面的遗毒没有肃清,表现在中国完全统一问题上主要是成王败寇的封建思想在做怪。毛泽东的诗《七律·人民解放军占领南京》中写到“宜将剩勇追穷寇,不可沽名学霸王”,1949年10月1日,一方面人民解决军在执行《向全国进军的命令》,追击穷寇,坚决、彻底、干净、全部地歼灭中国境内一切敢于抵抗的国民党反动派,解放全中国,一方面在北京开国大典上,深染封建专制主义遗毒的人民浑然不知人民掌握新中国的权力、是新中国的主人,却在高呼“毛主席万岁”。诚然如此,中国是一个有两千多年的封建帝制历史的国家,《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又说“必须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完善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并使之成为任何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的不可侵犯的力量”,但是,由于国家没有建立完善的、强化的、事前的、事后的违宪审查机制,宪法和法律并没有成为任何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的不可侵犯的力量,所以宪法和法律没有应有的权威,加上成王败寇的封建思想,是造成对台政策文件不符合宪法和法律的事实的历史和现实原因,同时,也使我们认识不到,中国主权属于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所有的性质丝毫没有改变,中国的领土和主权从来就没有分裂,中国的领土和主权一直就是统一的,所以宪法序言中的那句话应是: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五、违宪审查机制是中共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根本保证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在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胡锦涛进一步强调,要把依法执政作为党治国理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法办事,善于运用国家政权处理国家事务。
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二十多次提到"依法”两字,分别是: 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各级党委和领导干部按照提高科学判断形势、驾驭市场经济、应对复杂局面、依法执政、总揽全局的能力的要求,进行了新的探索和实践;一些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思想理论水平不高、依法执政能力不强、解决复杂矛盾本领不大,素质和能力同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还不适应;必须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不断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要坚持依法治国,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通过全党共同努力,使党始终成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党,成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执政党;党委要支持政府依法充分履行职责,推动政府依法行政;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支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保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 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依法执政水平;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全党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督促、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支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述职述廉制度、民主评议制度、谈话诫勉制度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依法实行质询制、问责制、罢免制;支持和保证人大、政府专门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能;以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增强微观活力,健全文化市场体系,依法加强管理;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健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工作机制,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调解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依法打击各种犯罪活动。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说,“党的执政能力,就是党提出和运用正确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策略,领导制定和实施宪法和法律,采取科学的领导制度和领导方式,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有效治党治国治军,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本领”,笔者认为,由于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中共必须把贯彻和执行宪法和法律的能力做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指标,因此就必须对政策、法规和红头文件进行事前和事后的违宪审查,而违宪审查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而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审查和处理,违宪审查制度是监督宪法实施的重要制度之一,这一制度的主要目的是裁定并处罚违宪行为,尤其是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违宪法律和法律性文件的行为,以制约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保证宪法的权威和有效实施。
由于对台政策文件没有经过是否符合宪法的严格消毒把关而混进了不符合宪法和法律的因素,不能正确地认识中国领土和主权完整统一的现状,加上对台政策跟不上台湾内部民主政治形势的发展,所以造成了中央政府在台湾问题上的被动,造成了当前两岸关系形势严峻,这意味着国家在未来几年可能陷入中国人打中国人的内战混乱境地,可见没有经过是否符合宪法的严格消毒把关,使对台政策中混进了不符合宪法和法律的因素,这对于国家和民族的最高利益、对于中国的长治久安,有多么严重的危害。基于上述的理由,笔者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对台政策文件违宪审查,使今后的对台政策完全地符合宪法规定的精神与原则。笔者另写有一文,题为《实现中国完全统一的战略策划》,并提炼出了《实现中国完全统一的议案、建议案》。
2004年9月24日初稿,10月12日更新
作者:游宏坤(个人非专业写作,未经与他人筹划商议)
地址:四川省
职业:自由职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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