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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粗陋的工具,可以由使用者自己制造,也就是这时的迂回生产是不分工的(全部迂回生产过程都由一个人独立完成),这里也就不涉及交易,而仅仅涉及“核算”。这种情形即便存在,第一,是非常原始的,生产率依然是低下的,原因在于没有分工叠加在迂回生产上的倍增效应。第二,这种情形用于说明迂回生产比较明了,但也仅此而已,谁也不会把对经济事务的注意力停留在这种情形。
分工式的迂回生产实质是什么?
在下理解,就是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时间从事迂回生产各阶段的不同工作,简要说,就是“跨越时间的分工”。
那么,这种迂回的分工如何组织?
简单的答案就是:交易。
首先是行业的产生,樵夫不止一个,同理,用斧头或类似斧头的锤子进行生产的人不止一个,于是,砍柴业和钉鞋业等等对斧头锤子的需要,引致了斧头锤子制造业,进一步又引致冶炼业和矿业。在这些行业间的交易,决定了迂回生产的长度和规模,这是宏观理解;樵夫等买断斧头,就是买得了剩余控制权和剩余收益权,换个更容易理解的说法,就是获得了自由支配斧头这种生产要素的权利和享有采樵的全部产品、收益及利润的权利(也承担着低收益、负利润的风险),制造斧头的人放弃了前两项权利,这是微观上的理解。
但是,大多数樵夫没能力购买斧头(这个例子似乎不太真实,但当你把斧头引申理解为更复杂高效、且更加昂贵的伐木机械,就能够理解了),这将导致一个异常严重的问题:迂回生产将不能实现。幸好,这个问题不是真实的,现实中,出现了组织迂回生产的另一种交易方式:企业。少数几个比较富裕的人,看到用斧头砍柴不但效率比赤手空拳更高,而且很有市场前景(但并不意味着没有风险),于是,向制造斧头的人购买若干把斧头,这是企业交易的第一层,制斧人依然获得了斧头的价格后,出让了斧头的永久使用权和向购斧人追要利润的收益,从而也把采樵的风险转让了。购买斧头的人,同时还进行了第二层企业交易:购买劳动力,即购买未来一段时间里的活劳动。这个交易中,雇员将自己的劳动力,出租给投资者,从而将两项权利转让出去,一,未来工作时间内,劳动力及其活动,由雇主支配;二、在获得一个固定报酬的前提下,全部产品、出售后的全部收益、以及收益减掉固定报酬后的“剩余”,转让给雇主,同时,剩余为负的风险,也转让给了雇主。因此,在企业生产中,四种劳动跨时间分工,第一、投资者的资本——斧头(生产斧头的劳动,已经不属于制斧人,而属于投资人);第二、活劳动(采樵活动中劳动,已经不属于劳动者,而属于投资人);第三,生产组合活动(管理劳动,是投资人兼管理者对斧头和劳动者要素进行计划、组织、控制的劳动);第四,销售活动(实现价值的劳动,是投资人兼销售商的劳动)。
即便按玛氏玄学所说的,以上第一、三、四项劳动都不使效率提高、不使“价值增值”,活劳动“创造了一切价值,并创造了‘剩余价值’”,从交易的角度看,价值和“剩余价值”一个子儿也不属于“活劳动者”,除非他们同投资者开始签订的契约是“合伙制的”而不是“利润工资制”的。更何况资本做为过去劳动,在当前生产中,起到了提高效率、节约活劳动的效果,以及管理劳动获得的多快好省的效果、销售成功实现价值的效果,此其一;投资者以购买要素支出、支付工资、组织管理劳动和销售劳动,全面承担亏损风险,因而通过契约获得利润的索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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