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关于影响商品“交易价值量”变化的主要因素:
前面曾指出,“消费价值”虽然是“交易价值”的基础,但“交易价值量”的多少,与前者不存在对应关系,有时还产生一定的矛盾。之所以发生这样的情况,在于“交易价值量”的变化还受到其它多方面因素的共同影响。根据笔者的研究,引起商品“交易价值量”的变化,主要在于包括“消费价值”在内的五个方面因素的影响:
(1)商品的“消费价值”因素。这是因为商品的“消费价值”本来就是“交易价值”的基础。同样一种商品,“消费价值”的高低、好坏、强弱等的区别,也会使商品的销售价格和销售数量产生区别,进而影响“消费价值量”的高低。事实上,人们在买卖商品的时候,一定会考量商品的“消费价值”。所谓“一分价钱一分货”、“好货不便宜、便宜没好货”等说法,都说明了这个道理;
(2)商品的“费用成本”因素。商品的“费用成本”包括“材料成本”、“设备成本”、“人工成本”、“经营成本”、“管理成本”、“税收成本”等诸多内容。商品总的“费用成本”的多少,对商品的“价位”和“交易价值量”的高低,有着比较直接的影响:商品的“费用成本”越大,商品的“价位”就要相应提高,至少售价不能低于成本,否则就是亏本;商品的“费用成本”越低,价格的“价位”就相应可低些,这样也有利于提升销量,或者说提高市场占有率,因此也有利于“交易价值”总量的提高。事实上,成本概念是衡量人的经济意识的最基本的标准之一。生意场上人们常说:“千做万做,亏本生意绝对不做”,这也说明了“费用成本”问题在商品交易过程中的重要性;
(3)“市场供求关系”因素。商品一旦“供不应求”,那么,一方面,商品的“价格”可以随之抬高;另一方面,产品紧俏,也有利企业加紧生产,提高产销量,最终促使商品“交易价值量”的上升。比如进口的洋“奶粉”,尽管不断涨价,但仍然供不应求,销售照样火热,让那些商家赚得盆满钵满。所谓“物以稀为贵”,就是说明“市场供求关系”对商品“交易价值”的重要关系。当然,反之商品“供大于求”,则其“价格”和“交易价值”的“量”必然会降低和减少,甚至一点也卖不出去;
(4)人的“经济行为能力”因素。这里是指人们在生产、制造、销售商品时所从事的各项工作能力因素(包括设计、采购、技术保障、生产劳动、包装储运、管理、财务、销售经营等一系列有关经济方面的事务),与商品的“交易价值量”也有着重要的联系。这是因为商品生产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商品生产过程中,各个相关岗位、各个相关人物,对商品的生产和商品价值的实现,都有着不尽相同的责任和贡献:比如,设计者的商品设计得好不好,直接决定了商品“消费价值”的优或劣,也必定影响消费者的购货态度,进而影响商品的销量;又比如,工人生产制造商品时,产品质量得不到保证,也会影响商品的“交易价值量”;还有,销售人员营销能力强不强,也直接影响商品的销售总量……;总之,企业每个员工,特别是高级经营管理者的“经济行为能力”,对商品的“交易价值量”的变化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和影响(需要指出的是,商品“消费价值”中提到的“生产制造值”概念,指的是商品生产的“硬件”系统;而本因素指的是商品生产的“软件”系统);
(5)最后,是商品的“销售价格和成交量”因素。“交易价值”是个总数概念,它是商品“价格”的总和。因此,理论上讲,商品“价格”越高、商品“销售量”越大,商品的“交易价值量”也就越高。但是,在商品销售实践中,商品“价格”太高,“销量”可能降低;“价格”太低,又可能影响成本收回,有时也会影响商品的品牌效应,反而阻碍销售。所以,如何确定好商品的“价格”来保证商品“销售量”,并最大限度地获取利润,是一门颇具技术含量的学问,也是一门艺术(还有,商品的销量也与“费用成本”有关:销量越大,一次性成本就可以摊低,这样商品利润也就可以增大、增多)。
上面,是影响商品“交易价值量”五大因素的分析。事实上,这些因素往往是综合性地起作用,或者有时有几个因素的影响比较大些。总而言之,商品的“交易价值”及“量”的变化就是这五大因素的综合反映。
13.关于商品的“负价值”问题:
前面指出,商品具有“风险性”,可能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危害、不幸和不利。那么,这里就引出一个商品的“负价值”问题。商品的“负价值”与“商品价值”一样,也涉及两个方面内容:一方面为“负”的“消费价值”;另一方面为“负”的“交易价值”。
关于商品的“负消费价值”,其表现可以在商品的设计问题上、商品的质量问题上、商品的性能问题上、商品的使用问题上、商品的维护问题上以及商品的副作用等诸多方面上。商品的“负消费价值”大到使满载乘客的轮船因故障沉没,致使数千数百人死亡;小到一支铅笔笔芯容易折断,影响写字或绘画。而商品的“负消费价值”,必然也对商品的“交易价值”产生“负”的影响。
至于商品的“负交易价值”,指的是商品的“交易价值”或“利润”不仅没有得到,反而连投资本金都出现了亏损。在商场上,这种情况可以说数不胜数。事实上,商品的生产和销售,充满着一定的困难和风险,并不是每次资本投入都能获得成功和回报。因此,马克思所谓“资本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的说法,完全无视商品生产现实的残酷性和艰难性,是一种文人的想当然!
如果结合人类的历史来看,实际上也是一部人类风险抗争史。在整个人类发展过程中,要遭遇多多少少、大大小小的风险:包括政治风险、战争风险、自然灾害风险、流行病风险、安全风险、经济风险等等,等等。风险,已成为人类生活中一个绝不能被忽略和忽视的客观规律现象问题,也是人类成长过程中一个脱离不了的、密切相关的组成部分。
同样道理,在探讨“商品价值”时,也不能忽视和忽略商品的“风险”和商品的“负价值”问题。令人遗憾的是,包括马克思在内的许多经济学者们在论述“商品价值”基础理论问题时,丝毫没有意识到商品“风险”的客观存在,丝毫没有考虑到“商品负价值”对商品、资本、社会的负面影响作用,也丝毫没有考虑到“商品风险”和“商品负价值”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经济责任承担和处理问题。
由于忽视和忽略了这方面问题,使得马克思的许多观点、理论错误频出:比如,他说劳动能创造价值,那么反过来,劳动也可能制造负价值;又比如,他说资本能够带来剩余价值,反过来,资本也可能带来亏损;再比如,资本总公式G——W——G’,反过来,资本总公式也可能是G——W——(-G’)。
由上可见,马克思的许多理论和说法,在商品的“风险”和“负价值”问题的存在下,都不能成立并予以证明。事实上,使商品生产绝不是人们想象中的那样容易和顺坦!
14.关于“剩余价值”理论问题的分析:
马克思认为,“剩余价值是雇佣工人所创造的并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超过劳动力价值的那部分价值,它是雇佣工人剩余劳动的凝结,体现了资本家和雇佣工人之间剥削和被剥削的关系”。恩格斯也说:“资本家所雇佣的每一工人都在做两种劳动。他的工作时间一部分用来偿还资本家所预付给他的工资,这一部分劳动,马克思称为必要劳动。但在此之后,他必须继续工作,而在这段时间内,他为资本家生产剩余价值”(均见百度百科“剩余价值”词条)。
马、恩对“剩余价值”的理解和解释,犯了“整体问题单独化、复杂问题简单化、变量(不确定)问题固定化、分类问题一概化、风险问题无险化”等错误:
(1) 关于整体问题单独化。
前面已指出,商品生产是一个整体性的生产行为。这种整体性,反映在人员上面,涉及到技术人员(包括产品设计、工装工艺设备安排及维护)、生产工人、辅助人员(包括仓储、包装、运输等)、管理人员、财务人员、营销人员等各类人员。特别是现代大型商品生产企业,人员分工更细致、更全面。而这种整体性,反映在生产制造流程上,则先要进行产品设计,接着购置设备工具、采购原料零配件、生产制造商品,然后检验、打包、储运和销售等等。很显然,这一生产流程,即便是小作坊企业,也不能仅靠生产工人来完成。生产工人不可能自己来设计商品,生产工人也不可能自行联系原材料,生产工人更不可能直接负责产品销售。事实上,商品生产和销售前后任何一个环节的工作对整个商品生产来说,都是不可或缺的。而马克思却将商品生产这部分环节和生产人员片面地拔高和夸大,以致抹杀、降低其他相关人员和环节对商品生产制造和“商品价值”的实际贡献,使许多人(特别是不了解企业生产的人们)片面地以为,商品就是由工人生产的,“商品价值”和“剩余价值”都由工人来实现和创造,这与生产实际情况是完全不相符的!
(2)关于复杂问题简单化。
“商品价值”的实现,特别是“商品价值”的“增值”,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我们知道,“商品价值”包含着“消费价值”和“交易价值”两个方面。价值“增值”,就涉及到商品“消费价值”的“增值”和商品“交易价值”的“增值”。
“消费价值”“增值”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将原材料或零配件这些“消费价值”低、消费指向窄的东西,重新打磨、整和,制造出新的、“消费价值”高的、消费范围广的产品来供销售、消费。而这一过程,就需要技术上的支持。没有技术(包括工装设备、工艺工序等)方面的全力支持,产品的“消费价值”的提高就不可能实现。
而“交易价值”的“增值”,则要求商品销售量提高、价格稳定,这与销售人员的工作又是密不可分的:涉及到营销策略、销售方法、推销能力等因素。
因此,马克思认为只要“货币所有者用货币买进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等商品使两者结合进入生产过程,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创造了比劳动力价值更大的价值”(见伍柏麟《政治经济学》辅导材料),显然将复杂的生产管理、销售经营等问题简单化了!
(3)关于变量(不确定)问题固定化。
马克思在分析“剩余价值”时,喜欢举生产皮鞋的例子:工人12小时生产2双皮鞋,耗费生产资料价值20元;工人劳动力日价值3元,但他劳动12小时创造价值6元,于是多出来的3元就是“剩余价值”(见宁玉山主编《政治经济学》53页)。
在这里,马克思将许多不确定的、或者说变量的数据简单、固定化了。比如,工人12小时生产2双皮鞋,在实际生产中,就有可能碰到许多情况:或者工人身体不好,或者技能差,或者原料有问题,以至生产速度降低,12小时只做了1.5双鞋;又比如生产资料20元,如果工人生产出了质量问题重新整修,成本材料就可能增加,超过20元;或者供应商提价,生产资料价格上升;再比如2双皮鞋售价必须26元才有利润,但顾客不满意,只愿出20元,或者皮鞋干脆卖不了,请问,在这样的情况下,商品的“价值增值”如何实现?商品的“剩余价值”又从何而来?
(4)关于分类问题一并化。
马克思认为,“剩余价值就是雇佣工人剩余劳动创造的,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那部分价值”。关于这,有必要理顺几个不同关系的概念问题:
一则,所谓剩余劳动凝结剩余价值,前面已指出,劳动与商品价值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劳动了,不等于就必然产生“商品价值”。同样,即便增加出来的劳动时间也不一定带来商品的“剩余价值”。这涉及的是劳动与“剩余价值”的关系;
二则,商品的“剩余价值”就是一般所说的“利润”,它与生产方式不存在必然联系。所谓的“绝对剩余价值生产”、“相对剩余价值生产”,只是生产方式的不同,与商品的“剩余价值”没有什么确定的“因果关系”。如果商品卖不出去,再现代、再先进的企业照样要倒闭。而劳动生产率的落后或提高,也不一定是商品“剩余价值”减少或增加的必然原因。这是生产方式与“剩余价值”的关系;
三则,所谓“剩余价值”被资本家无偿占有,显然是缺乏“物权”法制意识的表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它“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见百度百科“物权”词条)。物权法,对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企业经营者投入资金生产商品,那么,他对企业的一切物品、设备,拥有所有权或支配权。如果企业赢利,他有权依法享受其利益;如果亏损,则完全由他自己负责承担,但员工的工资绝不能不付。别人不能干涉或占有他的合法权益,也不必为他的亏损买单。这里根本不存在“剥削和被剥削”的问题。如果工人硬要在企业经营者那里分割一部分“剩余价值”,反而是一种侵权行为。这是“物权”意识与“剩余价值”的关系问题。
事实上,马克思将“剩余价值”问题涉及数个不同的课题简单地混搅在一起,用自己粗糙、错误的理解来责难“剩余价值”的追求,并以此指责企业经营者雇佣工人就是剥削,实在是制造了一桩人类经济史上最大的冤案、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