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应雍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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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价值”研究之我见(二)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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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关于影响商品“交易价值量”变化的主要因素:

前面曾指出,“消费价值”虽然是“交易价值”的基础,但“交易价值量”的多少,与前者不存在对应关系,有时还产生一定的矛盾。之所以发生这样的情况,在于“交易价值量”的变化还受到其它多方面因素的共同影响。根据笔者的研究,引起商品“交易价值量”的变化,主要在于包括“消费价值”在内的五个方面因素的影响:

1)商品的“消费价值”因素。这是因为商品的“消费价值”本来就是“交易价值”的基础。同样一种商品,“消费价值”的高低、好坏、强弱等的区别,也会使商品的销售价格和销售数量产生区别,进而影响“消费价值量”的高低。事实上,人们在买卖商品的时候,一定会考量商品的“消费价值”。所谓“一分价钱一分货”、“好货不便宜、便宜没好货”等说法,都说明了这个道理;

2)商品的“费用成本”因素。商品的“费用成本”包括“材料成本”、“设备成本”、“人工成本”、“经营成本”、“管理成本”、“税收成本”等诸多内容。商品总的“费用成本”的多少,对商品的“价位”和“交易价值量”的高低,有着比较直接的影响:商品的“费用成本”越大,商品的“价位”就要相应提高,至少售价不能低于成本,否则就是亏本;商品的“费用成本”越低,价格的“价位”就相应可低些,这样也有利于提升销量,或者说提高市场占有率,因此也有利于“交易价值”总量的提高。事实上,成本概念是衡量人的经济意识的最基本的标准之一。生意场上人们常说:“千做万做,亏本生意绝对不做”,这也说明了“费用成本”问题在商品交易过程中的重要性;

3)“市场供求关系”因素。商品一旦“供不应求”,那么,一方面,商品的“价格”可以随之抬高;另一方面,产品紧俏,也有利企业加紧生产,提高产销量,最终促使商品“交易价值量”的上升。比如进口的洋“奶粉”,尽管不断涨价,但仍然供不应求,销售照样火热,让那些商家赚得盆满钵满。所谓“物以稀为贵”,就是说明“市场供求关系”对商品“交易价值”的重要关系。当然,反之商品“供大于求”,则其“价格”和“交易价值”的“量”必然会降低和减少,甚至一点也卖不出去;

4)人的“经济行为能力”因素。这里是指人们在生产、制造、销售商品时所从事的各项工作能力因素(包括设计、采购、技术保障、生产劳动、包装储运、管理、财务、销售经营等一系列有关经济方面的事务),与商品的“交易价值量”也有着重要的联系。这是因为商品生产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商品生产过程中,各个相关岗位、各个相关人物,对商品的生产和商品价值的实现,都有着不尽相同的责任和贡献:比如,设计者的商品设计得好不好,直接决定了商品“消费价值”的优或劣,也必定影响消费者的购货态度,进而影响商品的销量;又比如,工人生产制造商品时,产品质量得不到保证,也会影响商品的“交易价值量”;还有,销售人员营销能力强不强,也直接影响商品的销售总量……;总之,企业每个员工,特别是高级经营管理者的“经济行为能力”,对商品的“交易价值量”的变化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和影响(需要指出的是,商品“消费价值”中提到的“生产制造值”概念,指的是商品生产的“硬件”系统;而本因素指的是商品生产的“软件”系统);

5)最后,是商品的“销售价格和成交量”因素。“交易价值”是个总数概念,它是商品“价格”的总和。因此,理论上讲,商品“价格”越高、商品“销售量”越大,商品的“交易价值量”也就越高。但是,在商品销售实践中,商品“价格”太高,“销量”可能降低;“价格”太低,又可能影响成本收回,有时也会影响商品的品牌效应,反而阻碍销售。所以,如何确定好商品的“价格”来保证商品“销售量”,并最大限度地获取利润,是一门颇具技术含量的学问,也是一门艺术(还有,商品的销量也与“费用成本”有关:销量越大,一次性成本就可以摊低,这样商品利润也就可以增大、增多)。

上面,是影响商品“交易价值量”五大因素的分析。事实上,这些因素往往是综合性地起作用,或者有时有几个因素的影响比较大些。总而言之,商品的“交易价值”及“量”的变化就是这五大因素的综合反映。

13.关于商品的“负价值”问题:

前面指出,商品具有“风险性”,可能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危害、不幸和不利。那么,这里就引出一个商品的“负价值”问题。商品的“负价值”与“商品价值”一样,也涉及两个方面内容:一方面为“负”的“消费价值”;另一方面为“负”的“交易价值”。

关于商品的“负消费价值”,其表现可以在商品的设计问题上、商品的质量问题上、商品的性能问题上、商品的使用问题上、商品的维护问题上以及商品的副作用等诸多方面上。商品的“负消费价值”大到使满载乘客的轮船因故障沉没,致使数千数百人死亡;小到一支铅笔笔芯容易折断,影响写字或绘画。而商品的“负消费价值”,必然也对商品的“交易价值”产生“负”的影响。

至于商品的“负交易价值”,指的是商品的“交易价值”或“利润”不仅没有得到,反而连投资本金都出现了亏损。在商场上,这种情况可以说数不胜数。事实上,商品的生产和销售,充满着一定的困难和风险,并不是每次资本投入都能获得成功和回报。因此,马克思所谓“资本是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的说法,完全无视商品生产现实的残酷性和艰难性,是一种文人的想当然!

如果结合人类的历史来看,实际上也是一部人类风险抗争史。在整个人类发展过程中,要遭遇多多少少、大大小小的风险:包括政治风险、战争风险、自然灾害风险、流行病风险、安全风险、经济风险等等,等等。风险,已成为人类生活中一个绝不能被忽略和忽视的客观规律现象问题,也是人类成长过程中一个脱离不了的、密切相关的组成部分。

同样道理,在探讨“商品价值”时,也不能忽视和忽略商品的“风险”和商品的“负价值”问题。令人遗憾的是,包括马克思在内的许多经济学者们在论述“商品价值”基础理论问题时,丝毫没有意识到商品“风险”的客观存在,丝毫没有考虑到“商品负价值”对商品、资本、社会的负面影响作用,也丝毫没有考虑到“商品风险”和“商品负价值”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经济责任承担和处理问题。

由于忽视和忽略了这方面问题,使得马克思的许多观点、理论错误频出:比如,他说劳动能创造价值,那么反过来,劳动也可能制造负价值;又比如,他说资本能够带来剩余价值,反过来,资本也可能带来亏损;再比如,资本总公式G——W——G’,反过来,资本总公式也可能是G——W——(-G’)。

由上可见,马克思的许多理论和说法,在商品的“风险”和“负价值”问题的存在下,都不能成立并予以证明。事实上,使商品生产绝不是人们想象中的那样容易和顺坦!

14.关于“剩余价值”理论问题的分析:

马克思认为,“剩余价值是雇佣工人所创造的并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超过劳动力价值的那部分价值,它是雇佣工人剩余劳动的凝结,体现了资本家和雇佣工人之间剥削和被剥削的关系”。恩格斯也说:资本家所雇佣的每一工人都在做两种劳动。他的工作时间一部分用来偿还资本家所预付给他的工资,这一部分劳动,马克思称为必要劳动。但在此之后,他必须继续工作,而在这段时间内,他为资本家生产剩余价值(均见百度百科“剩余价值”词条)。

马、恩对“剩余价值”的理解和解释,犯了“整体问题单独化、复杂问题简单化、变量(不确定)问题固定化、分类问题一概化、风险问题无险化”等错误:

(1)    关于整体问题单独化。

前面已指出,商品生产是一个整体性的生产行为。这种整体性,反映在人员上面,涉及到技术人员(包括产品设计、工装工艺设备安排及维护)、生产工人、辅助人员(包括仓储、包装、运输等)、管理人员、财务人员、营销人员等各类人员。特别是现代大型商品生产企业,人员分工更细致、更全面。而这种整体性,反映在生产制造流程上,则先要进行产品设计,接着购置设备工具、采购原料零配件、生产制造商品,然后检验、打包、储运和销售等等。很显然,这一生产流程,即便是小作坊企业,也不能仅靠生产工人来完成。生产工人不可能自己来设计商品,生产工人也不可能自行联系原材料,生产工人更不可能直接负责产品销售。事实上,商品生产和销售前后任何一个环节的工作对整个商品生产来说,都是不可或缺的。而马克思却将商品生产这部分环节和生产人员片面地拔高和夸大,以致抹杀、降低其他相关人员和环节对商品生产制造和“商品价值”的实际贡献,使许多人(特别是不了解企业生产的人们)片面地以为,商品就是由工人生产的,“商品价值”和“剩余价值”都由工人来实现和创造,这与生产实际情况是完全不相符的!

2)关于复杂问题简单化。

“商品价值”的实现,特别是“商品价值”的“增值”,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我们知道,“商品价值”包含着“消费价值”和“交易价值”两个方面。价值“增值”,就涉及到商品“消费价值”的“增值”和商品“交易价值”的“增值”。

“消费价值”“增值”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将原材料或零配件这些“消费价值”低、消费指向窄的东西,重新打磨、整和,制造出新的、“消费价值”高的、消费范围广的产品来供销售、消费。而这一过程,就需要技术上的支持。没有技术(包括工装设备、工艺工序等)方面的全力支持,产品的“消费价值”的提高就不可能实现。

而“交易价值”的“增值”,则要求商品销售量提高、价格稳定,这与销售人员的工作又是密不可分的:涉及到营销策略、销售方法、推销能力等因素。

因此,马克思认为只要“货币所有者用货币买进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等商品使两者结合进入生产过程,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创造了比劳动力价值更大的价值”(见伍柏麟《政治经济学》辅导材料),显然将复杂的生产管理、销售经营等问题简单化了!

3)关于变量(不确定)问题固定化。

马克思在分析“剩余价值”时,喜欢举生产皮鞋的例子:工人12小时生产2双皮鞋,耗费生产资料价值20元;工人劳动力日价值3元,但他劳动12小时创造价值6元,于是多出来的3元就是“剩余价值”(见宁玉山主编《政治经济学》53页)。

在这里,马克思将许多不确定的、或者说变量的数据简单、固定化了。比如,工人12小时生产2双皮鞋,在实际生产中,就有可能碰到许多情况:或者工人身体不好,或者技能差,或者原料有问题,以至生产速度降低,12小时只做了1.5双鞋;又比如生产资料20元,如果工人生产出了质量问题重新整修,成本材料就可能增加,超过20元;或者供应商提价,生产资料价格上升;再比如2双皮鞋售价必须26元才有利润,但顾客不满意,只愿出20元,或者皮鞋干脆卖不了,请问,在这样的情况下,商品的“价值增值”如何实现?商品的“剩余价值”又从何而来?

4)关于分类问题一并化。

马克思认为,“剩余价值就是雇佣工人剩余劳动创造的,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那部分价值”。关于这,有必要理顺几个不同关系的概念问题:

一则,所谓剩余劳动凝结剩余价值,前面已指出,劳动与商品价值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劳动了,不等于就必然产生“商品价值”。同样,即便增加出来的劳动时间也不一定带来商品的“剩余价值”。这涉及的是劳动与“剩余价值”的关系;

二则,商品的“剩余价值”就是一般所说的“利润”,它与生产方式不存在必然联系。所谓的“绝对剩余价值生产”、“相对剩余价值生产”,只是生产方式的不同,与商品的“剩余价值”没有什么确定的“因果关系”。如果商品卖不出去,再现代、再先进的企业照样要倒闭。而劳动生产率的落后或提高,也不一定是商品“剩余价值”减少或增加的必然原因。这是生产方式与“剩余价值”的关系;

三则,所谓“剩余价值”被资本家无偿占有,显然是缺乏“物权”法制意识的表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它“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见百度百科“物权”词条)。物权法,对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企业经营者投入资金生产商品,那么,他对企业的一切物品、设备,拥有所有权或支配权。如果企业赢利,他有权依法享受其利益;如果亏损,则完全由他自己负责承担,但员工的工资绝不能不付。别人不能干涉或占有他的合法权益,也不必为他的亏损买单。这里根本不存在“剥削和被剥削”的问题。如果工人硬要在企业经营者那里分割一部分“剩余价值”,反而是一种侵权行为。这是“物权”意识与“剩余价值”的关系问题。

事实上,马克思将“剩余价值”问题涉及数个不同的课题简单地混搅在一起,用自己粗糙、错误的理解来责难“剩余价值”的追求,并以此指责企业经营者雇佣工人就是剥削,实在是制造了一桩人类经济史上最大的冤案、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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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商品价值 市场供求关系 绝对剩余价值 相对剩余价值 企业经营者 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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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应雍2010 发表于 2013-7-20 15:28:28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5)关于风险问题无险化。
商品生产有风险,也可能会产生“负价值”。对此,马克思根本没有这个意识和概念。其实,他的“剩余价值”观点的提出,本来就是个错误。在现实生活中,不是任何生产项目或经济活动都能保证一定盈利或增值。正如茅于轼老先生指出的,“据我国工商管理部门的统计,我国企业的平均寿命只不过三年多。每年都有成千上万的企业倒闭,也有差不多同样数目的企业新生注册。不光是在中国如此,外国也一样,企业永远是有赚有赔”。可见,经济风险对经济活动的影响绝不是耸人听闻的事情。以为只要实施商品生产就能产生“剩余价值”,说明提出者对包括“风险”在内的经济客观规律是多么的无知和不了解!
根据以上论述,既然商品的“剩余价值(利润)”不是轻而易举地取得,既然“剩余劳动”、“生产方式”不与“剩余价值”有直接“因果关系”,既然商品的“剩余价值”不是单由工人创造、贡献,既然根据“物权”理论资本家享有商品赢利的权利后承担亏损的义务和责任,那么,将“剩余价值”作为企业经营者“剥削”的罪状的说法,完全是不成立和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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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椅
应雍2010 发表于 2013-7-20 15:29:14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15.关于“剥削”问题的分析。
在马克思看来,“资本的本质不是物,而是在历史发展一定阶段上产生的,在物的外壳掩盖下的一种社会生产关系,是资本家剥削雇佣工人劳动的关系”(同上书54页); “资本主义生产的实质,就是剩余价值生产”(同上书64页)。
马克思将商品生产与“剩余价值”挂钩,将雇佣工人与“剥削”联系在一起,完全混淆了“剥削”与“非剥削”的区别和界定标准。事实上,雇佣行为,不等于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如果企业经营者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线以上付酬,按国家规定的劳动时间计时,按国家规定的劳动保障要求执行,这完全是合理合法的劳资关系。被雇佣者只对雇佣的工作范围负责,而雇佣者经营活动所产生的盈利或亏损则与被雇佣者无关。
那么,“剥削”又该如何理解和认定呢?笔者认为,问题的实质在于在追求“剩余价值”时,商家使用的是什么手段、什么方法、什么途径、什么方式来获得经济效益和商业利润。
比如,同样雇佣员工,雇佣者拖欠、克扣员工工资、雇佣童工、卷款外逃,这样的“赚钱”就是属于“剥削”;又比如:在生产食用商品时,不是老老实实添加食用色素,而是用“苏丹红”代替;做玉米馒头时不用玉米粉,而是用染色剂冒充;生产牛奶制品时用“三聚氰氨”充数;生产棉被时用 “黑心棉”;以及买卖商品时短斤缺两等等,这样得到的“剩余价值”才是真正的“剥削”行为。
在这里,有必要引入一个新的概念:“社会行为性质”概念。所谓“社会行为性质”,就是指人类的各种行为,尤其包括经济行为,常常具有一定的社会属性。这种社会属性,使得同一种行为目的,由于行为性质的不同,使得该行为的社会意义和社会结果也就截然不同。对于商品生产者来说,有的真正为消费者提供货真价实的消费品,以满足人们的生活工作需要,由此得到合理、合规的回报,这种行为是正当的、允许的;另一种则是借机损人、害人地赚取消费者的钱财、获取利润,那才是不正当、不合理的。前、后两者社会意义和社会结果完全不一样,这就是区分“剥削”和“非剥削”的标杆尺度:凡是那些在满足、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侵犯和伤害他人合法、合理的正当权益,并破坏社会公平、公正、公德、公义等经济秩序的经济、行政或其它相关的行为,以及使用不正当、不合法、不道德、不公平、不合理、不诚信的手法赚取钱财、赚取利润的行为,才都是真正的“剥削”行为!
反过来,在满足、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同时,不侵犯和伤害了他人合法、合理的正当权益,不破坏社会公平、公正、公德、公义等经济秩序的经济、行政或其它相关的行为,就不能当作“剥削”来看待。
由上可见,追求“剩余价值”、追求“利润”的经济行为不能一棍子打死,必须根据具体经济行为的性质,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根据笔者的研究,“剥削”行为在我们的社会上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剥削”主体具有广泛性。“剥削者”没有专门固定的阶层和群体(特别是不能用地位、财产来衡量),只要不合法、不公平、不公正、不合理地获取他人财物或利益的,不管是领导负责人(如贪污者陈水扁、刘志军)还是拾荒者(偷盗企业电缆、钢材、窨井盖);不管是雇佣者(虐待智障工人的黑心矿主)还是被雇佣者(贪污企业货款的职员);不论是经销商(售卖假酒、假药、黑心棉、地沟油)还是消费者(伪造单据骗购黄金、偷窃商品),不论是国有企业(垄断经营、天价公路收费、天价拖车费)还是私营企业(虚假宣传、假冒名牌、侵犯知识产权、制假售假);不管是权力执政者(贪污腐败、假公济私、营私舞弊、暗箱操作、受贿、索贿)还是一般百姓(偷盗、诈骗、贩毒、走私);不论是富人(偷税、逃税)还是穷人(偷窃、抢劫).....,都可成为“剥削”的主体,即“剥削者”;
(2)“剥削”手段具有多样性。由于“剥削”是一种“行为性质”方面的问题,因此,任何经济、行政或相关行为,都可变化为“剥削”行为:为了增加收益,偷税漏税逃税,就可作为一种剥削行为来看待;雇佣工人时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付酬,随意延长工作时间,工人劳动安全无保障,生命健康无保护,这也是一种剥削行为;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商品短斤缺两、以次充好、以假代真、偷工减料,以及虚假宣传、侵犯知识产权,也属于剥削;行贿、受贿、索贿,诈骗、偷窃、抢劫,以及贪污腐败、假公济私、营私舞弊、暗箱操作、垄断经营超额利润、不合理收费、不规范罚款、强买强卖等等,都可认定为“剥削”......。事实上,随着时代的进步,还会不断产生出新型的“剥削”方式来;
(3)“剥削”对象(即被剥削者)具有全方位性。“被剥削者”可以涉及社会各个层面和各个方面。以“不法”商家为例:偷税逃税,其“剥削”的对象就是国家、ZF;低于最低工资线付酬,“被剥削者”自然就是雇佣工人;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被剥削者”则是消费者;盗窃商业机密,侵犯知识产权,剥削的对象就是同行企业。如果ZF官员贪污腐败、索贿受贿,“剥削”的对象不仅是国家、ZF,还涉及百姓和企业、单位...。由此类推,各类“剥削者”的“剥削”对象可以涵盖全社会各个层面、各个阶层、各个利益群体,并非仅仅是雇佣工人。
由上可见,“剥削”绝不是马克思认为的那样:富人对穷人、有产对无产、资本家对工人、私有制对公有制、当权者对群众的所谓“阶级”的“剥削”矛盾。事实上,由于“剥削”是属于人的各种行为中性质的善恶矛盾所体现的一种现象,因此可以存在于人类各个社会时代、各个社会阶层、各个社会部门、各个社会地位、各个社会人群之中。“剥削者”也不是特定的人群和阶层,普通百姓也可能染上“剥削”的行为。因此,反对“剥削”绝不是马克思所想象的那样简单:只要消灭私有制、打倒资本家、资产阶级,剥夺剥夺者,将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并实行计划经济,就能加以全面解决“剥削”问题。相反,要整治“剥削”,完全是一件十分艰巨、长期、广泛、复杂、耗费心智、心力的任务,需要公平、公正、公开的环境和条件。只有全民的动员和参与,建立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社会环境,“剥削”行为才可能得到有效的遏制、减少和收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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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应雍2010 发表于 2013-7-20 15:29:56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16.关于社会经济活动中存在的特点、特性。
由于马克思将“剥削”归罪于资本家无偿占有工人生产的剩余价值,因此,他提出了“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理论,以使“社会产品不再被少数掌握生产资料的剥削者无偿占有,而归劳动人民共同占有”(同上书247页)。
针对这一说法,笔者认为有必要先对现代社会经济环境和经济活动的一些特点、特性作一梳理和分析。
结合商品的特点、特性,人类的社会经济活动也存在着一些相似的特点和特性:
(1)社会经济需求具有庞杂性、变化性和差异性特点。
人类社会在生活和工作上的需求,范围极其庞大、内容极其复杂:吃、穿、住、行、用、医、玩、游、做等等,名目繁多,恐怕没人能理出全部清单来:比如一个“吃”的问题,按种类分,可分为植物、动物、矿物、水等;按用途分,可分为填饥、美味、营养、治病、强生等;按年龄分,可分为老年食品、壮年食品、少年食品、婴幼儿食品等等……。总之,这种“庞杂性”简直没有极限;
“变化性”,则指人的需求是动态和变化的:年龄变化,需求也就变化;时间变化,需求也会变化;温度变化,需求也跟着变化;地理不同,需求也要变化;经济条件不同,需求更有变化…。简而言之,需求的“变化性”可以说是难以琢磨的;
“差异性”,在“商品特点、特性”中有所介绍,比如:吃的与玩的有差别;行的与住的有差别;生活用的与生产用的也有不少差别;即便同类甚至同种、同款产品,也可以有许多差异。特别是产品的规格、型号、款式、尺寸、颜色等等,都需要加以细分,否则,难以满足不同的需求。因此,需求上的“差异性”增加了供应上的难度。
(2)社会经济活动具有“确定、不确定性”特点。
人类的经济社会活动,存在着两种不一样的结果状况:一种是“确定”的经济活动;一种是“不确定”的经济活动(这种“确定”与“不确定”的划分,以人类现有的知识、理论、经验来判断的):
所谓“确定的经济活动”,指的是计划、目标、打算、预期,与经济活动的结果完全一致。也就是说,这种“因果关系”是确定的,前“因”必成后“果”。比如自己烧的饭菜,自己一定能吃;自己做的衣裤,自己一定能穿用。“确定的经济活动”又分两种情况:一种,必定成功,如上例;另一种,必定失败。自己不烧饭,自己就没饭吃;在北方种植柑橘,一定会失败;
而“不确定的经济活动”,是指经济活动在运作时,其结果往往无法事先确定,有“因”不一定有“果”:比如,自己做了一架小型飞机,到底能不能飞事先不知道、不确定,只有到最后结果出来才能知晓到底怎样。“不确定的经济活动”经济结果一般可以有三种方向:或成功,有赢利;或一般,不亏不盈;或失败,亏损本金。人们有时在谈论某些经济项目时,往往会说“风险越大,收益越高”,这就是指那种“不确定的经济活动”。
(3)社会经济活动具有“风险性”特点。
人类的经济社会活动,往往会遭遇“风险”。即便那些确定成功类型的经济活动,也可能遭到“意外”的风险。比如一个正常运营的企业,突然碰到了大地震、或者龙卷风、或者大火灾、或者大水灾等等,以至企业损失巨大,最终倒闭。
社会经济活动风险涵盖面往往很广:包括活动性风险(活动遇到事故、受到阻碍、活动取消、结果失败等)、行政性风险(行政命令、制度规定等)、法律性风险、政治性风险、外交性风险、社交性风险、健康性风险、交通风险、自然灾害风险、市场竞争风险、经济风险等等多项。
经济社会活动风险,又具有三种类型:
第一种,确定性风险。即这么做,一定遭遇风险。比如,交通繁忙时开快车,迟早都要出交通事故;
第二种,不确定性风险。这么做,可能有风险,也可能不发生风险。新手开车,可能出事故,也可能没有风险发生;
第三种,意外性风险。这种风险由第三方造成,己方无法预测或控制。
以上是“风险”的几个主要类型。
(4)社会经济活动秩序具有“经济行为责任规定性”。
“经济行为责任规定性”,类同于商品的“物权归属性”特点。这要求人们在经济活动过程中, “经济行为活动”要与“经济行为资本”、“经济行为权力”、“经济行为责任”、“经济行为利益”等要素紧密相合、高度统一,这是经济社会活动的复杂性、变化性、差异性、不确定性、风险性等这些前提特点所决定的。正因为经济活动存在着这些特点、特性,因此要求经济行为活动的责、权、利相统一,只有这样,经济社会活动才能有序开展,良性发展,并可持续性运转。否则,必然影响经济社会活动的正常开展、发展和运转。经济行为产生的内生积极性、内生效率性、内生责任性、内生竞争性和内生持久性也就无从谈起。
(5)社会经济活动过程具有“逐步完善性”特点。人对自然、事物的认识、理解往往是由表及里、由浅入深、由低级到高级逐步完善、逐步升级的过程,因此,人的经济社会活动也表现为这一特点。比如商品研制,都有一个不断完善、不断完美的阶段过程。手机的发展,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社会经济活动中,包括经济体制模式、经济运行制度、经济发展方式等等,也都存在这么一个“逐步完善性”特点。对此,人们应该有足够的心理准备和耐心。
以上,为笔者初步归纳的经济社会活动的几个特点、特性,有待进一步探讨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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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夏的暴雪 发表于 2013-7-20 15:53:45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楼主,你真威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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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usseau 发表于 2013-7-20 16:22:15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楼主很实在,请教一下楼主。
既然劳动也很可能会导致负的价值,那么为什么我们的资本家还那么喜欢开办企业呢?
如果风险存在所以有利润,那么劳动所承担的风险岂不是更大?轻则截肢失明,重则小命不保。所以除了工资,劳动也应该取得利润。
我估计你看过奈特的书,那么我倒是很想知道,既然不确定性是普遍存在的,那么我们是否就没有必要去研究规律了,因为啥都不确定还研究得出什么名堂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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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为写作而谋生,不为谋生而写作 —— 卡尔·马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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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雍2010 发表于 2013-7-20 18:15:07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Rousseau 发表于 2013-7-20 16:22
楼主很实在,请教一下楼主。
既然劳动也很可能会导致负的价值,那么为什么我们的资本家还那么喜欢开办企业 ...
这个问题技术含量似乎不高。“好声音”选秀上电视能有几人?但报名者就是众多。赌博十赌九输,但澳门鸟笼进出者就是络绎不绝。股市有风险,但入市者就是前赴后继,源源不断。办企业可能要亏损,但看到别人挣了大钱,发了,我为什么不试试?人们常常就有这样的好胜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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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509 发表于 2013-7-20 18:19:1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马克思在论述“剩余价值”的时候所假设的例子完全是用生产过程中的一个工序的时间来论证商品在市场中交换时的价格。所以根本就不成立。工人在任何一道生产工序的劳动价值的核算都应该是这个工序(车间)的生产成本。根本就不应该用商品市场中的交换价格来论证。所以,他的“剩余价值论”是极其荒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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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Rousseau 发表于 2013-7-20 18:20:46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应雍2010 发表于 2013-7-20 18:15
这个问题技术含量似乎不高。“好声音”选秀上电视能有几人?但报名者就是众多。赌博十赌九输,但澳门鸟笼 ...
我的问题的确技术含量不高。
但你的答复技术含量很高啊:
“好声音”选秀上电视能有几人?但报名者就是众多。赌博十赌九输,但澳门鸟笼进出者就是络绎不绝。股市有风险,但入市者就是前赴后继,源源不断。办企业可能要亏损,但看到别人挣了大钱,发了,我为什么不试试?人们常常就有这样的好胜心理。
——所以导致负价值。
我是为写作而谋生,不为谋生而写作 —— 卡尔·马克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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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曹国奇 发表于 2013-7-20 22:45:14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只有风险小于利润时才会有理性人的投资。这个问题上,马克思值风险而不谈是对的。现代的法律明显抬高工人的风险补偿也说明风险理论不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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