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密的错误之二:资本是不创造价值而是有用的应该参与价值分配的物。
斯密在第六章的第五段写道:在资本积累和土地私有的社会,“资本一经在个别人手中积聚起来,当然就有一些人,为了从劳动生产物的或劳动对原材料增加的价值上得到一种利润,便把资本投在劳动人民身上,以原材料和生活资料供给他们,叫他们劳作。与货物、劳动或其他货物交换的完全制造品的价格,除了足够支付原材料代价和劳动工资外,还须剩有一部分,给予企业家,作为他把资本投在这企业而得的利润。所以,劳动者对原材料增加的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就分为两个部分,其中一部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另一部分支付雇主的利润,来报酬他垫付原材料和工资的那全部资本。假若劳动生产物的售卖所得,不能多于他所垫付的资本,他便不会有雇佣工人的兴趣;而且,如果他所得的利润不能和他所垫付的资本额保持相当的比例,他就不会进行大投资而只进行小投资。”
其实,一个资本物如一台机器,一方面可协助劳动增加财富(有用性),另一方面可以节约劳动(价值性)。也就是说,如果商品有价值,资本亦有价值,因为资本也是一种商品,而且是一种用处极大的商品,因为它是能够节约劳动的劳动。举个假想的例子,一个人赤手空拳时,要用10小时生产出一件产品,如果他用100小时生产出一台机器(使用寿命10000小时),在以后的产品生产中使用它,则可在10小时产品劳动中生产出10件产品,他的产品的劳动生产力由10小时一件提高到1.01小时一件。如果产品市场垄断于这个人,他便可以向产品的购买者索取每件最高10小时的劳务,他便赢得了8.99小时的单位利润。天下没有如此美事,有人说,我一样可以用100小时生产出机器,并以1.01小时生产一件产品,购买者在这两个人之间选择,谁能以低于10小时一件且相对低的价格出售,就买谁的。比如说,(潜在)购买者能用100小时生产出机器(使用寿命同上),但这机器的效率只能是每10小时5件,因此人们成为购买者的界限是2.02小时一件,这时,两位生产者的最高要价无法超过一件2.02小时(买方对产品的偏好程度再强烈,也不会去买,因为自己生产更节约),购买者压价无法低于1.01小时,这时价值域为一件产品1.01小时至2.02小时。最后假如买卖双方约定以一件偿付1.65小时的劳务成交,这就是该产品的成交价值,既不是2.02小时,又不是1.01小时,卖方单位利润是0.64小时,买方单位节约是0.37小时(这时,买方的需求强度、买方和卖方内部的竞争程度,决定了成交价值)。当卖方把这1.65小时换算成其它产品的数量或货币数量时,就是该产品的成交价格,如一件该产品值6件其它产品或值10元钱等等,可见,成交价格是成交价值的另一种说法。进一步,两个生产者之间有可能从竞争者转化为合作者(不是指勾结或联合成企业),比如,生产者A向生产者B提议,“我专门生产和提供资本物,专业化经济将使得每生产一台机器的劳动时间降低为80小时,而你用我提供的机器专门生产产品,专业化经济将使得你每10小时生产出12件产品”,算算看,他们之间交换的上下限是多少?A专业化生产一台机器用时80,假如他不能专业化生产机器,产品的劳动生产力为一件1.01小时,所以A出售机器的最低意愿价格是79.21(80/1.01)件;B专业化生产产品时,将产出12120(10100小时×1.2件/小时)件,而既生产产品又生产机器,产量为10000(10100/1.01)件,因此B的最高意愿价格是2120件。形成资本需要劳动,资本又能节约劳动,资本持有人与劳动者之间不过是分割分工之利,符合等价交换(或大体上两不相亏)的原则。这里根本看不见所谓的资本无偿瓜分劳动价值。至于说缺乏资本的简单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谈判劣势,导致在与资本合作时享受较少的分工之利,这我同意,而且这依然符合价值域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