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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密的错误之一:价值可以不考虑分工和不通过市场议价而由局外人决定
斯密在讲上引的那段话时,忘记了自己在第一篇用两章篇幅论述的分工和第五章关于市场议价的说法(1),因此算了一笔糊涂账。大家知道,两人生产两种产品,应当有四个生产率值,而斯密只给出两个,这就出现了几种可能情况。首先,用两天捕杀一头海狸和用一天捕杀一头鹿,如果是所有猎人自给自足时的无差异的生产率(这意味着谁也没有优势和劣势,但这太严苛而且不现实),他们之间的交换便取决于偏好结构的差异(在生产力水平低下,可供消费的品种极少时,人们偏好结构的差异往往是极小的),而这样的交换是极其偶然的,这时交换比例可能是一头海狸换两头鹿(这还要求偏好程度小的人不计较);其次,当他们开始实行分工和高频率的交换时,他们各自的生产率就会改变(2),这时会形成一个交换比例区域,势必要进行议价;第三,如果是有差异的生产率,比如甲捕杀海狸有外生比较优势,乙捕杀鹿有外生比较优势(3),则这不但引起分工和交换,而且也要进行市场议价。因此,由交换双方以外的人确定的一头海狸换两头鹿的比例是虚无飘渺的东西,除非交换双方自愿同意第三者的估价。这里有一个趣事:后来的研究者继承了代替市场估价的习惯,认为只要知道两种产品的劳动生产率,就可以确定一个唯一的交换比例,以此比例交换即为等价交换,可是当他们研究了李嘉图的比较优势原理后,发现不存在这样一个唯一确定的比例,这就形成国内贸易原理同国际贸易原理不相符合的情况,这在理论上是说不通的,因为两者之间必有一错。
笔者认为,无论先天的或后天的生产率差异,形成了交换双方估计价值的上下限(即价值域),再在偏好、信息、竞争等因素的作用下,通过议价或惯例,形成双方同意的价值(即成交价值)。下面看一个算术例子:
有甲、乙两人,可生产产品A、B,设自给自足状态下,两人生产率相同(即同质劳动),为
L A=10小时/公斤; L B=5小时/公斤
现两人实行分工,甲专业化于A,乙专业化于B。这时,有内生比较优势,
L甲A=7小时/公斤; L乙B=4小时/公斤
从甲做为买者看,甲自己全能生产时B的效率是5小时/公斤或0.2公斤/小时,前者是购买单位B时意愿给付劳务量的上限,后者是每给付单位劳务量所得到的B实物量的下限;而做为卖者,乙专业化生产B的效率是4小时/公斤或0.25公斤/小时,前者是出售单位B时意愿获得劳务量的下限,后者是每获得单位劳动量所出售的B实物量的上限。
从乙做为买者看,乙自己全能生产时A的效率是10小时/公斤或0.1公斤/小时,前者是购买单位A时意愿给付劳务量的上限,后者是每给付单位劳务量所得到的A实物量的下限;而做为卖者,甲专业化生产A的效率是7小时/公斤或0.1428571公斤/小时,前者是出售单位A时意愿获得劳务量的下限,后者是每获得单位劳动量所出售的A实物量的上限。
在物物交换下,一个人出售时获得的劳务量最少也就是自己购买时给付的劳务量最多,或者说,一个人出售时给付的实物量最多也就是自己购买时得到的实物量最少(这个原理在商品与货币交换下,表现为一个人出售时货币所得越少,也就是他在购买时能买得越少)。给出各自的数量比例界限为:甲为1:1.4(A0.1428571公斤/小时:B0.2公斤/小时),乙为1:2.5(A0.1公斤/小时:B0.25公斤/小时)。亦即,甲出售1单位A换回的B不得少于1.4,否则甲将全能生产B;乙出售2.5单位B换回的A不得少于1,否则乙将全能生产A。
现在将A指做海狸、将B指做鹿,我们得到交换的上下界限,1、以一头海狸交换一点四头鹿,乙独得分工之利;2、以一头海狸交换二点五头鹿,甲独得分工之利;3、以一头海狸交换大于1.4头鹿且小于2.5头鹿的数量,双方分割了分工之利,这也就是斯密所说的“大体上两不相亏”。
试问,凭什么说一头海狸一定等于两头鹿?就是在未分工、无外生比较优势的“初期野蛮社会”情况下,短时间内只要乙对海狸的需要程度比甲对鹿的需要程度更急切,乙为获得一头海狸难道不应当“吃一点亏”多给付甲两头以上的鹿或承诺以后为甲工作两天以上吗?并且,这种交换难道不是难以为继吗?说一头海狸的价值为生产1.4头鹿的劳动和一头海狸的价值为生产2.5头鹿的劳动,是不是也都对?为什么偏偏是“一头海狸=两头鹿”呢?
斯密自己已经说明了比较优势引起交换和分工,已经说明分工可能导致比较优势进而形成市场,并且已经提出“通过市场上议价来作大体上两不相亏的调整”的假说,而一个武断的等式,断送了一世明白,而且引得后人继续糊涂,比如李嘉图。李嘉图已经用简洁的算术式表达了外生比较优势原理,而在价值论和分配论上跟在斯密后面,搞了个什么“工资铁律”,彻底抛弃市场促进分工和分工促进市场(用时髦的话来说,市场和分工正反馈)的原理。想必大家已经看出来,上述算术例子,正是比较优势原理,但李嘉图没有顺势阐明价值原理。李嘉图停止的地方正是笔者研究的起点:先天的或后天的生产率差异,形成市场议价的界限,即价值域。这时根本就没有什么形而上学的、由市场以外第三者指定的价值,价值还需要“通过市场议价”形成。
在分工格局确定不变的情况下,影响所有市场供求的因素相互作用,最终表现为成交或不成交。成交了,物物交换下,两种商品的价值就互相体现了一次,例如甲和乙议定一头海狸交换一点九五头鹿(此次认定一头海狸的劳动等于一点九五头鹿的劳动),但这一比例绝不能认为是一劳永逸地解决了海狸同鹿交换时的价值量,它只能是以后类似交易的价值参照,因为丙与丁、戊与己、庚与辛的生产率差异、偏好、信息等都有所不同。在一定的竞争程度下,所有商品会形成交换比例(成交价值量)的正态分布,这时人们为了省去议价的不便,在“大体上两不相亏”的基础上,约定俗成一个通行的比例体系,比如一头海狸换2.1头鹿、五斗米换一头海狸等等,这时商品货币便应运而生。这里我们有必要停一下,回顾前人对货币产生的说法。斯密说:“自分工确立以来,各时代各社会中,有思虑的人,为了避免这种不便(指市场范围受限制,而不是指议价麻烦),除自己劳动生产物外,随时身边带有一定数量的某种物品,这种物品,在他想来,拿去和任何人的生产物交换,都不会见拒绝。”这话乍一听,挺有道理,其实,这是“致命的自负”,商品货币是千百万人用出来的、一点点被发现的,而不是某个或某几个人想出来的。约定俗成的交换比例体系上,约定俗成出商品货币,不经意地扩大了市场范围,套用斯密的话就是“商品货币是人类互通有无、物物交换、互相交易这一倾向所缓慢而逐渐造成的结果”。这里我们又看到了一个正反馈环――市场促生货币和刺激货币发展,货币的出现与发展促进市场的扩大。但在商品与货币交换下,价值域的基本原理没有变,只是由于货币的劳务求偿权随生产率的非均匀变化而变化,市场也会出现“成长的烦恼”:分工的进展、生产率差异的变化,使价值域发生改变,原来通行的价格体系变得不稳定,货币求偿权大幅度波动,劳动力结构性转移受阻,人们又陷入重新议价、逐渐恢复“大体上两不相亏”市场的过程。所以,物物交换下的原理在商品与货币交换下依然有效,只不过变换了表现形态、问题的重心发生了转换:市场狭小难得分工之利转换成市场扩大导致协调困难。呜呼,福兮祸之所依,天下就是没有免费的午餐。这告诉我们,没有什么全新的东西,新原理总包含老原理,总是老原理的新表现和更复杂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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