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confuse在2007-10-25 17:40:00的发言:马克思价值理论研究中的一个新看法——通用劳动创造价值
李荣田
在英文版的《资本论》中有这样一句话:“Here the particular and natural form of labour, and not, as in a society based on production of commodities, its general abstract form is the immediate social form of labour.”这句话译成汉语是:“在这里,劳动的特殊的和自然的形式是劳动的直接社会形式,而不是象在商品生产基础上那样,劳动的通用性质的形式是劳动的直接社会形式。”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马克思给创造商品价值的劳动所下的定义是通用劳动。
那末,马克思给创造商品价值的劳动所下的这个定义是否是正确的呢?如果在商品经济的经济生活中能找到通用劳动这种客观实体,就说明马克思的这个定义是正确的,如果不能找到这种客观实体,则说明马克思的这个定义是无法理解的。那末,我们在商品经济的经济生活中能不能找到这种客观实体呢?回答是肯定的。我们认真考察商品经济的经济生活可以发现,生产商品的劳动具有这样两种属性:
第一种,不可通用性。使用价值是保证最终被使用的物,即无过剩可能的物,所以,使用价值是按比例提供的物。而为了生产出按比例提供的物,社会必须按比例提供劳动。因此我们可以说,生产商品的劳动是按比例提供的劳动。那末,按比例提供的劳动是什么样的劳动呢?按比例提供的劳动必然是分门别类的劳动,这也就是说,按比例提供的劳动是不能通用的劳动。
第二种,通用性。在商品经济社会中,生产者所从事的生产都是专业化的生产,所以,他们都只能从事某一种劳动。可是,他们从事劳动的目的却是满足自己消费中的多种需要。那末,他们所从事的“某一种”劳动能不能满足他们自身消费中的多种需要呢?回答是:从某个角度说,能。由于交换的存在,当生产者需要消费的时候,他们可以把自己所生产的单一种类的产品换成他们所需要的多种产品,从这个意义上说,单一种类的产品是能够满足生产者自身消费中的多种需要的。这也就是说,在实际消费之前的时段中,生产者生产的单一种类的产品就是能够满足生产者自身消费中的多种需要的产品。由此可见,在商品经济社会中,生产者所从事的“某一种”劳动有能够满足他们自身消费中的多种需要的属性。我们可以称这种属性为“通用性”。
无非是抽象劳动和具体劳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