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中对外部性问题的分析及其研究方法受到了科斯的挑战,在其经典论文《社会成本问题》和《社会成本问题的注释》中,科斯的在分析外部性问题时提出了后来被成为科斯定理的理论。这两篇文章事实上集中讨论了科斯定理。在这篇读书笔记里,笔者集中探讨科斯定理的定义和科斯本人的论证。
一 科斯定理的表述
科斯定理有多种表述。科斯是这样表达科斯定理的本质的,它说,“权利的界定使市场交易的基本前提,……最终结果(促进产值最大化)与法律的判决无关。……阐明这一结果的前提取决于零交易费用的假定。”[1]“斯蒂格勒以如下语言表述了科斯定理:…..在完全竞争条件下,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讲相等。”[2] 对此,科斯有如下的评论,但它的评论似乎并没有对斯蒂格勒的准确性做出明确判断,他说,“由于如斯蒂格勒所指出的那样,零交易费用会促使垄断者像竞争者那样行动,因此可以说,伴随着零交易费用,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与社会成本将相等。由此可见,斯蒂格勒关于科斯定理的阐述与我在自己的论文中表达同样思想的方式是不同的。我所说的使产值最大化,并没有说到不一致问题。社会成本代表着生产要素在替代的用途中会产生最大的价值。可是,通常只关心自己的收入最大化的生产者并不顾及社会成本,而且只会从事一种活动,即所利用的各种要素的生产价值大于他们的私人成本(该数额使指这些要素在其最佳的替代用途中的所得)。但是,如果私人成本等于社会成本,那么生产者势必就会只去从事所利用的各种要素的生产价值大于它们在最佳替代用途中产生的价值的活动。这就是说,在零交易费用条件下,产值将最大化。”[3]可见,科斯并没有对斯蒂格勒的表述进行深入分析。所以,对斯蒂格勒的表述进行反思,看其与科斯的真实意思是否一致是有必要的。
二 科斯定理的一个简化证明
科斯不止在一个地方对科斯定理进行了说明,一个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一个是在《社会成本问题的注释》中。相比之下,第二个证明更为简化。如果科斯定理是正确的,那么用第二个证明应该是可以说明其理论的本质的。第一个证明将在下篇读书笔记中给出,这里重点探讨第二种证明。
为简化分析,科斯将问题设定为畜牧活动或种植活动存在与否。在此,“租金”指在所讨论的活动中某生产要素的所得与该要素在其它其它活动中能获得的最大所得的差额。他将从事养牛的生产要素成为“牧场主”,将从事种植谷物的生产要素称为“农场主”,将投入到某种活动的要素的租金总额称为“租金”。这样,我们需要考虑的变量就限定于三个即牧场主租金,农场主租金和损失价值。科斯想要说明的观点是:租金总额最大化与产值最大化是一致的,因而如果在零交易费用和产权得以界定的前提下,无论最初的产权界定状况如何,最终都能实现租金总额最大化从而也实现了产值最大化,这样就利用“租金”这一术语以另一种方式说明了科斯定理。
为什么租金总额最大化时产值也达到了最大化?科斯首先对此做了说明:“由于租金代表了投入到某特定活动相对于最佳替代活动的产值(从而使收入)的增加,因此根据市场衡量,当阻值最大化时,产值也达到最大化。……假定畜牧活动同时进行时,产值增加将由农场主和牧场主两者的租金总额减去被牛毁坏的谷物价值来衡量”[4]
然后,科斯分类讨论产权在不同的初始界定下,土地这种资源的最终使用安排如何以及租金总额是否最大化。为简化分析,用X代表牧场主租金,用Y代表被牛毁坏的谷物的市场价值,用Z代表农场主的租金。下面分别按科斯的表述进行说明:
1. Y<min{X,Z}时。若牧场主对牛造成的损失负责,那么由于他愿意付出的最高赔偿是Y,但Y并不搞到足以使农场主放弃种植,于是牧场主将支付赔偿金Y,但牛会继续造成损害,双方的经营活动都进行。在这种情况下,总租金总额是X+Z—Y。若牧场主不对牛造成的损害负责,那么农场主使牧场主放弃畜牧的最低支付额是X,但他愿意支付的最高额只有Y,于是结果是农场主承受损害,总租金总额仍为X+Z—Y。
2. X>Y>Z 时。若牧场主对损害负责,则最终结果是:牧场主向农场主支付P(Z<=P<Y)使其放弃耕种,租金总额为X.若牧场主对损害不负责,则由于农场主能让牧场主放弃种植的最低支付额为X,而X超过了他愿意支付的最高数额Z,农场主将放弃耕种,总租金总额仍为X。
3. X<Y<Z 时.此分析与上述分析类似,按下不提。
4. Y>max{X,Z},且X>Z时。若牧场主对损害负责,则牧场主可通过向农场主支付P(Z<=P<X)使其放弃耕种,租金总额为X.若牧场主对损害不负责,则农场主自动放弃耕种,租金总额仍为X。
5. Y >max{X,Z},且X<Z时.若牧场主对损害负责,牧场主放弃畜牧,租金总额为Z。若牧场主对损害不负责,则农场主将通过向牧场主支付P(X<=P<Z)使其放弃耕种,租金总额仍为Z.
通过以上分析,发现在这个例子中在零交易费用产权提前界定的前提下,产权的初始界定情况的确不影响最终的租金总额最大化从而产值最大化。科斯定理得到了支持。
三 对科斯定理的证明的评价
科斯定理的上述证明是清晰的,但似乎有些不足,一些人可能会认为这种论证是不严密的。对于这个证明,科斯这样说,“如果问题不仅仅是畜牧活动或种植活动存在与否,而且还允许饲养的牛或种植的谷物有变化的可能性,结果在本质上仍将保持不变,但是计算会变得冗长。”[5]如果诚如科斯所言,那我们用这个简化的例子来证明科斯定理也是可以的。不过,我们需要对更为复杂的证明进行说明之后才能完全认同。这是下篇读书笔记的一个主要内容。
四 深入思考的问题
科斯的这两篇文章精彩之极,笔者反复研读后仍觉得妙趣横生,值得玩味之处举不胜举。这篇读书笔记姑且仅仅将焦点聚焦在科斯定理的核心思想上。科斯在探讨外部性时关注的是产值最大化,或者说是效率。庇古分析外部性时认为外部性对经济效率有损害,为此提出改进措施。但科斯认为庇古的分析方法是错误的。在科斯看来,“人们一般将该问题(工厂排放烟尘给邻近居民的带来带来有害影响——笔者注)视为甲给乙造成了损害,因而所要决定的是:如何制止甲?但这是错误的。我们正在分析的问题具有交互性质,即避免对乙的损害将会使甲造成损害,必须决定的真正问题是:是允许甲损害乙,还是允许乙损害甲?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6]庇古对庇古的批评值得在以后的读书笔记里详细探讨。这里按下不提。
这里提出我获得的一个体会。假如世界只有一个人,那么资源配置问题就没有讨论的必要了,科斯定理也没有必要讨论了。但只需要将人口扩展到两个从而允许互利交易发生的可能,这个问题就值得探讨了。假定世界上有两个人即甲和乙,所要消费的消费品只有苹果和香蕉,只有香蕉的产权是界定的。那么,如果甲发现了一只苹果,它对它的评价是一个香蕉,乙对它的评价是二个香蕉,那么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不需要提前界定这只苹果的产权时这只香蕉仍是由乙消费掉。这似乎意味着,只要交易费用为零,即使交易费用为零,某一产权束(如这里苹果的产权束)将配置给对它评价最高的经济主体。这里的关键是,科斯定理是否要提前规定产权得以界定。
另外,就本文所举的例子而言。这里的关键的是土地的产权束配置给哪一方?可以认为它是有价格的,不管它是由对方购买还是自己购买。那么,它的价格如何确定呢?它的价格显然取决于双方对它的最高评价,但双方的最高评价如何确定?通过对这个例子的仔细玩味,我提出了一个这样的假设:对牧场主而言,他的最高评价P1=min{X,Y},对农场主而言,他的最高评价P2={Z,Y},土地的产权束的价格P介于P1和P2之间。
注释:
[1] 盛洪主编:《现代制度经济学》(上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P38
[2] 盛洪主编:《现代制度经济学》(上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P38
[3] 盛洪主编:《现代制度经济学》(上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P39
[4]盛洪主编:《现代制度经济学》(上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P43
[5] 盛洪主编:《现代制度经济学》(上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P45
[6] 盛洪主编:《现代制度经济学》(上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P1
参考文献:
盛洪主编:《现代制度经济学》(上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P1—54
杨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