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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发展] 评李炳炎对“科斯定理”的批判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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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李炳炎对“科斯定理”的批判
    【李炳炎先生作为传统意识形态维护者,当然对科斯理论持批判态度。本人则试图评论一下他以下文章的部分观点。以下【】内为本人添加的评论。----黄焕金】

主流产权理论批判之一:“科斯定理”批判
作者:李炳炎 刘大生(中共江苏省委党校 210004)

    (三)“科斯定理”与常识

    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第四节中说:“如果定价制度的运行毫无成本,最终的结果(产值最大化)是不受法律状况影响的。”“不论养牛者是否对他的牛引起的谷物损失负责,情况都一样。”[3](P83)

    科斯所说的“定价制度的运行成本”就是讨价还价等整个谈判和履约过程的交易成本,科斯所说的“法律状况”就是法院的判决。科斯的假定被产权学家们归纳为“科斯第一定理”:“只要交易成本为零,无论立法者或法院对权利如何界定,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3](P10)

科斯的这个第一定理是不能成立的。因为交易的进行除了要有足够的交易成本以外,还需要有合格的有能力的交易主体,还需要有可以用来交易的客体。如果种麦的人另有草地一块,在他的麦地受到养牛人的侵害并且打官司败诉的话,他当然可以和养牛的人协商,承诺只要你将麦地还给我,我情愿将草地送给你养牛。如果种麦的人仅有那一亩三分地,当他那块地受到养牛者的侵犯并且败诉的话,他还拿什么和养牛的人作交易呢?不管有无交易成本,他都不能和养牛者交易,因为他已经没有交易客体可以用作交易。当一个人的心脏被他人摘除时,这个人就要死亡,当一个企业的心脏被他人摘除时,这个企业就要瘫痪,在这种情况下,不管侵害者是否承担责任,也不管交易成本如何为零,被侵害者也不能再和侵害者进行交易,因为他已经死亡,失去了主体资格。
【李先生认为上述情况说明科斯理论(“第一定理”)不成立,因为当“养牛人”败诉又不再有能力通过协商交易要回麦地时,则证明科斯的“通过当事人私自协商交易解决问题”的主张不再成立了。但是我们从另一角度来看:我们当然假定法律判决是公正的,那么这个官司使养牛人失败,则说明麦地确实不属于养牛人的,因此如果养牛人还想要在麦地里放牛,当然就需要另外付费,而不是象李先生所主张的那样,仍然用养牛人原先使用过的麦地来与对方协商交易。在这个事例里,李先生既认为麦地是养牛人所有的(至少是有合法使用权的),又设定养牛人官司败诉了,那么,法律对养牛人自然是不公正的,如果公正的,则养牛人不会败诉。因此李先生的这个事例存在矛盾这处,除非设定法律是可以不公正的。】


    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第六节《对市场交易成本的考察》中又说:“一旦考虑到进行市场交易的成本,……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3](P92)科斯的这段话,被产权学家们称为“科斯第二定理”。[3](P12)“第一定理”实际上是“科斯假定”,“第二定理”才是真正用于指导经济法制的“科斯定理”。那么,这个“科斯第二定理”的价值究竟如何呢?

笔者以为,法律对权利的界定,无论是立法界定还是司法界定,当然会对经济效益产生重大影响。否则,法制,尤其是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也就没有存在的社会必要性了。这是一个常识,是一个不言而喻的、从来没有人反对过的常识。所以,科斯不惜用十几万字符的篇幅,不厌其烦地论证这样一个人人皆知、人人赞成的常识,完全是无的放矢,无病呻吟,故弄玄虚。
【实际上科斯并不否定初始产权,他的意思是说:如果存在交易成本,那么如果一件财物的初始产权错定了,则要想纠正这个错误,就需要耗费交易成本,而这种交易成本会影响到相关经济效率。比如一个人的一辆单车被盗窃了,则他想把车要回来就要耗费成本,比如,证明车确实属于他所有所耗费的成本,调动警察去作相关处理所耗费的成本,等等。耗费这些成本如果大于车本身的价值,则他就没有必要再考虑将车要回来了。相反,如果这些成本为零,则他当然要把车子要回来了。因此,科斯所说没错:无论他的车子开始时是什么人偷去抢去,只要他拿回这辆车所耗费的成本费用为零,则他就不会计较别人对他的这种行为。这应该就是科斯所说的“交易成本为零”的奇妙之处,可惜许多人并不理解他的美妙思想。法律只是在交易成本不等于零的时候才有理由存在,由于在现实中没有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所以人们就很难理解科斯的这个“理想的设定”,他们将法律存在与作用看作是天然的理所当然的,不言而喻的。但是就是不理解法律存在的前提条件。】


    “发现”或指出经济法制对于经济运行有重要影响这个常识并不难,也不需要有多高的学问。困难的是,我们究竟应该如何界定权利,这里面才大有学问。可惜的是,科斯并没有提出如何界定权利的任何参数。

在文章的开头科斯就开宗明义地指出,处理“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那些工商业企业的行为”,不能采用皮古的办法。但是,究竟如何解决呢?一直到文章的最后(有十二万五千字符之长的长文的最后!),科斯也没有提出一个解决问题的方法(哪怕是不能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法)。在《社会成本问题》第九节《皮古的传统》中,科斯说:“就我的目的而言”,“表明”皮古的方法“不一定带来最佳状况,这足够了。”[3](P121)皮古的方法不好,好的方法却又不愿意提出来,这更说明科斯是故弄玄虚。
【皮古的办法强调政府对有害企业的强制性。而科斯则主张“权利平衡”,通过权利平衡来解决问题。他的主张是:如果企业与企业污染受害者之间的交易成本为零,则受害者就很容易从企业那么得到等价赔偿,而这种赔偿随着企业污染的扩大而同等增进,因此就构成了对企业污染行为的限制作用。当然,谁都知道(科斯当然更知道了),交易成本不可能为零,因此就需要通过国家权力去强制企业的行为。但是,如果受害者为需要国家部门去制止企业的污染行为所付出的成本比他自己去与企业解决这个问题所耗费的成本更大,那么国家部门的存在就是多余的了。在此,科斯理论使我们懂得了国家存在的边界,而皮古看来并不使人明白这一点(他似乎使人得出印象:国家存在是无限的绝对的)。】

    程恩富指出:重视权利、制度或者法律对配置的影响,并非科斯首创,科斯之前的许多经济学家和法学家早就从多方面无数次地阐述过了。将一种对“常识性的道理”的叙述“拔高为发现了一个伟大的‘定理’,似乎显得当代人的思维也太贫乏了。”[4](P69)
【重视权利当然并不是科斯的成就,他的成就,正象前面所说,是揭示了权利交易的条件及国家作用的有限边界。】

(四)《社会成本问题》的负面影响
【这个“负面影响”的说法有问题,因为它拿中国的传统意识形态“标准观念”来看待科斯理论,而李先生似乎忘记了,科斯是西方人,西方是学术绝对自由的地方,任何学术绝对没有在中国所谓那种“负面”的意义。不要把能“搞乱”自己或某些人的传统观念的理论看作是“负面”的东西,否则就没有哥白尼、爱因斯坦等人的开创性理论了,因为他们的理论曾经“搞乱”过当时几乎所有人的头脑。】

    随着《社会成本问题》被不断地“炒卖”“升值”,它的负面影响越来越大。

    第一,《社会成本问题》将经济学引到了玄学的迷宫和不负责任的妄谈。

    科斯的信徒在解释产权概念时或者在为产权下定义时,总是越说越玄,越解释越令人费解。中国产权学家在引用科斯及其信徒的言论时,一般也不作解释。正因为如此,所以到目前为止,产权经济学也没有为我们提出一个明确的产权定义。

    德姆塞茨说:“产权是界定人们如何受益及如何受损,因而谁必须向谁提供补偿以使他修正人们所采取的行动。”。[5](P95)

    阿尔钦说:“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使用的权利”。[5](P166)

    刘伟和平新乔说:“所谓产权,是所有权在市场关系中的体现,本质上,它是在市场交易过程中财产作为一定的权利所必须确立的界区”。[6](P2)

    段毅才说:产权“是两种平等的所有权之间的责、权、利关系”。[7](P76)

    这些都是玄而又玄的命题,然而,越玄却越能蒙人。信奉科斯理论的人正是用一些玄玄乎乎的、半生不熟的经济学语言蒙住了法律学家,又用一些玄玄乎乎的、半生不熟的法律学语言蒙住了经济学家。

    西方产权学家及其中国信徒在治学态度上很毛糙,极不严谨。这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推敲不足,语言多病”;二是“题义不清,莫名其妙”;三是“盲目追星,张冠李戴”;四是“道听途说,以讹传讹”。[8]

    这种作风与《社会成本问题》的学风有很大关系。这种学风就是不负责任,妄说一气。

    第二,《社会成本问题》搅乱了人类历史上的法律成果,阻碍了法学和经济学的良性融合。

    经济学和法学的融合应该提高人类对于复杂问题的认识,然而,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恰恰相反,将相邻关系、环境污染等很明白的法律问题完全搅乱了。进而,它也搅乱了一大批经济学家的思维方法。

    西方产权学说的另一位代表人物阿尔钦在解释科斯理论、提倡明晰产权时说:“例如,我新栽种的树可能遮挡了你的土地上的光线,你是否有权跨过我的土地呢?如果光照(或光线)的权利得到了明确的界定和指定,我们就可以以保护光照或者植我的树的价格来进行谈判”。[5](P177-178)
【这个案例非常好,它揭示了一般人没有注意到的一些习以为常的现象所包含的理论问题。权利问题确实是需要搞清楚的,否则就矛盾不断。而李先生这里所说的“相邻关系”规定到底是什么东西呢?难道它不是以清晰权利为核心吗?如果相邻关系之间不解决清晰权利的问题,那么邻居之间的矛盾不会不断爆发吗?两个相邻国家之间的边界不需要两国共同认可的明晰化吗?如果不这样,会导致什么后果?这不是很简单的问题吗?李先生说“现代国家对于相邻关系的规定是非常明晰的”,这个明晰的意思是什么?无非就是明确:这块地盘是这个国家的,那块地是另一国家的。是所有权的明晰,而不是笼统的“相邻关系的明晰”。】
    在这里,阿尔钦的例子实际上也是法律上的相邻关系问题。对于相邻关系上的权利义务问题,法律的规定历来就是明晰的。早在公元前十八世纪,巴比仑的《汉穆拉比法典》对相邻关系就有所规定,罗马法对相邻关系的规定就更加详细和明晰了。现代国家对于相邻关系的规定是非常明晰的,不存在所谓“不明晰”的问题。[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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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科斯定理 李炳炎 社会成本问题 产权经济学 一亩三分地 科斯定理 批判 李炳炎

沙发
赫赫铭儿0 发表于 2010-5-14 10:23:44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1# hhj

很高兴看到hhj通过这篇文章对科斯理论的介绍。
敝人并未系统学习和研究过科斯的理论(很惭愧),但从各种相互冲突的介绍和评论中,还是感觉到科斯是一位思想深邃的大学者,不是通常人的通常思维所能理解的。诸如李炳炎先生等只是从表面文章去解读科斯的观点,却并没有深入去领会它的精神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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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椅
赫赫铭儿0 发表于 2010-5-14 10:46:17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1# hhj

究竟是公有制的计划经济更好,还是私有制的市场经济更好——这是摆在二十世纪所有经济学家面前的重大课题。
前者比较侧重于通过国家权力和法律制度解决经济问题;而科斯则认为:通过私有制范围内的产权明晰,完全可以解决绝大多数经济问题。——其实“两大阵营”的竞争结果已经证明了科斯,和其他一些西方学者的基本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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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赫赫铭儿0 发表于 2010-5-14 11:09:32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1# hhj

西方多数学者原则上并不否定国有制,但有一个不可动摇的原则是:国有制不应该以损害私有制为前提。——这与中国古代“不与民争利”的经济学思想是一致的。
并且正是在这个原则的指引下,他们顶住了“东风压倒西风”的严峻考验,取得了许多可以傲世的成就。
而我们国家当前的经济改革,只要继续坚持“国退民进”的大方向,也一定能够取得许多可以傲世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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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
赫赫铭儿0 发表于 2010-5-14 11:34:19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1# hhj

现在举一个不太恰当的例子。
孔子说——仁者可以得天下!
……可是却有人批评说:光凭“仁”就可以解决所有问题吗?没有国家、军队、法律……也可以得天下吗?——这样的批评未免有些滑稽。
所以,当科斯说应该主要通过产权明晰,来解决绝大多数经济问题的时候,那并没有什么不妥。
这就象人们日常生活中的绝大多数矛盾和纠纷,应该主要通过道德规范来解决;只有在少数难以“明晰”的问题上,才需要动用法律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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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赫赫铭儿0 发表于 2010-5-14 11:41:34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1# hhj

我不敢保证这里对科斯理论的理解是正确的,让hhj老兄见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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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hhj 发表于 2010-5-16 20:17:15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赫赫铭儿0 发表于 2010-5-14 10:46
1# hhj

究竟是公有制的计划经济更好,还是私有制的市场经济更好——这是摆在二十世纪所有经济学家面前的重大课题。
前者比较侧重于通过国家权力和法律制度解决经济问题;而科斯则认为:通过私有制范围内的产权明晰,完全可以解决绝大多数经济问题。——其实“两大阵营”的竞争结果已经证明了科斯,和其他一些西方学者的基本判断。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让每个人拥有自由选择权,而计划经济则试图消灭每个人的这个基本权利,因此它注定是要失败的。而市场经济是一定要与私有制相配合的。公有制+市场经济之所以无法成立,是因为自己的东西无法与自己相交换,国家的东西无法卖给国家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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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hhj 发表于 2010-5-16 20:19:51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赫赫铭儿0 发表于 2010-5-14 11:09
1# hhj

西方多数学者原则上并不否定国有制,但有一个不可动摇的原则是:国有制不应该以损害私有制为前提。——这与中国古代“不与民争利”的经济学思想是一致的。
并且正是在这个原则的指引下,他们顶住了“东风压倒西风”的严峻考验,取得了许多可以傲世的成就。
而我们国家当前的经济改革,只要继续坚持“国退民进”的大方向,也一定能够取得许多可以傲世的成就!
西方学者原则上反对国有制,因为当“国有”变成“制”的时候,就会排斥私有制。但并不一定国家所有及国家办某些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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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温暖如茶 发表于 2010-5-17 10:51:19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hhj 发表于 2010-5-16 20:17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让每个人拥有自由选择权,而计划经济则试图消灭每个人的这个基本权利,因此它注定是要失败的。而市场经济是一定要与私有制相配合的。公有制+市场经济之所以无法成立,是因为自己的东西无法与自己相交换,国家的东西无法卖给国家自身。
——又是一个正确和错误一样多的人!
首先,赞赏你的第一句话。
但,接下来就大错特错:市场经济为啥一定要与私有制配合呢?嘿嘿,宝钢的钢材、一汽的汽车、神化的煤炭,大唐的电力。。。所有的这些“公有制”的产品早已经在市场经济中交换了亿万次了!

睁开你的眼睛好好看看把,如果,你 还有的话!

把这句话献给所有不用脑子想当然,不用眼睛观察这个世界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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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lry369 发表于 2010-5-17 11:22:57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李丙眼也就是一学术五毛。批评他是浪费时间。
相邻关系。俺有分析。
发布日期:2007/9/15 21:29:31 来源:[本站]  作者:[娄人元]  浏览:[1421]  评论:[0]        字体:大 中 小  
  相邻关系本来是物权法草案第七章的内容。因为它特别重要,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建立,以及创新型国家的形成,所以特别把它提出来作为初始产权界定理论的一部分。
  从物权法草案第八十八条到第九十七条看,物权法所说的相邻关系,只有不动产的相邻……
本文来自: 中国经济学教育科研网(http://www.cenet.org.cn) 详细内容清查看:http://www.cenet.org.cn/article.asp?articleid=28599
一个财产权利得不到保护的社会是一个贫困的社会; 一个知识产权得不到保护的社会是一个知识分子地位低下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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