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ywh50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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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私有化”只会催生“寄生贵族”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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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wh501c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07-11-30 12:09: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倒序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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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土地私有化”的陷阱
  
  郑现莉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快速推进,同时由于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大量原本用作种植业的耕地转化为工业、商业用地,或者用于城市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在土地征用的过程中发生了各种各样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事件,甚至有不少地方的农民补偿款全部被地方政府或者村集体组织领导侵占,引发了大量上访事件。据统计,到北京各信访部门反映情况的农民中,有一半以上都和土地征用有关。
  
    在如何维护他们合法权益的讨论中,土地私有化的主张逐渐高涨,尽管使用的可能是比较学术化的语言,但问题的实质没有变。这些人中以从事经济学和法律、法学工作者居多,他们认为引发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土地征用制度,只有给农民完全的土地产权才能解决这个问题。这些政策主张,也许他们的主观愿望是维护农民权益,但究竟会导致什么样的后果,却是需要加以认真讨论的。
  
  
  分清两种不同用途的土地:
  
  大宗农产品用地和工商业用地
  
  
    在现阶段对人类社会有经济价值的土地大体可以分为两类,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和用于工业化、城市化发展的工商业用地和基础建设用地。这两类土地的最大区别就是前者只有基本地租,而后者则存在着很大的级差地租。具体说来,基本地租是由土地的基本性质产生的,农产品收获量在除去种植过程中的有形物质投入如种子、化肥、农药、农业机械等以及劳动力投入外的剩余量;级差地租则是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城市和乡村的经济发展水平出现了明显甚至越来越大的差距时产生的,这类土地不用于农业生产,而是用于工业、商业、房地产业或基础设施建设,由此所产生的经济收益远远大于农业种植收益,越是在繁荣的大城市或者旅游景点等地,这种差异就越是明显。城市郊区部分地区由于靠近市场,种植经济价值较高的如蔬菜、水果、花卉等农产品,也分享了一部分土地的城市化增殖收益,可以看作处于两者之间的过渡形态。
  
    对于我国土地制度的变革方向,这两类土地面对的是全然不同的问题。前者讨论的重点应该是如何维护我国的粮食安全以有效保障13亿中国人民的粮食供给,如何维护小农个体在市场化条件下的生存条件,不至于使过多的农民过于急促地抛弃土地以至超过城市为他们提供新的就业岗位的能力等,而后者讨论的重点则应该是土地的工商业增殖收益应该怎样在全社会各阶层中进行合理公平的分配,为和谐社会的建立提供物质基础的问题。如果将这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问题混在一起不加区分进行讨论的话,是不可能得出正确的结论,无益于我国当前所面对的严峻的社会问题的解决。
  
  
  土地增殖收益是全民财富的积累
  
    1949年之前,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从本质上来说是一场反映农民要求的土地革命,革命的目的就是实现土地的平均分配。在这场革命中,农民子弟冲锋在前,为革命做出了最大的贡献,满足他们的要求是理所当然的,也是新政权的合法性之所在。由于当时我国农业生产水平的低下,农民虽然分到了土地的使用权,但他们当中的多数并没有完整的生产工具,有的有牛而没有犁,客观形势要求他们必须联合起来才能完成农业生产。这是建国初期互助组、合作社能够得到农民强烈认同的客观基础。
  
    同时,将农民组织起来也是我国实现工业化的必要条件。在近代,我国之所以落入半殖民地的深渊,根本原因是我国没有完成工业化,而不是贫穷落后。据测算,在鸦片战争开始前,我国GDP占世界总量的三分之一,即使在甲午战争时,我国的GDP仍是日本的7倍之多。可见GDP的量并不能代表强大,其内容可能是更重要的,当我们的GDP主要由粮食、茶叶、瓷器堆积而成时,西方殖民国家则是由钢铁、军舰、枪炮构成的,而这在战争形态由冷兵器进入火器时代后,才是军队战斗力的关键因素,所以我们挨打了,物质财富被劫掠,我们落后了。可以说,工业化是中国近代社会各阶层的共同要求,也是中华民族实现复兴的必由之路。但不同于西方发达国家的是,在他们进行工业革命时,除了对内压低工人的工资之外,其工业化的原始积累有相当部分来自民族外部:占有广大的殖民地,获得廉价原料和广阔的市场空间,同时也掠夺了大量的战争赔款,我们已经在100多年受屈辱的日子里深深体会到了。对于我们来说,就只能靠对内自我剥夺才能完成,而要完成这一任务就必须把高度分散的个体小农组织起来,这样才能有效地将农业剩余集中起来用于国家工业化建设。
  
    经过全民族近30年的艰苦奋斗,一个完整、相对先进的工业体系已经初步在我国建成。由于外界两大阵营的封锁,我国工业体系的完整性很少有人提出质疑,而对其先进性则颇多微词。实际上,能够两弹一星、核潜艇、大飞机等重大工程项目的工业体系,决不能说是落后的。要知道,原子弹的制造技术在今天已经不是秘密,核物理专业的学生都能够独立设计出来,困难在于核燃料的提纯,而这一技术仅有包括我国在内的少数几个大国才能做大,其工程实现必须有强大、先进的工业体系做支柱。再如核潜艇,技术难度之大是局外人难以想象的,目前仅有联合国五大常任理事国才能制造;象大飞机,连现代科技的发源地欧洲各大国都无法单独完成,而是联合组成了空中客车公司。这样一个工业体系才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迅速推进城市化和一般工业品快速发展的物质基础。
  
  
  农业地区的土地制度并无变革的必要
  
  
    这时期虽然我国已经初步实现了工业化,但是工业化的成果对农业的反作用还并不明显。化肥、农药在引进国外技术的基础上开始起步,产量开始增加,农业机械在很多地方也是刚刚开始使用,其在发展生产力方面的优势还没有显露出来。另一方面,象解放初期那样制约农户实行个体经营的农业手工生产工具的短缺已经不存在了,骡、马、牛、驴等大型牲畜也增加了,同时由于长达两千多年农民个体生产习惯的影响,人民公社解体,“大包干”得到了几乎所有农民的欢迎。
  
    到1984年底,中央根据农民对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要求,做出了“大稳定,小调整,一包15年不变”的决定,个别省份更是强调30年不变。进入上世纪90年代以后,农民负担日益加重,农用生产资料价格大幅上涨,而粮食价格却没有相应的增加,农业收益日益减少,农民已经没有了承包初期那样欢欣鼓舞的心情,对土地日益淡薄,甚至不少地方还出现了撂荒的现象。
  
    1997年进行二次承包时,中央对农民做出了30年不变的承诺。再往后,随着税费改革乃至农业税的完全取消和开始对粮食种植进行补贴,可以说,对于这些纯农业用地来说,我国土地制度就对农民的种粮行为来说,已经和农民获得完全的土地私有产权没有什么大的区别。
  
    由于我国庞大的人口基数和有限的土地资源秉赋的制约,我国耕地中的大部分必然要用于粮、棉、油等大宗农产品的种植,这类农民也将是农民群体的主体。那种以为可以靠外部市场获得我国大部粮食供给的想法是极其荒谬的,且不说我们的饭碗一旦掌握在别人手中所可能造成的政治被动外,单是13亿人口的庞大需求就足以将世界农产品价格抬到我们无法忍受的高度。事实上,这种情况在别的产业已经出现,我国经济发展对石油和钢铁业发展对铁矿石的进口需求,对世界范围内这两类资源品的价格上涨起到了极大的推波助澜的作用。
  
    因此,在考虑我国土地制度变革时,必须优先考虑对这些大多数农民所造成的影响。土地私有化对他们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不会产生任何影响,只有在他们进行土地所有权转让时才有实际意义,而这种转让所可能带来的社会后果却是这些“私有化”论者所极少考虑的。
  
  
  农用土地在市场化条件下能值多少钱?
  
  
    有一种观点认为,在允许农民转让土地所有权后,农民可以拿着所得现金来到城市定居,或者做点生意,在城市获得稳定收入而成为城市居民。如果真能如此,那可真是一件两全其美的好事,既加快了城市化进程,同时又可以在农村实现土地的规模化经营,提高我国农业的现代化水平。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一旦中国农民的土地都允许进行所有权的转让,可能的价格会是多少。提出这种看法的人,大概都是生活在大城市之中的,他们只见过在城市中进行的土地转让价格每每高达几十万、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元每亩,也就自然推论中国所有的土地都可以卖到这个价格,这实际就是不能区别两类不同用途土地的错误所致。
  
    事实上,在市场化条件下,任何一项资产的价格是由其所可能带来的预期收益决定的,可能带来的收益越高,则其资产价格也就水涨船高。在城市中心及其周边地区,无论从事商业、工业,还是房地产开发,所可能带来的收益都远远高于将这些土地投入大宗农产品的种植,相应地才带来土地价格的突飞猛涨。
  
    对于我国大部分用于大宗农产品种植的土地来说,在市场化条件下的价格也只能由其所能带来的收益来决定。在改革开放近30年的时间里,只有在上世纪80年代上半期的几年里,土地收益获得了大幅增加。这来源于两个因素,农产品单位产量和收购价格的提高。
  
    在产量方面,农民劳动积极性当然是很重要的原因,这是精神层面的,但不是全部,至少还需要以下两个物质基础。首先是种子革命。例如“三系杂交稻”于1973年10月研制成功,1976年后进入快速推广阶段。其次是化肥革命。从1970年开始,全国各地陆续建立了一批化肥厂,1972年中美发表《上海公报》后,西方允许部分民用产品对华出口,我国抓住时机迅速引进了13套大型化肥生产装置,到上世纪70年代后期,这些装置相继建成投产,迅速增加了每亩土地的化肥施用量,这在长期以农家肥为主的农田起了极其明显的增产效果。在进入上世纪90年代农业收益逐年下降的时候,尽管农民的劳动积极性已经无法和改革之初相比了,但由于上述这两项革命性成果,每亩土地的粮食产量不仅没有减少,反而还有所增加。
  
    在价格方面,从1979年3月开始,我国陆续提高了18种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其中:粮食从夏粮上市起全国粮食统购价平均提高20%,超购部分在这个基础上再加价50%;棉花从新棉收购之日起,全国统购价格平均提高15%,北方另加5%的补贴,超购部分再加价30%;食用植物油统购价格全国平均提高27%,超购部分加价50%;生猪收购价格平均提高24.6%,其他产品也分别提高20%—50%。全国农副产品价格总指数,1979年提高了22.1%,1980年又提高了7.1%。同时,国家对农业生产资料的销售价格有计划的下降了10%—15%。这样,1979、1980年两年国家每年用于调价的开支达80—90亿元,考虑货币贬值因素当不低于今天的千亿元。
  
    进入上世纪90年代以后,由于地方政府机构的恶性膨胀,农民负担骤然加重;同时,在市场化改革深入开展后,农产品价格长期徘徊不前,而各种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却增长很快,导致农业收益逐年下降,农民的现金收入开始转向主要依靠外出务工。在农民负担最沉重的90年代后期,不少地方种粮是亏本的,土地抛荒现象大量出现,农村社会矛盾激化,对此种情况,湖北监利县乡党委书记李昌平在其写给时任总理朱镕基的信中简单概括为“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
  
    只是在近几年农业税全部免除之后,在不计算农民个人劳动投入的情况下,农民种植大宗农产品才有了每亩400元左右的收益。自然也有不少地方的农民种植经济作物获得了较高的收益,但是这类农民没有也不可能成为中国农民的主体,况且经济作物的高风险也是有目共睹的。这类作物消费量有限,一旦价格高涨给农民传递了信号,马上就会有大批农民涌入,往往等待他们的都是价格暴跌,这种价格的大幅波动几乎在所有的经济作物上都可以观察到,使不少农民并不能象看上去那么风光。
  
    如果真象部分经济学家所讲的那样允许农民转让土地所有权,工商业资本大规模进入农业生产领域的话,部分农民一旦遇到家人生病、孩子上学等急需用钱的时候,就会被迫把土地卖掉,其价格应约为每亩收益除以我国资本平均利润率所得结果。当资本介入后,每亩400元的收益中必须除掉雇佣人员的工资(可以大致按200元计算)仅剩200元,我国产业资本的平均利润率可以按10%来计算(当然各个行业是有差异的,还有可能相当大),那么土地的价格将不会超过2000元。一旦超过,投入其中的资本将不会得到社会平均利润水平,即使已经投入的也会想办法抽出来投向别的生产领域,只有低于这个价格,对产业资本才会产生足够的吸引力。
  
    当然上述计算是很粗劣的,在不同地区也会有差异,但只要是用于大宗农产品种植的土地也不会相差太多。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也可以拿美国大农场土地的价格进行对照。据美国明尼苏达大学农学系的教授估计,美国农民收入的25%来自政府财政补贴,也就是将实际价格与农民所能承受的最低价格之间的差价补偿给农民。在这种情况下一英亩土地可卖3000美元,而一旦取消补贴,则将跌落到1500美元。按1美元兑换8元人民币计算(每英亩合0.4公顷即6亩),大约也就是2000元/亩。
  
    我国大多数农民家庭占有土地都不超过10亩,即使全部转让的话,所得也不过2万元,以这点钱想在城市里立足过上城市人的生活,在房价、物价都高涨的今天,是根本没有可能的。即使他们勉强来到城市,也只能造就大片的贫民窟,这在广大第三世界国家早已得到事实的佐证。这在今天外贸依存度超过80%、经济发展严重依赖外部市场的中国经济来说尤为危险,一旦世界市场发生波动,而这通常是不可避免的,就会在城市造就大批失业人员,他们又无法回到农村去,对社会稳定的冲击很可能会超出所能承受的极限。
  
  
  土地增殖收益应用于全民福利,
  
  而不是“私有化”给个人或小部分群体
  
  
    从建国以来我国经济发展的历程中可以清楚地看出,长期以来中国农民为国家工业化交纳了“原始股”。通过农业税的这条途径持续了整整50多年,直到取消农业税才最终结束;通过工农业产品交换时产生的“剪刀差”这条途径,直到今天都不能说结束了,随着国外农产品的涌入,价格还会下降,这种“市场剥夺”还将持续相当长的时间甚至还会有所强化,直到我们也能向西方发达国家那样,对农业进行高额补贴,这一过程才会结束;随着工业化的进行,从建国开始就有大批农民转为工人,在改革开放之前,他们虽为国家的“领导阶级”,但享受的物质待遇并不高,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更有上亿的农民工涌入城市,20多年来,他们的工资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外,没有实质性的提高甚至在很多地方是下降的,至于福利则对于大多数的农民工还根本谈不上。
  
    这些年来他们辛勤劳作的成果除了表现在有形的物质财富上之外,大量表现在土地的增殖收益上,这在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上表现尤为明显。坐落在北京和中西部中小城市的两套房子,在物质形态上可以没有丝毫差异,但其价格差别可能在10倍以上。各种缘由就在于多年来国家财政以及优惠政策在大城市的倾斜促进了这些地方经济、文化的发展,各种社会资源奔涌过来,土地作为稀缺资源也就涨价了。这是土地价格高涨的直接原因,就其来源来说,则是全民所有的国家财政在这些地方的积聚和以农民工为主体的底层民众汗水的结晶。
  
    从这点来说,国家目前对农民土地的征用制度本身是没有问题的,以较低的价格从郊区农民手中取得土地,然后按市场价出售由政府掌握土地的增殖收益。这些土地的升值,固然有所在地农民所做出的贡献,但更有更多的远离郊区的农民所做的贡献,当不少人主张土地私有化也即将土地的增殖收益完全让度给所在地农民时,他们显然忘记了更多的其他农民所应该享有的权益。
  
    当前土地征用引起诸多社会矛盾的原因不在于征用制度本身,而在操作层面。在各地的土地补偿政策中,总额大都在3万元以上,已远远高于上面计算过的种植大宗农产品的土地在市场化条件下的合理价格2000元,在补偿完全到位时农民是没有理由加以反对的。问题在于,一方面由于大部分被征地农村,虽然我国早已颁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但民主监督、管理制度并没有落到实处,这就给部分乡村干部勾结地方基层政府领导瓜分农民应得的补偿款,提供了可乘之机。另一方面,土地的增殖收益虽通过征用制度收归政府所有,但其中相当部分并没有用于全民,而是大部分转为了政府部门的豪华办公大楼、高级轿车、奢侈的酒宴等等,还有一部分则进入了部分腐败官员以及与之勾结的房地产老板手中。这就是当前房地产业暴利的根本原因,他们通过行贿攫取了不属于他们的全民财产。这种极其不合理的土地增殖收益分配格局,也为“私有化”论者提供了口实:与其被这伙人盗去,还不如交给人数更多的当地农民。
  
    但问题在于,这不仅损害了远郊区农民的财产权益,而且土地增殖收益无论在空间上还是在时间上都是不平衡、易变的,距离相差仅百米的两个商铺在经济效益上就可能有数倍的差距,城市规划上的任何改变也会对其产生巨大影响,这种特性必然在土地私有化之初和以后都会产生新的不平衡。更严重的是,我国城市土地中的相当一部分已经囤积在私人手中,一旦实行私有化改革,不仅他们已经占有的土地归他们所有外,借助雄厚的资本实力,他们还会占据其他有增殖潜力的土地。从此以后,凭借他们的土地私有产权,就可以源源不断地将全社会的发展成果卷入囊中,成为一帮“寄生贵族”,妨害整个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事实上,在西方国家资产阶级革命初期,废除旧贵族在城市的土地私有权实行土地国有是革命目标之一,在后来虽然没有根本触动这一制度,但无不通过高额税收将相当部分土地增殖收益收归国家所有。
  
    在李昌平在台湾考察土地问题时,一块25年前花400万台币购买的农用土地,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已经靠近城市,在转化为非农用地时价值约为6000万台币。按照台湾的土地制度,其中的一半要“充公”。如果要将剩下的这部分土地卖出,则增殖部分(3000-400=2600万台币),则要依法缴纳所得税。并且所得税是累进的,增殖越高,纳税越多:如涨价100%,则40%归公;涨价200%,则50%归公;涨价300%,则60%归公……。如果将剩余的这块土地出售的话,则缴税额应在1000万台币上下,土地主人只能得到1600万左右,这样就有效地遏制了一部分“地主”仅凭土地所有权过分吸纳社会发展资源的可能,遏制贫富差距的恶性发展。
  
    当前,我国不少富豪就是靠土地占有权积聚起惊人的社会财富的。在2007年的胡润富豪榜上,杨惠妍以1300亿元的身价雄居榜首,在一年的时间里财富爆增百倍以上,凭借的就是其所在的碧桂园集团圈占土地高达4500万平方米。万科的土地储备超过1500万平方米,市值超过500亿元,新世界的储备规模达1753万平方米,华润置地储备为819.9万平方米,富力地产的储备为2092万平方米。正是靠这些储备的土地,催生了大批富豪,占据了富豪榜的半壁江山,成为中国的一大景观。
  
    土地私有化只会更促使这些富豪们的财富进一步爆增,拉大中国已经很危险的贫富差距。我国土地制度变革的目标只能是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征用农民土地,将法律规定属于农民的足额送到他们手中,另外将掌握在政府手中的土地增殖收益或者用于技术研发促进我国产业结构升级,或者用于全民尤其是广大农民的社会保障,对农民为国家工业化所作的牺牲进行补偿,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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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土地私有化 寄生贵族 私有化 基础设施建设 农业生产资料 催生 土地私有化 寄生贵族

沙发
docterling 发表于 2007-11-30 13:05: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愿景是好的,结果怎么样还是能说话的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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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椅
只是我以为 发表于 2007-11-30 13:59: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土地私有化只会在城市制造大量的贫民窟!~~~~~~~~~
原来只是我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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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老鼠操猫 发表于 2007-11-30 18:30: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土地私有化产生的效果的确难以估量,但我觉得国家发展到这程度,不应该再剥削农民,城里靠不正当手段爆富的垃圾太多了,为什么还要剥削农民?

I can be your he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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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
hunter_tong 发表于 2007-11-30 19:36: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发一篇秦晖在《经济观察报》专栏里的最新文章,供楼上各位参考:

土地与保障以及“土地换保障”

    
作者:秦晖
发布日期:2007-11-26<script language="JavaScript" src="/inc/hits.jsp?infoid=88305"></script>
<script src="/templates/js/author.js" type="text/javascript"></script>

秦晖

“我以为,当前关于农民问题的各种说法千奇百怪,但两个说法最为虚伪:一是说让农民当自耕农他们会失去保障,把他们弄成佃户反倒有保障了!二是说:只许官府征地、不许农民卖地,这是为了农民的利益!”

近年来,农民缺少社会保障的情况日益受到关注,而与此同时各种非农业性土地开发和政府“卖地财政”对土地的需求又急剧增加,于是“土地换保障”的说法流行起来。

应当说,这种说法在理论上比起过去那种 “不许农民处置土地就是‘保障’了农民”的“土地福利论”来是个进步,因为它至少承认了土地的所谓“非私有”状态并没有给农民提供保障,而在实践中,比起过去造成大量“三无农民”(无地、无业、无保障)的“圈地运动”来,以提供社会保障作为“圈地”的条件也是进了一步,如果主事者足够仁慈,农民土地被圈占后得到足够的“保障”的皆大欢喜案例也不是没有。

但中国的事情往往是好心人搞试点通常会成功,一旦普遍实行,就是另一回事了。“土地换保障”如果作为一种强制措施来推广,我们有理由表示强烈的担心。

有田可佃,就无需保障?

这里首先要澄清一种相沿已久、人们习以为常而不觉其谬的说法:似乎耕种“非私有”土地的农民对于社会保障的需要不如自己拥有地权的农民。

农民对土地的权属和他们对于“社会保障”的需要是什么关系呢?我们知道,所谓社会保障与一般意义上的收入不同,它是一种针对“风险”的“社会安全”保证。无收入当然谈不上“保障”,有收入未必就有“保障”(如果收入不稳定或不足以应付意外),而高“保障”也未必意味着高收入。农民——以农为生者如果无地可种又没有改业,那就没了收入,无法谋生,就不仅仅是“保障”的问题了。假如他种着地,一般情况下多少有收入,但仍然有生老病死的“风险”,有看不起病、上不起学的困难,那就属于社会保障问题。

而有地可种的农民又有两种情况:有些人种的是自有土地(包括农户自己私有的,或农民自由组成的自主性“集体”所有的,笔者论证过这两者差别不大,两者互相转换也容易),有些人种的不是自有的地(包括别人私有的,或非自主性官办“集体”的土地,这两种情况本质上也类似)。通常我们把前者叫自耕农,后者叫佃农。就收入而言,自耕农是否一定比佃农高?未必。假如那佃农有资本、有足够的经营规模,他可能是所谓“富佃”或租地农场主;即便就是小农,假如他承租的地主足够仁慈,地租率很低,则其收入也不会比同等耕作水平的自耕农差多少。

但就“保障”而言则可以肯定,在两者收入相当的情况下,自耕农的自我保障能力无疑要强于佃农,而决不可能相反。换言之,佃农之需要“社会保障”肯定超过自耕农。道理很简单:当出现正常收入无法应付的风险 (如大病或高额学费之类重负)时,自耕农还有收入以外的资源(主要就是他自有的土地)可以变现,万不得已他还可以“卖地救命”、“卖地求学”,而佃农连这最后的出路也没有。

当然,这两者的差别不能过高估计,因为“卖地救命”只是一次性的,地卖了他也就变成佃农,下次再遇到风险,两者就一样了。正因为如此,即便是自耕农也需要有基本社会保障,而不能只靠那最后的“卖地救命”。今天的发达国家,农民既有地权又享有社会保障是常见现象。而地权归农的主要好处也不在于“卖地救命”。但无论如何,你总不能反过来讲佃农的自我保障能力倒比自耕农强吧?“卖地救命”之所以靠不住,不就因为卖了地他就“沦为”佃农了吗?如果佃农反而更能自我保障,就该是“升为佃农”了,“卖地救命”岂不成了好事?笔者过去指出过“土地代替保障”之说的悖谬,但此说如果还有那么一点理由,那也只能是说农民的“土地所有权”或许还有点保障作用,而只有“使用权(佃权)”是不行的,更别说连“佃权”也不确实,只是在他人允许下“使用着”而已了。

然而这么明白的道理,有些人就楞往歪里讲。这些人宣称:如果土地归农户私有,他们就没了“保障”;只有他们种着“官地”,才是拥有某种“保障”的。过去这“官地”说拿走就拿走了,并不提什么保障。如今有了进步,当主人要收回“官地”不让种了,才想到要给“失地农民”以保障,而以前似乎就没有这个问题。于是这保障似乎就是土地“换”(哪怕并非自由交换)的。显然这种说法仍然带有过去那种“土地保障代替社会保障”之说的强烈影子。但问题在于:在拿走农民耕种的土地之前,农民就不需要“保障”吗?或者说即便理论上需要,其迫切性是否就不如私有者农民那么强烈?

其实这个问题无非就是拐弯抹角地问:是否只有自耕农才需要“社会保障”,而佃农反而不需要,或至少不那么需要?佃农比自耕农更能保障自己吗?如果直截了当这么问,相信答案是显而易见的。但是拐了几个弯,似乎就把人弄糊涂了。

仁慈主人关照下的佃户不需要保障?

这不,有反对地权归农者就争辩说:种官地的农民不能说是一般的佃农,因为官家比一般私人地主仁慈,地主要收租,而官家不收。的确,自从免除农业税的改革推行后,农民承种官地的条件空前改善了。这个进步确实来之不易,我们应当创造条件把它巩固下去。不要忘记,仅仅几年以前,官地耕种者的沉重负担 (可以理解为官租)曾经造成“三农三真”(“农村真苦,农民真穷,农业真危险”)的困局和农民弃地而逃、土地大量抛荒的严重后果。最近为宣传“十七大”,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中公布了湖北农民朱建华家的票据本,1998年,朱家4.9亩责任田收入1300多元,而他要上缴的费用达1277元,“官租”率高达90%以上!2000年,他家总收入不到6000元(含非农业收入),实际上缴达1514元,按农业收入计,“官租”率恐怕也超过一半。这种情况只是这几年才出现改变。更不要忘记,再几十年前的“困难时期”,官家比一般私人地主更甚的苛取甚至曾造成饿殍遍地的大灾难。

但是,即便我们忘掉了这一切,现在要问的是:如果佃农的确遇上了个难得的好主,他免除地租分文不取,佃农就会比自耕农更有“保障”吗?

显然未必。如前所述:假如在同样没有社会保障的情况下,佃农和自耕农遭遇了严重的困境,拥有土地的自耕农万不得已还可以 “卖地救命”,而“仁慈主人关照下的佃农”仍然是连这条路也没有的——再仁慈的主人,他能给你免租,难道还能让你“盗卖”他的土地不成?

当然,如果这个仁慈主人除了出租土地外还提供另外的慈善援助,那又另当别论。但这里证明的就不是什么“土地代替保障”,而是土地之外需要另有保障了。而且这一点同样对于佃农(无论官佃还是私佃,也无论主人是否仁慈)比自耕农更为重要。

总之,种官地的农民比自耕农(私有者农民)更缺少自我保障能力,官家的仁慈最多使他的收入不低于自耕农,但自我保障能力弱于自耕农则与一般佃农无别。因而他们也比私有者农民更加需要“社会保障”。而且是被“征地”之前就需要。至于被征地以后,那就是如何糊口的问题,而不是看不起病、上不起学这类“社会保障”问题了。如果说国家或社会还无力“保障”他们,而希望他们自己保障自己,那就应当把地权交给他们,那才真正有点“土地代替保障”的意思。如果不想给他们地权,当然也可以说出一些理由,比如说是为了随时征地方便,为了避免农民利益“过于强化”、防止农民“过分”的漫天要价,为了便于国土整治,为了加快工业化原始积累而需要农民作出牺牲等等。但说是为了“保障”农民就未免太那个了点。

我以为,当前关于农民问题的各种说法千奇百怪,但两个说法最为虚伪:一是说让农民当自耕农他们会失去保障,把他们弄成佃户反倒有保障了!二是说:只许官府征地、不许农民卖地,这是为了农民的利益!说“虚伪”似乎有点过强的价值色彩,我知道作为研究者而言不太合适,但我似乎找不到更恰当的说法。因为我不能说这两种说法错误:不让农民做自耕农,在地权问题上实行官府垄断,也许都是有道理的——但绝不是他们讲的这种道理。很多市场经济国家经过严格的民主法治程序(这往往很费事)也可以为重大公共利益而征用土地,但他们从不说这是“为了被征地者的利益”。

“土地换保障”,还是“没收土地,

再赐予保障”?

我过去提到“卖地救命”,有人就很光火,以为这话很难听。但现在“以土地换保障”似乎成了改革热点、为农民着想的好事而被津津乐道。然而这两者有何区别?或曰:“救命”是一次性的,而“换保障”长远有效。其实“卖地救命”不过是极而言之,说明生命比土地更重要,在没有其他保障手段的情况下剥夺作为最后出路的农民土地变现权是违反人道的。但是农民有了这一权利后他们当然不会仅仅用它来“救命”,他们也可以“卖地”来买其他东西,包括各种保险。这不就是“土地换保障”么?

与那种越俎代庖的“土地换保障”相比,这种农民自主的“土地换保障”真正的特点在于:由于土地的市场价通常都远高于“征地补偿”,因此它应当能换得更高水平的“保障”。当然这要有充分发育的保险市场、适合的保险产品而且农民也充分了解有关信息。政府如果想在这些方面提供服务与帮助,何愁无所作为?至于在商业性的保险(土地“换”保障的提法本身就有商业色彩)之外还需要福利性的、转移支付型的社会保障,政府如有能力和意愿也完全可以做。在正常的市场经济中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是互补、而不是互相排斥的,何况如上文所述,这样的社会保障本来在农民被“征地”前就应该有,农民“失地”后再给都已嫌迟,怎能反而用作剥夺农民地权的理由?

更重要的是:农民自主的“换保障”(或曰“卖地救命”)必然是以农民的需要为前提,否则农民会拒绝交易。但如果是农民无法自主的“征地后以保障来补偿”,那前提就不是农民的需要,而是对方的需要。亦即无论农民是否要“保障”,只要官员或开发商要圈地就可以搞。这样的“土地换保障”往往并非是为了保障农民,而是、至少首先是要保障“卖地财政”的成功。如果他们还不想圈这块地呢?那就不会有“换”,农民也就没有“保障”了?

当然,农民自主的“土地换保障”与现有体制有矛盾。严格地讲,现今土地制度安排下是谈不上“换保障”的。这是因为如今的“土地换保障”并不是在承认农民地权的情况下进行的一种自愿“交换”,而是一种行政性、强制性安排。确切地讲,这种做法与其说是 “土地换保障”,不如说是“我没收你的土地,再赐予你保障”。因而这种做法的后果便随“我”的意愿而具有太大的不确定性。显而易见:“土地”与“保障”都有多少、强弱、各种各样的千差万别。到底以多少“土地”来换得什么水平的“保障”?这里面的文章太大了。

从理论上讲,对这个问题归根到底无非是两种办法:或者通过讨价还价实现自愿交易,什么“土地”换来什么“保障”由双方的“契约合意”决定。或者由一方(即“征地”方)决定:如果他大慈大悲,也许“换”来的保障会超过土地所值。但假如是这样一种慈善行为,又何必硬性规定受助者必须接受?农民自愿“交换”土地所得的“保障”如果不足而政府又想献爱心,难道会找不到别的办法?而如果官员刻薄寡恩,以很少的“保障”夺走农民价值很高的土地,以实现“卖地财政”的目标,你又如何防止呢?

“土地换保障”能否通过自由交易的市场手段实现?当然可以。事实上,市场经济中所有者出售己物(例如地产)后以所得购买各类保险 (健康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人寿保险等等)本是再正常不过的事。而且严格地说这才是真正的土地“换”保障,而不是“我没收你的土地,再赐予你保障”。当然,现代福利国家不能只有这种商业化的“保障”,尤其对穷人,具有一定程度转移支付的社会保障是民主国家的责任。具体到农民而言,土地价格如果太低,他们就无法“换”到足够的保障,仍然需要国家的帮助。但这为什么要以不许交换为前提?

有人可能会假设农民比较鼠目寸光,他们拿到地价就挥霍了,而不去买保险或者没有买足够的保险。尽管在处理农民自己的家事——而非国家大事——上官员是否就比农民自己高明是很可疑的,但如果官员真的要为农民操这个心,也可以考虑在交易的基础上再实行某种强制性保险统筹。这样做尽管也有争议,但肯定比干脆不许农民交易要可取得多。

人们啊,我是爱你们的,可你们要警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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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你怎么改,土地增值并没有实惠到全民,这是个大问题.

被抛弃的不是我,而是整个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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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cooler 发表于 2007-11-30 20:09: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郑现莉 在忽悠人。

欧美,尤其是北欧,土地一直私有,社会福利比所谓社会主义国家还好,可见土地私有不是障碍。相反,中国的土地国有不是全国人民所有,而是权贵所有,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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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muzhou 发表于 2007-11-30 20:40: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土地肯定不能私有话

不然社会主义的最后一点贞操都保补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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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seaman4694 发表于 2007-12-1 08:36: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我认为:对农民来说,从土地上获得的财富大部分是固定资本与流动资本的储量,而现行的“城市化浪潮”或者说“价格”之下往往是抬高了土地的价格而诱惑引起土地的“转让”或者像您说的政府征集。目前农民并非没有土地私有的意识只是还没有私有的权力!落后与低效率的农业产出则是诱使农民转让出土地的诱因,即使是土地私有的市场交换当中,农民也不是意识形态中的平等主体。由于权力与意识的缺陷,使得他们在交易中损失了很大的利益。

其实,造成这种差异是城市化中所带来的也是必然带来的问题,从供给本质上来讲,城市的土地于农村的土地是没有差异的,只是需求的差异而已。城市的另一种价值载体则是城市的土地在空间上,被人们赋予了更多的有形的与无形的资本积累而已!!!这是引起需求的动因。那么,在城市化过程中,如果我们仅仅是在口号上大张旗鼓,而被我们忽略经济与政治中本质的东西,那么,这和和谐岂不相悖???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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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shenghuilee 发表于 2007-12-1 08:56: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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