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一个荒岛上有一群人。他们以打猎(例如鹿)和摘水果(例如草莓)为生。每个人的天赋相同,也就是说他们在打猎和摘水果方面具有完全相同的劳动生产率。假设打第一只鹿需要10分钟,打第二只鹿需要20分钟,打第三只鹿需要30分钟,以此类推。(打鹿花的时间越来越长,可能因为鹿的数量有限,刚开始打的时候,鹿相对较多,因此容易打,随着鹿越来约少,要打一只鹿花的时间便越来越长。)假设摘草莓每10分钟摘一筐。(生产率保持不变的原因可能是相对于采摘量来说,水果特别丰富,因此摘一筐花的时间基本不变。)
假定这里只有劳动的投入,没有其他投入。
这群人有些人选择了当猎人打鹿,有些人选择当果农摘草莓。并根据需要相互交换。
现在我们根据劳动价值论,来看看鹿与草莓应该如何交换?
首先要计算鹿与草莓里包含的平均劳动时间。草莓很好算,一筐10分钟。但是在计算鹿时,就有麻烦了。怎么平均?用几只鹿的生产时间平均?有人可能说,这群人一天能够打几只鹿,就按几只鹿平均。这是不对的,忽略了猎人们的个人决策。猎人一天打多少鹿,完全取决于打鹿的收益与成本的权衡。打鹿的收益在于可以让自己吃上鹿肉(自己对鹿肉的需求),以及多出的部分与其他人换草莓吃(其他人对鹿肉的需求)。打鹿的成本在于丧失了休息的时间(这是猎人对闲暇的需求)。离开这些需求因素,我们是无法知道猎人们一天会打几只鹿的。
因此劳动价值论的一个错误,就是没有考虑需求因素,仅仅从供给的劳动成本考虑价值的决定,而离开需求,我们是算不出所谓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而效用价值论走向了另外一个极端,只考虑需求因素,没考虑供给因素,同样错误。)
当然,我们的讨论重点不在这里,因此抛开这些因素,我们假设劳动价值论克服了以上困难,知道这群人的猎人们一天打3只鹿,那么现在该如何交换呢?
3只鹿平均下来,(10+20+30)/3=20分钟,而一筐草莓10分钟。根据劳动价值论应该是1只鹿=2筐草莓。但是劳动价值论这种平均分析对吗?
下面我们证明劳动价值论的平均分析结论1只鹿=2筐草莓是错的。
如果猎人一天根据需要生产了3只鹿,那么根据劳动价值论应该有1只鹿=2筐草莓。但是如果有1只鹿=2筐草莓的交换比例,猎人绝对不会打第三只鹿。因为打第三只鹿需要30分钟,花30分钟自己可以去摘3筐草莓,而不是仅仅换回2筐草莓。这样就推出了矛盾。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2-5 0:40:02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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