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只鹿平均下来,(10+20+30)/3=20分钟,而一筐草莓10分钟。根据劳动价值论应该是1只鹿=2筐草莓。但是劳动价值论这种平均分析对吗?
下面我们证明劳动价值论的平均分析结论1只鹿=2筐草莓是错的。
如果猎人一天根据需要生产了3只鹿,那么根据劳动价值论应该有1只鹿=2筐草莓。但是如果有1只鹿=2筐草莓的交换比例,猎人绝对不会打第三只鹿。因为打第三只鹿需要30分钟,花30分钟自己可以去摘3筐草莓,而不是仅仅换回2筐草莓。这样就推出了矛盾。”
劳动价值理论的平均分析并没有错,而是你所认为的劳动价值理论的平均分析出现了错误。在〈资本论〉第一卷中马克思已经说明,商品经济存在的前提之一是社会分工。你的平均分析其实是先假定社会分工,最后又假定自给自足。如果人们是自给自足,(10+20+30)/3=20还有意义吗?还会有“价值”吗?再说,在你所假设的荒岛世界里,人们天赋相同,而且劳动分工并没有产生斯密所说的劳动生产率的后天差异,再加上一切生产资料都是公共占有。满足这些条件的明显是自给自足社会,而不是存在社会分工的商品经济社会!
我想你可能是认为马克思是根据用于交换的产品计算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我这里是根据生产的产品(既包括自给自足的部分,又包括对外出售的产品)计算的。因为你可能说,马克思认为只有社会劳动才创造价值,而私人劳动(即用来自给自足的生产劳动)不创造价值。因此与马克思的计算不完全一致。首先,我不认为马克思一定就是根据交换的产品计算,而不是根据生产的产品计算。其次,即便是马克思是按照交换的产品计算的,平均分析同样是不对的(相反,更荒谬)。原因如下:
例如,假设猎人按照社会的需求(猎人自己的需求和果农的需求)生产了3只鹿。(也可以一般的设为x,整数),猎人们共留下1只鹿自己吃(这个也可以一般的设为y, y整数,且y<x),而拿剩下的2只鹿(一般化,剩下x-y)与果农们交换。那么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用于交换的鹿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多少呢?不论是拿三只鹿中哪2只拿出去交换,两只鹿平均下来的生产时间一定是在15分钟与25分钟之间。(最低值是第一只鹿与第二只鹿平均15=(10+20)/2,最大值是第二只鹿与第三只鹿平均25=(20+30)/2)。总之,低于第三只鹿的生产时间30分钟。因此猎人们的最佳决策同样不会生产第3只鹿。
(一般化的鹿的平均劳动时间在[10+10(x-y)]/2与[10(y+1)+10x]/2之间,都比边际分析的结果10x小。猎人们自然不会去提供第x只鹿)
同时,不知大家发现没有,这种情况下的平均分析更荒谬的是,这个平均价值是一个不确定的值,这种不确定性,不是因为猎人卖的鹿的数量不同引起的,而是由于猎人卖的是顺序不同的鹿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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