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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第一定律(价值创造定律)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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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ggqq 发表于 2005-6-19 23:32:00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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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创造定律

说明:本文定义价值是商品的量,那么如何测量这个量呢?一是直接测量,这要求找到一个标准商品充当法码,显然此路不通;二是间接测量,即通过测量与商品有因果关系的东西的多少来测量商品的多少。本文是通过测量生产商品这个事件的多少来间接测量商品多少的。

应该说,劳动价值论和效用价值论都属于间接测量法,他们的根本问题在于不知道自己是寻求间接测量法,甚至连“测量”这个理念都没有。他们都是为研究价值而研究价值。

从系统上看,商品整体只能是人、劳动工具、劳动组织之和的创造,而不可能是它们创造的和。其过程是,劳动中各要素按结构关系相互作用,形成一种合力,这种合力作用于劳动对象,劳动对象便转化成劳动产品。我们不妨称这种合力为生产力。显然生产力在时间上的积累便是生产事件的量。

依照马克思的抽象分析法也将得出同样的结论。此时,将不同商品生产活动间的各种有差别的因素抽去,只剩下两种共通物,即生产力﹝或劳动力﹞和劳动时间。这两个因素缺一不可。生产的实质就是生产力在时间上的延续,所以生产事件的多少----价值是生产力在时间上的积累,等于生产力乘以生产时间。这便是价值创造定律,其数学表达式为:

Q = f·t

Q ---- 价值,f ---- 劳动力,t ---- 劳动时间。

请注意:此时的价值与价格无关,它将交给分配系统,由分配系统统一分配,分配后各商品得到的价值为分配价值。分配价值与马克思的生产价格等义。只有分配价值才能决定价格,是交换价格的波动中心。

若不考虑生产工具等,则 Q = f·t 便表达马克思的价值。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将劳动力平均掉的结果,这种平均是走弯路的。在Q = f·t下倍加关系将是逻辑上的必然,因为我们可认复杂劳动中支出的劳动力 f 更大。

马克思的根本错误就在于不考虑生产资料,从而其价值范畴与商品范畴不一致,这使得以哲学和法律善长的马克思不得不偷换概念,如是前言不符后语。譬如马克思说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就是偷换概念。劳动什么时候既是爹又是妈,能独自生产出产品?劳动是父土地是母,这是他认账了的。显然,如果“劳动产品”没法指证,则其抽象劳动、价值等一系列概念都是悬空的大厦,随时会掉下来。

边际生产论或萨伊虽然将商品的父和母统一考虑了,但是他们打破了系统的整体性。显然任一生产单元都是一个系统,而系统中各要素是按结构关系组成系统的,从而系统的性质与系统中各元素的性质大不一样。如氰化钾分子有剧毒,但是其各原子却没有毒。这就是说系统具有创造商品的属性,但是各要素却没有创造商品的属性。那么,怎能定义各要素的(边际)生产力和(边际)贡献呢?这个定义是不可能有的,自然那n个生产函数也是乌有。不用多说,Q = f·t便表达了那n个生产函数要表达的内涵。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6-20 0:40:24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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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价值创造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必要劳动时间 社会必要劳动 效用价值论 价值 定律

沙发
letmesee 发表于 2006-4-23 14:27:00

很认同曹老师的观点,如果把这个生产力乘以时间变成社会平均稀缺要素耗费,就是我的看法了。当然,这个与曹老师的观点类似。

天高地迥思宇宙之无穷,兴尽悲来觉盈虚之有数

藤椅
ccggqq 发表于 2006-4-23 19:24:00

我觉得“社会平均稀缺要素耗费”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类似,在不能确定个别稀缺要素耗费时却确定了社会平均稀缺要素耗费,这是违反数学的。

在马论下,如果先依Q=FT求出个别价值,那么个别价值的平均值就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板凳
qazsewas 发表于 2006-5-12 14:47:00
价值不但是一个量,而且它更是一种关系,一种商品的价值必须通过另一种商品才能表达。"劳动价值论和效用价值论都属于间接测量法",你给来一种直接测量法,让人看看。价值能够直接测量,那还要它有什么用?

报纸
ccggqq 发表于 2006-5-13 01:51:00

其实世界是由关系连接起来的,将“一种商品的价值必须通过另一种商品才能表达”作为价值是一种关系的理由是不好的描述。经济学中人与人、人与物、物与物的关系应是指价值的分配,这些关系直接决定各要素分得的价值的多少。

我文中说了价值不能直接测量,因为我们找不到标准商品。我们测量长就是直接测量,是用长测量长,因为尺子本身就是一定长度。电量是间接测量,因为电表不是电,而是电引起的结果——电表的运转。

地板
letmesee 发表于 2006-5-14 06:26:00

到今天才重新看这个帖子啊。

想请教曹老师,您定义的价值是什么概念?我们需要测量价值吗?

我理解的价值是不同的物品交换时,其中本质上相同的东西。这个不需要测量,因为实际的交换不是按价值来确定比例的。

另,若真要测量,您的生产力也是无法测量的哦!

天高地迥思宇宙之无穷,兴尽悲来觉盈虚之有数

7
ccggqq 发表于 2006-5-14 21:48:00

我是没指明生产力的测量方式,但是我指明了一个至少是现在看起来可行且好理解的途径,这总比经典理论不知问题何在——于是认为自己解决了测量问题要好。

我定义价值是财富的量,是依据形而上学关于质和量的规定来进行的。此时我认为使用价值(或效用)是财富的质,由此可描述经济行为为何如此这般,比如描述:你创造了财富,你消费了财富。从财富量(价值)上可以描述经济行为的规模和度,比如描述:你创造的财富是多少,你消费的财富是多少。我想你如果能从质和量两个方面都对经济行为的描述,那么你的描述是完善的。

8
letmesee 发表于 2006-5-14 23:18:00

恕我愚笨,我真不是很理解“形而上学关于质和量的规定来进行的”的形而上学的意思。

您讨论的已经不是我理解的通常意义上的那个价值概念了,您定义的价值概念我不能理解也感觉不到它的意义,就不加入讨论了。

天高地迥思宇宙之无穷,兴尽悲来觉盈虚之有数

9
ccggqq 发表于 2006-5-15 16:05:00

马克思开始也是要求从质和量二方面考察商品,但是后来就变味了,不见商品“量”的踪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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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量与质界定的相对性与相互转化

洪昆辉

要:论文针对传统理论对量与质研究的缺陷重新界定了量质以及量变质变的概念,提出了事物的层次和局整关系决定量与质,以及量质界定的相对性及相互转化,为社会、自然、思维领域进行数学研究提供了哲学层次的理论支撑。

关键词:量; 质; 层次; 相互转化

量和质是一对古老的哲学范畴,对它们的研究已经有了相当悠久的历史,一般情况下,人们在探讨任何问题时都不能不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事物量和质问题。然而,迄今为止,对量与质的界定,量与质的关系以及量变和质变的问题争论较大,量和质的问题实际上还没有得到真正的解决。如果不能解决普适性哲学范畴的量质问题,很多东西的研究根本无法深入,.因此,重新认识量与质问题,正确理解量与质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它们之间的转化关系具有重要的理论及现实意义。

一、量与质问题的早期探索及现有量质理论的缺陷

1. 量与质问题的早期探索

要认识存在物,仅仅指出它存在,停留在一个字上那等于什么也没说,最起码是要回答是什么以及它的大小,多少等,这就是人类最早面对的事物的所谓量与质的问题。把作为哲学范畴明确提出来的是亚里斯多德。他指出了与量质相关的若干规定:其一,性质数量都是实体的规定性。的含义归纳起来有二方面,首先是事物在本体(实体)上的差异,关系到事物是什么和不是什么。其次是属于变化的偶性,就是说是事物本质上的差异和偶性上的差异;其二,关于的含义,他指出,凡事物可区分为更多的组成部分,就形成量。其中有可计数的(指个体的多少)和可计量的(指广延的大小)两种。量又可区分为本性的量属性的量,其三,运动包括量变和质变,运动分成六种:产生、毁灭、增加、减少、变更及地点的改变,增加和减少属于量变,变更则指性质的变化。

对量质问题作了深入研究的是黑格尔。.他指出:质是存在的规定性”[1]一般存在是没有规定性,是抽象的,因而也是没有质可言的。所以,质是一个具体存在物的规定,质就是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特殊的直接的规定性。或者说质是事物直接、抽象、简单的规定性,量是比较间接的具体的复杂的规定性黑格尔对量质问题的看法至今仍然是引用得最多也是比较权威的看法。

2、对量质问题的当代研究

1)比较传统的权威定义

辞海曾这样定义事物的量和质质是一事物区别于它事物的一种内部规定性,是由事物内部的特殊矛盾规定的,事物的多样性,就是事物之间的质的差别的表现。量是事物存在的规模和发展的程度,是一种可以用数量来表示的规定性,如多少、大小、高低、长短、轻重、快慢等。”[2]中国大百科全书是这样定义量与质的:“质与量:表征事物的两种基本规定性的哲学范畴。质是由事物的内在特殊矛盾决定的,使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内在的规定性。量是质的等级、规模、范围和结构的表现,是事物可以由数和形来表示的规定性。”“量是事物的外在规定性”[3]

2)对质的当代理解

20世纪40年代后,随着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耗散结构论等学科的兴起,人们对量质问题的理解进入了一种新的境界,即由过去对实体存在的质和量的理解转变为对事物作为系统存在的质和量的理解,从事物静态的量质的理解转化为对事物相对静止(动中之静)稳定态的量质理解。认为“质是使事物成为它自身并使该事物同其他事物区别开来的内部规定性” [4] “质是事物的一种稳定态的规定性”。在古代或近代质主要是作为“实体的质”来理解的,质是一种“实在之有”它通过属性表现出来。在当代,质更主要地被理解为“关系质”,“系统质”和“稳定态”的质。事实上实体——属性与系统——稳定态是人们对事物“质”的两种不同把握方式。实体——属性是从内在与外在的角度来把握质的,质是事物的内在规定性,属性是质的外在表现。系统——稳定态是从事物与环境的相互作用从事物的演化过程及状态来把握质的。按系统——稳定态理论。任何一个系统都具有无穷多种可能状态,但能代表系统质的规定性是那些“稳定态”,因此一定的系统稳定态相应于事物的一定质。而从一种稳定态向另一种稳定态的跃迁便相当于事物的质的变化过程。稳定态是指一个系统在一定的环境影响、干扰面前能够通过一定的信息反馈调控保持自身系统的不变性。从稳定态角度看质的规定性与从属性角度看质的规定性是不同的,稳定态实际上是动态的,它在动态过程中自身表现出来的稳定性,是变化中的稳定。而属性是相关性表现,本质上是静态的,即事物的质在这一关系中便是这种属性,不是别的属性。从稳定态角度看质体现出来的是质的历史演化,把历史过程和演化存在引进了质的研究中来。事物稳定态的质还决定于事物与环境的相互作用,稳定态由事物自组织和它组织(外部作用)二方因素共同形成,耗散结构系统是靠与外部的物质、能量、信息交换维持其存在,即一种事物(耗散结构)稳定态的质,不但决定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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