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价值论和效用价值论不等时候,商品的价值怎么确定??
我通过劳动生产了A、B两样物品,这两样物品花费我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分别为1h和2h,现在拿去和别人交换,按照劳动价值论这两样商品的交换比例为2:1。此为劳动价值论。
但是,这A、B两样物品的对于一位买家的效用来说是2和1,那么按照效用价值A、B的交换比例应该为1:2。
此命题是不是一个伪命题?
还是劳动价值论和效用价值论有内在的某些联系?
我又感觉效用价值和马政经中的使用价值好像有关,是吗?
PS:我对效用价值论其实根本不懂,只是顾名思义想当然地理解。如有可能请一并解释一下。


雷达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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