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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font size="4">社会主义国家的自然资源是归全体国民共同所有.这种所有权的体现形式应该是自然资源在劳动产品中所占的收益均分给全体国民.我这里将企业的收入分成三部分,一部分是自然资源收益,一部分是生产资料收益,一部分是劳动收益.在这里,我举几个我的分析,矿产企业消耗的是不可再生的资源,矿产企业的收入靠的是出卖初步加工的矿产资源,而这些矿产资源是属于全体国民的,所以国家应该从每吨矿石的销售收入中提取一部分资源消耗费,均分给每个国民.其他的农林牧渔业消耗的是可再生资源,但其使用的土地和海洋资源也是属于全体国民的,对于农林牧渔业的收入也应该提取资源使用费均分给每一个人.同理,ZF出售给房地产商土地使用费也是属于全体国民,应该被均分的.</font></p><p><font size="4">我的想法来源很简单,国家的资源是有限的.并且属于全体国民的,那所有的资源使用费税,就应该属于全体国民,而不是由国家来使用.ZF的公共设施的建设资金要来源于受益人群,不要把应该均分给国民的资源使用费作为公共建设资金花在某一群人身上.</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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