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与圣光同在在2008-3-13 18:40:00的发言:
因为是非正式的讨论,所以我想用较不严格但较为方便的语言描述这样一种思想:如果一个人使用自己的劳动力和自己的生产资料生产出来的产品,天然地归其所有。这似乎是自然经济时代的经济伦理,或者说是“公理”。但资本主义经济缓慢地从此种经济形势脱胎出来,如果同样拥有劳动力的所有权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的资本家,完全占有产品,似乎也不违反这样一个“公理”,如果我们相信上面的公理是所有私有制的共同特征的话。当然,上面这些话都属于典型的YY。因为严格地说,历史上资本主义的兴起,根本不需要这样一个经济伦理或者所有权的价值判断而被一次性承认。这种制度被确立的缓慢过程可以在经济史上轻松地查到。
我完全赞同你的说法。
我也发现这似乎是一个“公理”,不但是自然经济时代的“公理”,商品经济时代貌似也遵守这个“公理”,而且我觉得公有制经济时代好象也同样遵守这个“公理”。
我考虑为什么会貌似存在这个“公理”,于是我从劳动价值理论的体系中去寻找,在我看来,物化的所有关系实际上是价值的所有关系,新产品的价值W中包括了生产资料转移的价值C、劳动力转移的价值V和剩余价值M,那么这3种价值的所有关系就决定了新产品的所有关系。剩余价值M是劳动者有机组织了生产资料转移的价值C和劳动力转移的价值V后创造出来的,那么根据价值概念外延的无差别性,这2种价值没有质的区别,只有载体的不同,它们在剩余价值的创造中起的作用是相同的,所以我认为每一份价值的增殖部分都是相等的(等比例),每一份增殖的价值所形成的新的所有关系将与原有那份价值相同(平均分配)。
于是,我认为我找到了一个可以跨越多个经济时代的“公理”——自然经济时代,劳动者自己的生产资料、自己的劳动力,所以剩余价值全是劳动者的,所以新产品是劳动者的;商品经济时代,资本家的生产资料、资本家购买的劳动力,所以剩余价值是资本家的、新产品是资本家的;公有制经济时代,全社会公有的生产资料,劳动者自己的劳动力,所以剩余价值一部分是全社会公有的,一部分是劳动者的,而产品只能是劳动者所在生产组织这个虚拟所有者的。
“当然,上面这些话都属于典型的YY。因为严格地说,历史上资本主义的兴起,根本不需要这样一个经济伦理或者所有权的价值判断而被一次性承认。这种制度被确立的缓慢过程可以在经济史上轻松地查到。”
至于你说的这一点,我是这么看的。这是一个关于分配的客观规律,在特定的所有关系下形成特定的分配关系。客观规律时刻在起着它的作用,发生变化的仅仅是所有关系和它导致的结果,而不是这个关于分配的客观规律,所以就不需要被一次性的承认,就连一个确立制度的缓慢过程都不存在——它是自始至终的存在且被人类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