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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分析入门] 《论城镇化的动力因素及所出现的问题对策》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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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也就是土地集中的过程,也是城镇化的过程(主要通过土地投资收益所占收入比重变化实现的),是城乡一体化的过程。前面已经说了土地城镇化的动力因素之一,人口迁移。除此之外还有另外一种因素,就是在国家宏观土地规划下的土地城镇化,从而推动区域城市化(自上而下地推进城市化)。ZF通过宏观规划,将城市范围向郊区扩建,比如通过交通道路基础设施,将其中的土地纳入城市用地。人口迁移因素在这里就不再较多论述了,因为人口迁移主要是生活上自然选择的结果(生活需要,自主转移),主要论述下土地城市化。当然,不管人口迁移城市化还是土地城市化,都是由家庭成员城市化渐渐实现家庭整体城市化(因为现阶段家庭存在内部收入分配差异),从而最终实现社会城市化(社会是由一个个家庭构成的),家庭又是由家庭成员组成的。所以在土地城镇化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一点问题,既要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又要兼顾家庭中少数收入较低成员的利益(肯定是少数,如果是多数那么这个地区肯定不适合城市化或者说推进城市化的经济条件不成熟),走科学的、内涵式(以人为核心)的城市化发展之路。

我在城市里曾亲眼所见有少数生活很低下和依靠乞讨为生的人,从他们的年龄上推算,他们所在的家庭应该曾经也生活在家庭联产包责任制下。他们如今在城里生活,但是他们的生活并不好,他们并没有分享到城市文明带来的快乐,甚至沦为了乞丐。在我的家乡,我总会在小街上或路旁看到许多担着框卖菜的大妈和老奶奶,我在合肥城市的天桥上也曾见过有许多挑着框卖硬糖果和卡片的,也有卖冰糖葫芦的老爷爷。他们事实上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一部分,只是市场经济中的弱势群体罢了。我有时走旁边路过总会情不自禁买点(事实上我并不需要的),有时我想我能一时帮得了一个人,几个人,但是在我们国家还有多少个像这样的人啊!这些处于城市和市场经济边缘的人,以及农村那些本能地向市场靠拢的人(不管是主动地还是被动地,这个步伐或许比较艰难,而挽救、帮助他们,把他们带上幸福大道,带上美好明天的恰恰将还是市场经济本身,来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和与此相适应的完善发展着的政治、文化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因为他们的年龄较大,所以一般很难像青年人那样随意选择和变动职业;倘若他们年轻他们是不会选择从事这样职业的,也不会呆在这里的。但是他们为什么不选择离开呢?因为他们的家就在这里,他们这部分人就是因为土地城市化而成为城市人的。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他们家庭承包的土地被纳入到城市用地,他们生活的这个区域整体被纳入城市,他们的身份就会由农村村民变为城市市民,也即为他们家庭整体一次性被推进城市化,而不是由家庭成员渐渐城市化到家庭整体城市化。当地ZF在征用他们家庭土地时,会给予他们家庭相应的补偿,他们家庭也会因此得到一些收入,然而这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最科学途径。社会存在很多变化,而他们本人的家庭及自身的生活都会受到各种确定和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他们是一次性获得补偿而不是持续获得,而且他们家庭所承包的土地价值事实上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同步增长,如今他们这部分土地收入增值的机会也彻底没有了。他们被纳入到市民范畴后,家庭土地一次性获得的补偿以及其本有的收入和储蓄,很可能因为家庭和自身情况的各种需求很快被消耗殆尽,最终结果即为他们(一次性)补偿所获和经济收入与他们变为市民后的需求满足所需资金相差太大。然而此时他们家庭的土地已经被征用,之后不再拥有土地承包权和使用权了,如果他们土地这方面的收入之前是家庭主要收入的话,他们的生活肯定会困窘无疑。倘若他们的这部分土地收入能随着土地的增值而同步增长,这部分收入再加上社会最低生活保障收入,至少能满足(也必须要满足)他及家庭的最基本生活需要。这样即使他的家庭变为了城市家庭,他变为了市民,在城里没有工作或者收入水平低,也能依靠这部分特定的、持续的且不断增长的收入解决家庭最基本的生存需要。长期以来,在我国遇到国际经济危机及国内产业调整,影响就业率增长时,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我们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他们家庭承包有土地,即使失业没了工作,也能依靠家庭承包的土地获得收入,解决最基本的生存需要,从而不会引起社会不安定因素上升。

如今我们没有很好地兼顾到家庭中收入较少的这部分成员的实际情况和利益,不但没能很好地解决这部分人的收入问题,他们这部分人的生活水平相对于之前来讲,甚至会在一定程度上下降,而且还会造成一定程度的社会压力。对于依靠土地收入和最低生活保障金才能满足最基本生存需要的家庭,一旦家庭的土地征收补偿金消耗殆尽,接下来的日子就只有依靠社会最低生活保障金了。此时的社会最低生活保障金只有提高到之前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土地收入的总和,才能满足其家庭最基本的生存需要,一旦此时的社会最低生活保障金增长速度不能满足这一需求(低于之前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土地收入的总和),为了生存,城市违法事件就可能增长,所以必然会增加ZF财政的压力。然而即使社会最低生活保障金提高到这个数目,他们也只能够满足最基本的生存需要,因为社会存在不确定因素,一旦不确定因素发生,违法犯罪率还是会上升。而且,这些数目收入只能够满足他们的生存需要,无法用于其它消费(为了生存他们也不会用于其它方面),从而他们的生活也很难改善;如果他们的其它方面需求表现出来,还是会增加城市犯罪率。造成这些现象和问题的原因就是有些人不具备市民条件而又把他们变成了市民,他们的情况在当前及未来一定时期内与城市文明不适应,不能满足城市生活的各种压力和困难(而如果不具备条件首先是经济上不具备)。所以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一定要兼顾家庭成员中落后的部分,对于这些少数人,首先要想尽一切办法提高他们的收入,而不是急切地把他们变为市民。要不断提高农村社会最低生活保障金,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他们一旦变为城市居民,就要享有城市生活保障的一切标准。

他们家庭的土地所获得的收入,应该是不间断的且持续增长的,直至家庭所有的成员都渐渐成为城镇居民(最终家庭城市化)时为止,此时家庭联产承包的农业经济基础不复存在,家庭承包的土地自然回归集体。因为现阶段家庭成员和家庭并没有完全融为一体,长时间内都会存在家庭内部收入分配(差异),这就决定了社会城市化进程(应该学习人口迁移城市化中的优点)要从家庭成员城市化开始(家庭成员有差异的城市化,即同市不同时)渐渐实现家庭整体城市化。对于家庭中收入水平高的,有稳定工作的,能够适应城市生活的,可以率先转为城市居民;对于家庭成员中收入水平低的,没有稳定工作的,目前不能适应城市生活的,可以晚一点变为城市居民,继续保留农村户口,也即为继续保留家庭联产承包。当然,也不能因为少数人而阻碍城市化进程,也不能因为家庭联产承包而影响或阻碍城市化进程,(家庭联产承包要服从和服务于社会城市化,不能不进行城市化,也不能延缓城市化进程),因为城市化是客观的,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是城乡一体化的必然要求。此时在ZF统一规划土地中,他们将土地使用权在ZF监督下有偿转移出去,在城市化之后最终使用他们家庭土地的企业或个人支付给他们补偿,他们所获转移家庭土地使用权补偿将随着土地增值而同步提高,并且是持续的,直到他们的收入水平能够适应城市生活,转为城市居民时为止(这部分土地收入归这个家庭中剩余有农业户口的拥有家庭土地使用权的成员所有,此时家庭承包的土地数量不变,不因家庭部分成员转入城市而改变,即这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并不会同时把土地使用权也带走,因为土地是以家庭为单位承包而非个人承包,家庭承包的土地数量保留不变,在城市化进程中转移土地使用权依然以这个土地数量获得收入,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倘若他们正对家庭土地有使用权,随着他们转为城镇居民就会此时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自然回归家庭在家庭其它农村户口成员中重新分配)。此时他们的土地所获得收入应该是稳定的、长期性的、增值的,他们应该在家庭联产承包下,长期从土地上获得收入,虽然土地因城市化进程被占用了,但他们家庭承包的数量还在,城市化进程所占用的这部分土地使用权,并不改变他们家庭联产承包(只要家庭中还有农业户口成员),依然可以通过土地获得收入(有偿流转土地使用权所获)。也就是说,虽然土地使用权被征用,但依然是他们家庭承包,这并不影响城市化进程,而且还可以改善他们的生活,从而兼顾整个经济社会和各方面群体的共同利益,还可以从根源上预防和解决城市化进程中的问题和各种城市疾病。所以在我国城镇化发展道路中,要兼顾家庭成员中收入较低成员,协调好各方面工作、各方面利益,实现系统优化;不可因小失大,要把全局作为考虑问题、处理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社会和人的共同发展作为城镇化的最高发展目标和价值追求,走具有中国特色的内涵式城市化发展之路,充分展现城市文明。

随着他们这部分人收入水平提高,最终也会成功转移为城镇居民,他们的整个家庭也就实现了城市化,此时他们家庭承包土地的基础不复存在,自然就会回归了集体成为国土,由ZF管理。此时他们转变为市民,就要给予他们本该享有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而此时他们已具备市民的条件,再加上各方面社会保障,一切都会是那么完美和谐,所以城市化进程一定要科学发展,以人为本。为了加快实现社会城市化,所以对于家庭中收入较少,没有稳定工作,不适应城市化生活的这部分成员,就要想办法不断提高他们收入,努力实施“再就业”和“再教育”的惠农工程,努力发展经济。提高他们的收入要坚持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注意长期性。此时对于他们这些人来说,土地收入依然是他们最基础的、最稳固的收入,而且他们所获得的这部分收入,在很长时间内都会持续获得并能增值,这是城市化给他们带来的惠利,从而使他们的收入能稳定增长,改善生活。这样就能在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中很好地兼顾他们的实际情况和利益了,让他们也共享改革发展和城市文明带来的成果。

所以为了实现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必然要在坚持经济社会整体利益的基础上更多兼顾到家庭联产承包下收入较低的家庭成员的特殊利益,这就要考虑ZF在推进城市化进程时所征用的是土地的使用权,以往只靠单一的地域条件来改变家庭成员的身份是不合理的,也是不科学的,应该主要靠这个家庭各成员的经济情况来判断。ZF判断家庭成员是否具备转变为城市居民的条件,尤其是经济条件,除此还要兼顾思想素质条件。如果一个家庭成员经济条件不具备,道德素质也并不高,从农民变为市民后,就会使城市文明不能完美体现,而且还会降低他的生活水平,影响城市和谐安定(此时他就成为了城市不安定的潜在因素)。最终ZF还要花费很大的人力、物力、财力来维护城市治安和解决这些人的经济问题,因为没有从源头做好,所以对于这些人(当初不科学征用获得他们土地使用权)现在看来就有点得不偿失。所以我们要从城市化的源头和长远上解决各种城市病,实现城市化的和谐发展。例如,我国大力改造城市旧棚户,就不如从源头解决来得更实在,应该两手抓,一手抓改造旧棚户,一手抓源头。

所以不能单从土地地域上一刀切,也不能单看圈地的这个区域的人口情况,而是要看这个人所拥有的经济是否具备村民变为市民的条件。因为如果具备经济条件的人很自然地就会随着城市化进程在自主选择和国家宏观调控下变为市民(甚至有时不用国家宏观推动)。这是由于人们劳动和需求的矛盾决定的,当他的收入剩余财力很大而最基本的需求又都得以满足时,只有用于交换剩余财力才会变得有价值,才能满足他其它方面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此时当农村经济社会环境已经不能满足他的需求时(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能为他提供想要的产品),而城市较高生产力所表现的城市职能可以满足他的需求(生产决定消费),如:更好的医疗、更好的子女教育、更好的住房条件、以及更好的娱乐生活等,此时他自然而然就会自己转变为城市居民。因为在土地城市化推动的区域城市化下,此时他们家庭及家庭成员生活的环境本身就会变为城市,所以没必要立刻把那些经济收入暂时不符合城市生活要求的家庭成员的身份变为市民(他们只需将土地使用权流转出去为城市化服务即可)。

科学推进城市化进程,要让所有人共享城市带来的文明,兼顾更多人群,尤其是农村中的弱势群体(家庭中没有稳定工作的、收入水平低的成员),完善以往推进区域城市化的方法(以往土地城市化是以牺牲家庭中收入较少的成员利益为代价),不是土地城市化决定人口城市化,也不是土地城市化决定家庭城市化,而是家庭人口渐渐城市化决定农村土地城市化,而人口城市化又是由家庭各成员的收入水平决定的(收入水平要能够可以长时间满足城市基本生活消费需要)。因为要兼顾这些少数家庭成员的利益,就要建立健全家庭成员城市化的专家评估和实际考察机制,看其是否具备转为城市市民的经济收入条件,以及从长远上考虑(根据当前收入水平估计转为市民后的一段时期生活会是怎样)。判断其标准就是把当前生活与转为城市户口后的可以预见的生活作对比,看转为城市居民后是否会降低当前已有的生活水平。例如在临泉城市化发展中将一些人口转为城市居民,就要评估其当前实际情况是否满足城市生活条件,以及在长远上的考虑。不单要考虑家庭及个人当前情况是否适应这个城市当前的生活方式和生活条件,其实就是转为后能否生存以及照这样下去能生存多久的问题,因为一个人或一个家庭在转入城市后,其本有收入和储蓄很可能会短期内就消费完了。

不管是人口迁移城市化还是土地城市化,都要由家庭成员渐渐城市化到整个家庭城市化(渐进式的),坚持科学自然的原则。科学自然就是尊重农民转为市民的客观规律,在市场调节和ZF宏观调控以及个人和家庭经济条件等实际情况的综合考虑下,合理地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依据这些事实而定,如果符合条件ZF应采取措施鼓励其成员转为市民(身份由农转非),此时土地收入一次性补偿即可;如果不符合,就在坚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努力提高其收入,加快其具备城市化的经济条件;如果是大多数人都不具备条件的话,还是首先应该提高他们的收入,合理推进城市化进程,改善民生,造福人民(当然这种情况总是少数家庭少数的成员,因为如果大多数家庭成员都不符合,那就说明这个区域的村庄经济很落后,也将说明这个地区的城市化水平很低)。当家庭中的所有成员都变为城市居民时,此时家庭也就由农村家庭变为城市家庭,家庭的农业经济基础不复存在,土地承包权回归集体,城乡一体化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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