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soe2008
903 0

[休闲其它] 田国强推荐序:九州之上,公地之殇 [推广有奖]

  • 0关注
  • 0粉丝

硕士生

79%

还不是VIP/贵宾

-

威望
0
论坛币
48 个
通用积分
0
学术水平
1 点
热心指数
2 点
信用等级
1 点
经验
15304 点
帖子
29
精华
0
在线时间
331 小时
注册时间
2008-10-31
最后登录
2022-9-5

+2 论坛币
k人 参与回答

经管之家送您一份

应届毕业生专属福利!

求职就业群
赵安豆老师微信:zhaoandou666

经管之家联合CDA

送您一个全额奖学金名额~ !

感谢您参与论坛问题回答

经管之家送您两个论坛币!

+2 论坛币
——文贯中著《吾民无地——城市化、土地制度与户籍制度的内在逻辑》

       贯中教授长期以来聚焦于对中国“三农”问题、土地制度、城市化等课题的研究,发表了诸多观点鲜明、论证有力、振聋发聩的言论。读者手上捧的这本集子,就是对其这些年来相关言论的一个集中展示,从中我们可以看到一种对真理和规律的认真探索,一种渴求行道于邦的急切心情,一种先天下之忧而忧的家国情怀。这里,我不想对书中的内容做多少介绍,相信读者会从中捕捉到贯中教授的洞识创见,而是希望给出一个引子,提供一些佐证。

       无疑,“吾民无地”是对中国广大民众所面临的土地之殇的一个高度概括,也指出了中国在解决“三农”问题和推进城市化进程中所遇到的诸多瓶颈制约的关键所在。管子有云:“地者,政之本也。是故,地可以正政也。地不平均和调,则政不可正也;政不正,则事不可理也。”(《管子·乘马第五》) 这一来自春秋时期的治国理政经验,在中国随后的两千多年的历史变迁中一再得到验证。1978年改革开放自农村分田到户大包干而始,偶然性之中恐怕也有必然性在内。我们不妨将视角再拉长一些,来回溯一下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演变过程,以获得一个完整的画面。

       井田制可算是中国远古时代的原始公有制,而战国时期商鞅在秦国变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废井田、开阡陌,废除土地国有制,使“民得买卖”,秦由此走向富强。秦统一中国后,土地私有制逐渐在全国确立起来。汉初,土地私有同与民休、轻徭薄赋的政策结合,带来了文景之治,然则土地自由买卖也带来严重的土地兼并和贫富悬殊,董仲舒、师丹等西汉名臣先后提出限田主张并得到实施,但限田依然是以土地私有制为前提的。自北魏到唐初,将战乱之后的无主荒地分而民用的均田制则逐渐发展壮大,很多依附于地主的农奴变成相对自由的自耕农。至明清时期,中国已然成为一个以自耕农为基础的农业社会,土地私有成为中国土地制度的主流。如果这一制度存在严重问题的话,它不可能支撑中国在漫长的农业社会里长期(两千多年)一直领先于世界其他经济体,也不可能被进入工业社会和后工业社会的当今发达国家所普遍采用。

       那么,中国实行了几千年的土地私有制度,何以成为今日的这般情势? 其实,即使是1950年生效的《土地改革法》第一章还规定“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1954年《宪法》也依然在第八条中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在第十一条中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直到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才首次对土地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进行了明确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其实当初讨论此项规定时就有很大争议。

       显然,这套实行了30多年的城乡分割而又排斥私有产权的土地制度已经面临越来越多的矛盾和问题,给国家治理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比如,土地在农村和城市、农业和工业之间的配置,通过地方ZF而非市场来完成,这使得广大失地农民并没有在土地增值的过程中得益多少,而地方ZF成为占据垄断地位的土地供方,对土地财政的依赖则与日俱增。

       根据国土资源部发布的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土地出让总金额达4.1万亿元,已超过,2011年3.15万亿元的历史高点.在一些省份,土地出让金的收入已与税收相差无几,这也导致地方ZF债务的空前膨胀,带来金融风险。在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系统工程中,土地作为最基本的要素,对其进一步深化市场导向的改革是大势所趋。在笔者看来,下一步的土地制度改革应该在“三规”(即规律、规则、规划)的框架下进行,这也是可以在此书之中散见的。

       一是“规律”。这里的规律是人类社会和市场经济所共有的规律,不能过度自陷于所谓国情和特色。目前,在中国内地的土地利用方式中,由于ZF的参与、干预过多,使得市场不能够充分地发挥基础性作用,遑论决定性作用,所以有必要对ZF的权力和行为做出限制,以使其更加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当然,要在土地市场真正理清和合理界定ZF与市场的治理边界,还是离不开土地产权的明晰界定。如果土地不能私有,那么公民的财产权就会大打折扣。“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孟子·滕文公上》) 简政放权就是要还权于民,而这必然要伴随着地权归民,允许土地私有制的存在和发展,与其他业已放开的市场一样,打破公有制铁板一块的不合理格局。

       二是“规则”。也就是法律法规。土地改革需要法治护航。如果仅仅是政策性的短期手段,而不触及那些与普遍规律相违背的、带有根本性的法规条文,那么改革很可能会难以真正落实下去,因为政策宣传很可能会被下面的官员错误解读甚至反面解读。现实中,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土地改革的一些创新性提法,已经被一些主管部门的相关领导解读得走形变样,其所造成的认识混乱极具破坏性。所以,要将大的改革决议通过法律、法规确定下来。否则,即使有中央决议,也可能得不到执行,决议最终不能落地,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这一举措的重要性还在于,对于那些从理念上根本反对改革的人、特别是有话语权、公权力的人进行规制和制约,从法理上阻塞其阻挠改革的进行和深化的空间。

       三是“规划”。土地的城乡流转与用途转化,当然不能随心所欲,毫无章法,需要在城镇化的规划和城市规划、区划框架之下有序进行。这就牵涉到规划、区划由谁来制定的问题。规划、区划显然不应仅仅是ZF独自承担的事情,如果没有公众的充分参与和专家的细致论证,就无法及时纠错、纠偏。但是,规划、区划主要还是定方向、定原则、定标准,不能不分巨靡,眉毛胡子一把抓。当然,规划、区划的制定也应该是在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基础上按照一定的规则程序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完成的。这方面,美国的州法律规定,地方ZF在将规划付诸实施之前,要举行公众意见听证会,ZF要对该规划进行解释,听取公众对规划的意见,同时也要听取相关利益团体的意见,基于此ZF再对规划进行表决。

       这里,我还想要强调的一点就是,理性思考、理论探讨无禁区。其重要性至少有二: 一是对已确立的改革方向和路径进行理论分析和论证,促进上下改革共识的凝聚和改革方案的执行;二是理论探索必须要超前,对现有改革的不足之处进行理论剖析,通过内在逻辑的推演指明下一步改革的方向。理论探讨的先行性极端重要,这次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吸取了过去若干年的理论探索、理论创新的结果,听取了很多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并将之以决议的形式肯定下来。当然,如前所述,改革的深入还有赖于法律法规的配套跟进和适时调整。

       过去六七年间,上海财经大学高等研究院农业与城乡协调发展研究中心一直在做这样的理论探讨和创新尝试。这个中心正是由贯中教授2008年起受聘上财特聘教授之后挂帅设立的.其后至今,该中心联合上海发展研究基金会连年举办以“土地制度、户籍制度与城市化”为主题的专题圆桌论坛,邀请国内相关领域的顶尖专家参会研讨。这些年来,参会的嘉宾包括蔡继明、陈钊、党国英、傅蔚冈、顾长浩、顾建发、胡景北、华生、黄祖辉、季卫东、刘愿、陆铭、罗小朋、乔依德、曲福田、盛洪、石忆邵、史晋川、史清华、宋顺锋、孙涤、陶然、汪晖、王建、王桂新、于建嵘、张伟、张曙光、张晓波、章铮、赵燕菁、郑振源、钟甫宁、周其仁等。会议形成了一系列研究报告,提交相关决策部门参考,如2009年的研究报告《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坚持市场导向的城市化道路———关于加快消除城乡二元结构的政策建议》,得到时任副总理回良玉的批示。

       贯中博士毕业于信奉自由市场的芝加哥大学经济学系,他在本书中所思所言有严谨的经济理论作为支撑,相信本书一定能够在这个意见纷纭的变革时代,为中国土地制度改革和城市化的推进提供重要参考! 当然,毫无疑问,中国土地制度改革不是一个人、一本书就能讲清楚、说明白的ꎬ 我们还需要更多、更深入的理论探讨和实践探索。

       是为序!

田国强

2014年2月25日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关键词:田国强 十八届三中全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地方ZF债务 上海财经大学 九州

已有 1 人评分经验 收起 理由
jyzsalex + 20 根据规定进行奖励

总评分: 经验 + 20   查看全部评分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我要注册

本版微信群
加JingGuanBbs
拉您进交流群

京ICP备16021002-2号 京B2-20170662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论坛法律顾问:王进律师 知识产权保护声明   免责及隐私声明

GMT+8, 2024-5-21 1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