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发展与监管的思考》指出在产品研发方面,由于缺少相关历史数据积累及应用,在创新型产品开发上还存在定价风险;此外,个别保险产品违背保险基本原理和大数法则,带有博彩性质,混淆了创新的边界,有伪创新、真噱头之嫌,如“摇号险”“世界杯遗憾险”等。
该思考还指出今后将对网络销售强调吸引眼球、夸张演示的营销方式加以规范,保证全面、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而在互联网保险创新方面也要把控其中的风险,如已有部分保险公司开始尝试与P2P合作,提供信用保证保险服务。在我国征信体系建设尚不成熟、没有足够数据和经验积累的前提下,而且P2P平台不断曝出风险事件,保险公司如何甄别、评估和控制上述风险都需要进一步研究。
此外,互联网保险在快速崛起之时,信息安全风险正在考验着险企的信息技术。信息系统是互联网保险的技术基础。目前,支撑互联网金融的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发展还不成熟,安全机制尚不完善,安全管理水平有待提升。互联网保险的业务数据和客户个人信息全部电子化,信息安全若得不到有效保障,将有可能酿成业务数据和客户信息灭失、泄露的重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