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资料必须的劳动时间”和“生产生活资料所必需的劳动时间”是一样的吗?后者是劳动力耗费于其中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前者是什么?什么是“生活资料必须的劳动时间”?你把不知所云的“生活资料必须的劳动时间”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拿来并列,称之为两种必要劳动时间,你能说明白是怎么回事吗?还普及,你就不怕闹笑话吗?
2、我就说吧,我就是把棉花市售价格改成100先令,你还是不会认可这种说法。你说的不管3先令还是4先令是指的什么?如果指的是工人的工资,那当然生产出与工资等价的商品的这段劳动时间是生产工人生活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劳动时间。马克思又没否认这一点。资本家付了3先令的工人劳动力的工资,工人可以拿这3先令换回等价的生活资料,但是,他需要给资本家生产等价的棉花,完成等价交换的过程。这个马克思否认了吗?马克思的举例说得很明白,10磅纱由工人花6小时纺成10磅棉花交给资本家,这个等价过程就完结了。但是,资本家投入到生产过程的不是10磅纱,是20磅,因此,工人在一个工作日内要完成20磅纱,这个多出来的10磅纱是无酬劳动。所以,剩余价值的来源有两种,一种是绝对延长劳动时间,从而由剩余劳动时间生产剩余价值。一种是通过加强劳动强度,提高生产率,相对的延长劳动时间,从而生产剩余价值。这种论述不是很清楚明白吗?这跟说的什么圆谎之类有共同之处吗?你要想反驳,那你就应该证明工人的劳动全过程都是等价交换,剩余价值能够来自其他非生产领域或者其他东西。结果你是怎么反驳的?把什么锅炉工之类的都搬出来了,除了把简单的事情搞得越来越复杂,能够说明问题的实质吗?
3、你根本就没有看在这一节开始的时候的假设。
资本家花10先令从市场上购买了10磅棉花,而棉花加工的时候消耗的纱锭等其他劳动资料是2先令,如果12先令代表2个工作日,那么,10磅棉纱就有2个工作日物化在里面。如果纺20磅面纱就是20磅棉纱24先令+一个工作日的工人工资3先令=27先令的成本。在前面还假设了劳动力日价值3先令体现的是6小时劳动小时,这样,物化在生产资料上的价值是24先令(4个工作日)+劳动力日价值3先令(6小时)+剩余半个工作日3先令(12小时劳动力价值体现了2个6小时)=30先令。棉纱按照30先令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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