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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2日 22:18:27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12日电(记者陶俊洁、刘开雄)证监会12日发布《中国证监会委托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案件调查试点工作规定》,旨在解决证券期货执法任务不断加重与执法力量相对不足的突出矛盾,加强证券期货稽查执法力量。
委托调查规定共九条,主要明确委托的方式,对欺诈发行、内幕交易等常规案件,采取专项委托方式,对重大、新型、跨市场等特定个案,采取一事一委托方式委托交易所调查取证。
对于委托的内容,交易所仅负责案件调查取证环节,调查终结,应将证据等案件材料移交证监会稽查执法部门或其指定的派出机构复核后,由证监会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委托调查规定明确交易所实施案件调查应当遵循的程序要求和执法权限,规定交易所在委托的范围内,应当以证监会的名义,依照证券法、基金法、行政处罚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相关规定实施案件调查,有权采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调查措施,但需要采取查封、冻结、封存等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报请证监会稽查执法部门依法办理。
同时,委托调查规定明确交易所应设立专门的部门从事受托案件调查,调查人员应持证上岗。交易所应当自行完成受委托的案件调查事项,不得将受委托事项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说,委托证券交易所实施案件调查,是资本市场稽查执法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下一步,证监会将按照委托调查规定启动试点工作,不断加强执法力量,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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