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jsedi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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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和银行] 货币增长如何解释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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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ggqq 发表于 2008-9-5 00:23: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以下是引用vincent_wgd在2008-9-4 10:54:00的发言:

央行的货币发行是有偿的,即任何机构都不得免费的从央行获得货币。即便是政府需要货币,也不能免费要。甚至直接向央行借钱都不行。(我国法律规定,央行不得直接从政府手中购买国债。)政府要钱,须向公众发国债。央行可以从公众手中再购买国债,这样间接的完成向政府放贷。

央行虽然有偿发放货币,但央行的行为不是掠夺行为。因为央行不能通过印刷钞票来支付自己员工的工资。央行员工工资应该是由国家财政拨款。央行如果说可以赚钱的话,那就是再贴现业务。但赚的钱要归国家财政。(其实央行的另外一些业务不一定可以赚钱,甚至还要亏钱,央行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

如果在增发货币中,存在掠夺行为的话。(经济学成为财富再分配),那就是所谓的铸币税。(也叫通货膨胀税)。政府在其中往往是最大的收益者,因为政府往往可能是最大的债务人。

美国发行美元,让美元成为全球流通货币,获取的也是铸币税。(就是你所说的掠夺)


查了一下铸币税这个概念,它实际就是指发行货币方获取的纸币与金属货币之间的差值,跟我讲的掠夺是一回事。不同的是,我据此提出无偿发行货币的观点,而主流经学则用采用货币(纸币)后为社会带来巨大方便为货币发行方(政府)的掠夺行为进行辩护——意思是说因为给民众带来这么大的方便,所以政府的掠夺行为是可以接受的,有偿发行货币是合理的。

sungmoo以前与我争论时一直说有偿发行货币中没有掠夺行为,这不是学习西方经济学人士应该具有的学术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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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moo 发表于 2008-9-5 06:43: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以下是引用vincent_wgd在2008-9-4 11:10:00的发言:

这里的主体和客体是不定的。

在严重通货膨胀时,受损的(或者叫被掠夺的)是持有大量货币财富的人。持有的货币财富越多,财富的贬值越大。就向被征了一次通货膨胀税一样。(比喻)

如果掠夺的主体与客体是“不定的”,那么,是否货币的发行者总是“通货膨胀税”的最大受益人?

另外,“铸币税”的概念,需要注意前提:货币当局与财政当局合谋或实质为一个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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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moo 发表于 2008-9-5 07:02: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以下是引用ccggqq在2008-9-5 0:23:00的发言:

查了一下铸币税这个概念,它实际就是指发行货币方获取的纸币与金属货币之间的差值,跟我讲的掠夺是一回事。不同的是,我据此提出无偿发行货币的观点,而主流经学则用采用货币(纸币)后为社会带来巨大方便为货币发行方(政府)的掠夺行为进行辩护——意思是说因为给民众带来这么大的方便,所以政府的掠夺行为是可以接受的,有偿发行货币是合理的。

sungmoo以前与我争论时一直说有偿发行货币中没有掠夺行为,这不是学习西方经济学人士应该具有的学术态度。

老兄请注意:(以前说过n遍了,你可以看看以前的各贴子)

(1)有人利用货币实现了掠夺,不等于货币发行者一定总从中受益。(你的所谓“无偿发行货币”,一样阻止不了有人可以利用货币实现“掠夺”,除非你能禁止一切信用行为)

每一次“掠夺”,请你明明白白说清楚:谁是主体,谁是客体,不要笼而统之地说成“A国”与“B国”或者“政府”——这只会给偷换概念带来余地。

(2)货币发行者(货币当局)若想实际分享铸币税(无论前面所说的“广义的”,还是“狭义的”)带来的好处,必须与财政当局合谋,或者与财政当局实质为一体。说白了,货币当局本身具有财政当局的职能,才能享有货币发行带来的好处。

铸币税定义的前提就是:(一国在法律上允许)货币当局具有财政当局的职能(或者两者可以合谋)。

(3)说到底,还是那句话,货币发行者有没有从货币发行中获得好处,就看货币发行者的行为置于何种监督之下。

(老兄,看懂没有?说了n+1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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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yonghu_1 发表于 2008-9-5 17:50: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怎么没有人解释一下,中央银行印刷的新的钞票是如何流入社会的?而且为社会所拥有?

如果是通过信贷,那么这些钞票早晚要收回的,而且还加上利息,那么社会所拥有的货币会越来越少。

如果是免费发放,那就是痴人说梦了。

如果新的货币计入国家财政了,由国家来使用,慢慢就转化为社会拥有了,似乎有点道理。

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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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moo 发表于 2008-9-5 18:00: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以下是引用xinyonghu_1在2008-9-5 17:50:00的发言:怎么没有人解释一下,中央银行印刷的新的钞票是如何流入社会的?而且为社会所拥有?

以前的贴子里说过了。

(非央行的)公众(作为一个整体),“拿到钞票”的过程,就是一个与央行交易(交换)的过程。

公众可以用外汇、黄金、国债、商业票据等等去找央行换钞票。

(公众中什么样的人,在什么时候,用什么样的东西,可以找央行交易,要看央行的政策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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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moo 发表于 2008-9-5 18:10: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以下是引用xinyonghu_1在2008-9-5 17:50:00的发言:如果是通过信贷,那么这些钞票早晚要收回的,而且还加上利息,那么社会所拥有的货币会越来越少。

收回这笔钞票的同时,还可以再放出另一笔钞票。

向公众投放的“基础货币量”是一个存量。

“收回钞票”即回笼货币,“放出钞票”即投放货币。

央行当时用(自己发行的)钞票换到了什么(这对应货币投放),就可以用什么再换回钞票(这对应货币回笼)。

央行当然也可以通过向商业金融机构贷款的方式投放本币,但这种方式让央行成为债权人(就与该具体的金融机构的交易而言,央行是债权人,金融机构是债务人)的同时也成为债务人(就与非央行的公众的交易而言,央行是债务人,公众是债权人)。因为央行投放货币这种行为,是以国家信用(或者说,以国家的名义)为发行准备的。

更重要的是,央行也不仅限于(在某一时期,甚至不主要)通过向商业金融机构贷款的方式投放本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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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moo 发表于 2008-9-5 18:26: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以下是引用xinyonghu_1在2008-9-5 17:50:00的发言:如果新的货币计入国家财政了,由国家来使用,慢慢就转化为社会拥有了,似乎有点道理。

“国家财政”与“政府财政当局”,还是要有点区别(现代货币体系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区分了“政府”中的货币当局与财政当局)。

如果一国货币当局与财政当局互不区分,或者只有名义上的区分,实为一体,那么,财政当局垄断货币发行权的危险可想而知了:货币只是政府税收的另一种形式。

对货币体系建设的有意义的讨论,并不在于,指出垄断货币发行权的机构“很可能获得额外的好处”,恰恰是指出,何以(如何通过法律的形式)让垄断货币发行权的机构不可能“获得额外的好处”。

而这里的关键之一恰恰是:垄断货币发行权的机构(货币当局),不能拥有财政职能。货币当局用自己发行的东西(钞票)所能换到的东西,一般不可以是实物经济中的产品,而只能是信用;即使换到了实物经济中的产品(这些产品的种类也是有特殊规定的),货币当局自身也不能消费这些产品,而只能原样保管,因为这些产品本来就不归货币当局所有,而是货币当局欠公众的(欠条就是货币当局发行的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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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gmoo 发表于 2008-9-5 18:35: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不让货币当局获得额外的好处,不等于,其他人不可能通过货币来获得额外的好处。

其他人之所以能获得这种好处,归根结底,在于全社会的信用体系。

货币体系是全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部分,但不是全部。货币体系建设与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重要关系,但两者不能等同,不能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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