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leabai
2467 0

[参考文献] [讨论]下一步,我们应该怎么办呢? [推广有奖]

  • 0关注
  • 8粉丝

贵宾

南波

院士

71%

还不是VIP/贵宾

-

威望
6
论坛币
97234 个
通用积分
63.9945
学术水平
22 点
热心指数
35 点
信用等级
20 点
经验
23743 点
帖子
2199
精华
3
在线时间
239 小时
注册时间
2004-8-27
最后登录
2023-6-26

+2 论坛币
k人 参与回答

经管之家送您一份

应届毕业生专属福利!

求职就业群
赵安豆老师微信:zhaoandou666

经管之家联合CDA

送您一个全额奖学金名额~ !

感谢您参与论坛问题回答

经管之家送您两个论坛币!

+2 论坛币

贝克尔是经济学家,但他在经济学圈子外的知音一点也不少。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应该牢记他首先是个经济学家,他拿的也是诺贝尔经济学奖。我坚信,不懂得新古典经济学,就无法谈论贝克尔。据说,贝克尔回忆他的心路历程,他从小就对社会现象极有兴趣,但终究无法接受“模糊不清”的社会学,转向了“简洁清晰”的经济学。因此,无论他入侵什么领域,他的文章始终传达出清晰,简洁的思想。在法和经济学领域也是如此。贝克尔常被邀请参加法和经济学的研讨会,但他却对这个学科忧心忡忡。在几次最近的访谈中,贝克尔说道,“尽管法和经济学获得了巨大的成功,但是它已经进入一个停滞不前的阶段。由于理论与实证分析的脱节,这个停滞时期将比通常情况下更长。”也许其他法学家不愿意承认这点(例如波斯纳),但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法和经济学这个领域很少能再有什么新鲜的,深刻的想法了。贝克尔开创了一个领域,却也几乎终结了它,《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这本书就概要地勾勒出贝克尔大半生的贡献,也是法和经济学的基本理论框架,毫无疑问是本经典著作。这本书收录了贝克尔早年最有代表性的几篇论文(这本书出版时贝克尔还只有46岁),贝克尔晚年思想的雏形也已经能从中窥得一般了。 在这里,让我们先界定法和经济学研究的方法论,摈除与之不相容的概念。我们应该先反思什么样的研究才能算是法和经济学研究?贝克尔没有明说,但至少有三条原则是很明确的。首先是原子个体假设和最大化个人的效用。效用是个复杂的概念,可以追溯到亚当.斯密,甚至更早的伯努力。十九世纪下半叶,边际革命先驱之一的杰文斯说,“经济学就说研究快乐和痛苦的微积分”,贝克尔彻底地贯彻了这一思想。从马歇尔开始,经济学家把效用写成一个效用函数(即一个黑箱),只要它满足一些重要的数学性质(如凸性,上半连续性等),我们就能从中推导出一系列激动人心的结果。从此,经济学家们对“效用”是什么便不再关心,效用函数只是经济学家手里的一个假设罢了。(虽然是最根本的假设)贝克尔的革命性创新就是从反思效用函数开始的。在贝克尔手里,效用函数不再是一个黑箱,许多特殊的要素都被纳入其中(例如时间,内疚,利他精神等),这样就能处理很多“非经济学问题”,从而实现了“经济学帝国主义”。第二条原则是市场原则。经济学分析的一般参照系是市场。在满足产品同质,数量很大,任意流动,信息对称等一系列的严格数学约束下,市场会达到均衡,即市场出清。我们也可以认为,只有使用市场出清的参照系,才是真正的新古典的法和经济学的分析方法。第三条也许算不上原则,只是经济学分析方法的特点,就是市场是有效率的。在我看来,法和经济学的研究目标就是如何设定和运作外部的法律体系,使市场的效率获得提高。这就意味着,所谓法和经济学只不过是最优配置理论在法学领域的简单应用,与资源经济学乃至火箭动力学并无本质不同。 这三条原则,大致勾勒出新古典经济学区别于其他社会理论的特征。在社会学里,人们更愿意称之为理性选择理论。贝克尔贯彻这种思想极为彻底,他必须首先是个经济学家。他在法和经济学上的工作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分别体现在刑法学和婚姻法这两个领域。其实 贝卡利亚早就使用过理性计算的方法来讨论刑法原理,并归结到社会契约;尼采则强调了自由意志;贝克尔综合了他们的思路,继续前进。凯尔森曾指出,无论是道德规范、宗教规范还是法律规范,“就我们对它们所抱的观念使我们符合这些规范而行为这一点说”,都是具有强制性的。然而,在一切社会秩序之中,刑罚却具有最高的强制性,即最大的严厉性。因此,法律体系,尤其是刑法可以作为强制的外部约束,它的可实施性是有保障的。这样,从整个社会来看,当外部制度因素不变时(维持特定的惩罚水平f),犯罪率保持在一个稳定水平上(个体以p的概率犯罪),即存在着一个“犯罪市场”,犯罪的供给等于犯罪的需求。具体分析微观个人行为时,我们主要关心损失函数,成本函数和违法的供给函数。通过解这个简单的线性最优,我们可以讨论这些数学变量所对应的社会制度的效率(监狱,罚款,补偿等)。此外,贝克尔还对它进行了福利分析,从而得出一系列政策建议。贝克尔把经济学的方法运用到了极致,但是他清醒地保持“审慎”的态度(这是几乎所有经济学家共有的美德),他知道他在努力为社会学和法理学做一项重要的基础的工作,但这决不是社会学或者法理学的全部。真实世界里的现象永远比苍白的理论更复杂。刑法学里就有个术语叫“撑骨裙原理”,表示严刑峻法反而激起民众的逆反心态,从而导致犯罪率的升高,最后画出犯罪与惩罚水平的关系是一根U型曲线。我们套用早期贝克尔的分析框架,没法推导出这样的结论。理性选择理论在这些“失范”的现象面前失效了! 贝克尔难道对他钟爱的理性选择理论的困难毫不知晓?当然不是,无论他一只脚迈向何处,他的另一只脚始终站在经济学框架里;他知道每前进一步都很艰难,但他还是发挥极高的智慧,使用极简单的工具(必须是新古典经济学工具)来处理极复杂的社会现象。他并不急着抛出一整套宏大的体系,只是不紧不慢地写小论文。我们回顾他后来十多年的工作,惊讶地发现他早已在不知不觉中化解了大量对他的批评。他在家庭问题上的工作亦是如此。1973年,著名的“政治经济学杂志”破例连着两期连载他的家庭经济学论文。随后,他的《家庭论》出版,一时洛阳纸贵,被奉为这个领域的经典。他的的工作发生了很大不同,贝克尔深知不能再简单套用最优化方法,必须在概念界定上有所创新,人力资本概念的出现适逢其时。严格说来,人力资本的概念肇始于明塞尔和舒尔茨,但直到了贝克尔手里才发扬光大。他指出,个人的教育水平与物质资本是可以互替的(这在经济增长理论中更有着深刻的含义),而抚育子女所花时间也能折合成未来从子女那里获得的收益。家庭不仅是个消费单位,还是一个生产单位,女性在家做家务与男性在外工作可以类比,只不过家庭的生产产品是孩子的教育,全家人的健康等。家庭里,孩子是一项耐用消费品,一个家庭选择生育孩子的数量,对孩子教育的投资,都可以用跨期的,世代交叠的家庭财务约束下的最优化来解。把这些要素量化后,我们就可以把家庭行为和社会劳动联系起来,把劳动时间与非劳动时间的效率分配联系起来,把家庭这个组织与个体,社会两个层次联系起来了。古人修齐治平的思想,岂不正与贝克尔的方法暗合?这样的表述看上去有些耸人听闻,但经济学含义是非常清晰直观的。遵循效率原则,更确切地说是性别的分工带来的互补性,经济学家就可以对家庭问题的立法提出许多建议。 与他的其他工作一样,贝克尔的论文总是毁誉参半。我们知道,当理论与常识不符时,必须先反思理论本身。谁都可以举出很多非理性的例子来反驳贝克尔的家庭经济学。贝克尔也从不回避这些批评,但他有他的原则,他的原则就是必须在经济学的框架中解决问题,他晚年的工作就是在不断尝试着在传统的框架内解决这些所谓的“非理性现象”。本书的第五编就是讨论非理性行为的。他当时还只能给出一个粗略的解释,没有把非理性行为给内生化。但他已经认识到,个体非理性的边际变化却往往是理性的;所以,我们从比较静态的角度观察这些行为,他们仍然是理性的!就这样,贝克尔敏锐地在边际上把非理性行为纳入了理性的框架。这本书出版以后,他继续与斯蒂格勒,墨非等合作了一系列论文,深入讨论了非理性行为。(例如吸毒,利他行为等)虽然使用的方法不同,贝克尔却最终和涂尔干,默顿等社会学家站在了一起。从学生时代起,贝克尔就梦想着构筑一整套的经济社会学。2001年他出版了新作“经济社会学”,初步圆了他的梦吧。 法和经济学可以研究的有趣问题还有很多,为什么贝克尔认为研究陷入了困境呢?理由是,研究方法非常匮乏,很难再作出现令人叹服的创新。这与法和经济学研究的对象有关,因为各个国家乃至地区的法律制度都不尽相同,甚至许多落后地区法律不同程度地缺失,但法和经济学常常需要宏观的眼光,需要加总的数量分析。在完全没有形成现代市民社会的区域,法律嵌入整个社会的运行过程,人治与法治,法律与文化缠绕纽结,我们很难从整个社会中单独提炼出几个变量来描述社会的运作。一旦缺乏标准化的制度约束,参数的加总与横向比较就变得毫无意义,这不仅是法和经济学面临的困境,也是结构主义社会学走向衰败的重要原因之一。贝克尔指出法和经济学的困境之一,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的脱节。我们稍稍留意一下芝加哥的“法和经济学杂志”,就可以发现它越来越“经济学化”了,即强调简单抽象的前提假设,严密的数学模型推导,而实证的工作相对较少。当前学界,这个领域更多地采用案例研究的方法,这主要是法学家,尤其是法社会学家在做的工作。很令人尴尬的是,绝大多数法学家并没有掌握现代的数据处理手段,他们也无法用手头的案例来检验法和经济学的理论模型,这就使得这方面的实证工作与经济学其他领域的水平相距甚远(例如劳动经济学)。与此同时,相当部分的经济学家仍然在追求缺乏经验支持的理论模型,他们对法社会学的实证毫无兴趣!贝克尔对此颇为担忧,尽管目前的大学体制能够为这样的劳动分工提供足够的空间。确实也还有一些出色的专家已经在这个领域耕耘了多年,他们对法社会学和理论经济学都有足够的了解和洞察,如兰德斯和波斯纳,但这样的人太少了。在我看来,也许贝克尔的意思就是这两门课缺乏互补性或者溢出效应,因此同时学习这两门知识的成本非常高,这就必然导致法和经济学需要更多时间才能走出低谷。 还有一点,我想也许是贝克尔也不愿意承认的,那就是法和经济学理论工具的落后。八十年代以来,经济学发生了“博弈论转向”,博弈论几乎改写了整个微观经济学!例如在产业组织领域,用博弈论取代原先分析范式后,我们对微观个体厂商行为模式的理解大大加深,得到许多重要的结论。我们要想理解法和经济学的一个重要应用领域-反托拉斯问题(例如九十年代末的微软反垄断案),就必须学会博弈论的思考方式。以贝克尔的洞识,难道对此视而不见?作为一个饱受传统经济思想冲击的经济学家,贝克尔的数学知识已经有些陈旧,用博弈论重写法和经济学教科书的工作不可能再由他完成了。更重要的是,贝克尔更喜欢用传统工具解决新问题。我在读他的论文时,时常为他的精妙构思所倾倒。不过,理论经济学的发展方向已经很清楚了,传统新古典方法很难在贝克尔的基础上再有所突破了,法和经济学必须进行一次库恩所说的范式革命。在某些领域,经济学家已经开始这么做了。普劳克是继贝克尔之后另一位家庭经济学的专家,他的最重要的工作就是继承和批判贝克尔。他摈弃了贝克尔的复合效用函数,引入合作博弈来处理夫妻的行为,并得到大量实证支持。我们把分析重点从人在环境约束下的最优策略转换到人与人博弈时的策略均衡,我们看到了希望。 贝克尔在法与经济学领域为我们提供了那么多的奇思妙想,可他的天才把可以做的几乎都做完了。下一步,我们应该怎么办呢?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11-17 9:00:22编辑过]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关键词:下一步 怎么办 诺贝尔经济学奖 新古典经济学 经济增长理论 讨论

李志刚: leabai@126.com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我要注册

本版微信群
加JingGuanBbs
拉您进交流群

京ICP备16021002-2号 京B2-20170662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论坛法律顾问:王进律师 知识产权保护声明   免责及隐私声明

GMT+8, 2024-4-26 1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