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手术刀
1431 0

[经济学基础] [转帖]和谐社会的微观基础 [推广有奖]

  • 0关注
  • 2粉丝

副教授

57%

还不是VIP/贵宾

-

威望
0
论坛币
45586 个
通用积分
1.6517
学术水平
14 点
热心指数
18 点
信用等级
12 点
经验
6142 点
帖子
448
精华
2
在线时间
19 小时
注册时间
2005-1-31
最后登录
2024-1-13

+2 论坛币
k人 参与回答

经管之家送您一份

应届毕业生专属福利!

求职就业群
赵安豆老师微信:zhaoandou666

经管之家联合CDA

送您一个全额奖学金名额~ !

感谢您参与论坛问题回答

经管之家送您两个论坛币!

+2 论坛币
和谐社会的微观基础蒲勇健

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

重庆大学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  可持续发展研究院副院长

 

我们现在谈和谐社会建设,对于一般的普通大众来说,似乎仅仅是一种口号,抑或是某种时髦;但是,对于经济学家来说,他们还要想得多一些,想得深一些。和谐,当然不错,一个社会,一个家庭,一个企业,如果能够做到和谐,是很好的事情。但是;对于社会来说,和谐与经济发展能够并存吗?对于企业来说,和谐不仅不会降低生产或者是经营的效率,甚至还能够进一步提高效率吗?这种好事是可能的吗?这是深层次是问题,不可不察。传统的经济学一般会认为效率与公平是相互替代的,而和谐就包含了对于公平目标的追求。传统经济学的理论会提出,如果社会为了追求和谐,可能就会以丧失效率作为代价;如果企业为了追求和谐,就可能以降低利润作为代价。所以,建设和谐社会,按照传统经济学的观点来看,就意味着用减缓发展作为代价去换取社会的稳定,这是经济学家通常所说的以效率换取公平。

主流经济学家一般对于以效率换取公平的作法都是嗤之以鼻的。在他们那里,通常认为在效率与公平两者之间,前者是更加重要的。没有效率的公平,是低水平的公平,是大家都共同受穷的公平。首先应该有效率,经济有发展,人们的收入得以提高,才兼顾公平。按照这样的主流经济学教义,现代社会才有了对富人征累进税的制度设计——先让富人赚了钱,有了效率,然后再对他们收税,政府再通过税收开支去帮助穷人。同样的道理,现代福利国家也这样,先让大家做生意赚钱,然后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作为公共开支的财政来源,通过福利政策去帮助穷人,从而抹平社会收入鸿沟。

如果按照这样的主流经济学理论,对于和谐社会建设的理解,也只能是这样的理解——在我们长达二十多年高达两位数的经济增长之后,效率已经获得了大幅的提高,现在是兼顾公平的时候了。但是,这是否就意味着效率会有所损失,经济就不再高速度发展了。我们距离长期发展的目标还远,我们国家还有近一亿人口生活在贫困线下。我们还需要许多年的快速发展。                                                                                                   

如此看来,从主流经济学的视角,和谐社会建设的必要性好象是难以把握的。

事实上,如果不能够跳出传统的主流经济学框架,我们无论如何也不能够很好地理解建设和谐社会的必要性的。可不是吗,新劳动法出来后,有人就担心新劳动法的实施可能会增加企业的成本,从而影响企业的发展;我国加入全球化后,产品遍销全世界,靠的是什么,在很大程度上是靠便宜的劳工成本;新劳动法大大增加了企业的劳工成本,会不会影响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预计今年土地法将出台,土地法可能将提高开发商征地的费用,也将增加开发商在征地过程中给予拆迁户的补偿金。由于开发成本的增加,会不会影响经济发展。新劳动法和预期中的土地法是或将会是在和谐社会建设背景下出台的,其中将体现和谐社会对于社会公平目标的追求。公平与效率的替代是主流经济学的基本公理,这些政策意味着效率的损失吗。凡是从主流经济学出发来看待这些政策的人,一定会有这样的结论。

因此,要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强有力理论依据,就不可能从目前的主流经济学中找到支持。相反,主流经济学给出来的是不利于和谐社会建设的推论。

中国要发展,经济要增长,国家综和实力要增强,这些都是我们的目标,在这一点上,我们丝毫不会动摇。同时,建设和谐社会有我们的目标,这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之一。这一点同样是丝毫不能动摇的。这两个目标能够同时实现吗!目前的主流经济学不能够给出答案,或者只能给出否定的答案。

由此看来,我们要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理论上的支持,就必须首先要对主流经济学进行改造,要进行经济理论上的创新,甚至要对传统的主流经济学进行变革。和谐社会建设要真正能够得到理论上的支持,真正能够在实际政策上得到体现贯彻,就必须首先完成和谐社会的微观经济理论的构建。这样的工作看起来是十分困难的,甚至在主流经济学家看来是根本不可能实现的。但是,一个好消息是,我们已经在此领域进行了探索,已经获得了重要的成果,已经取得了重要的进展。

在2007年10月出版的《经济学季刊》第7卷第1期上,刊出了笔者的一篇论文,题目是《建立在行为经济学理论基础上的委托——代理模型:物质效用与动机公平的替代》。这篇论文是笔者发表在《当代财经》2007年第3期上的论文《植入公平博弈的委托——代理模型:来自行为经济学的贡献》的进一步发展。有人说,2007年中国经济学界有一件事注定将对未来产生深远的影响,那就是这两篇论文。到目前为止,这两篇论文还没有产生预期的影响。在网上,网友的评论是“看不懂”。在美国的朋友说这两篇论文是近年来在中国本土上出现的真正有价值的,为数不多的经济学论文之一。但是,在中国,出现真正能够读懂这两篇论文的读者还有待时日。我在这里要说的是,这两篇论文的直接应用就是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为和谐社会提供了微观基础。是这样的吗!我凭什么如此大胆断言!下面,在这篇文章里,我来谈谈这个问题。

我们知道,目前的主流经济学关于人的假定是著名的“理性人假设”,就是说个人在涉及到利益关系的决策时,总是按照追求个人的效用最大化来进行的。用“自私自利”来表达是毫不为过的。众所周知,这样的思想较早可以追溯到不列颠哲学家边沁先生那里,后来在西方经济学奠基人亚当.斯密那里被当作经济学的基本假定,并且在此基础上构建出庞大的古典经济学体系。斯密认为,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的假设不仅是不言而喻的,而且他还提出其最有震撼力的理论是,每一个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不仅不会导致社会灾难,而且最终是带来整个社会的福利最大化。19世纪的边际学派在斯密理论的基础上建立起复杂的数学体系,所谓的福利经济学第一和第二定理就再次使用数学语言重述了斯密的思想。但是,理想主义的斯密理论有一个关键性前提是完全竞争。如果没有完全性的竞争,斯密的理论是不成立的,这在边际学派以及后来的新古典学派那里是看得很清楚的。关键的问题是,完全性的竞争在现实中是为数不多的,即使在一百多年之后的今天,各种各样的垄断,包括完全性的垄断,寡头垄断,垄断性的竞争层出不穷。更为重要的是,在个人的个体决策环境里,譬如人际交往中,完全性竞争的假定基本上是不符合事实的。所以,斯密的理论现在看是存在着严重问题的。2001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颁发给了在信息经济学领域做出开拓性贡献的三位学者,去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又颁发给了机制设计领域的三位大师。信息经济学为什么那么重要?是因为正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完全竞争假定就完全不成立了。信息经济学要研究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如何通过机制设计去实现某些既定目标。既然信息不对称是广泛存在的,建立在完全竞争假定基础上的斯密理想主义说教就没有多少实际价值。

更为严重的是,建立在理性人假定上的经济政策可能会带来社会的不和谐。譬如,目前的城市开发中,政府或者开发商补偿给拆迁户的补偿金基本上是按照拆迁户的生存费用计算的;如果居民拆迁后按照这样的补偿费就能够生存下去,开发商就不会给他们比这更多的补偿金。因为开发商是理性的嘛。但是,居民是有血有肉的人民,是有感情有情感的人而不是只要有吃有喝就可以由人摆布动物,开发商补偿他们的基本生活费用其实并没有给予他们完全的补偿,这部分没有得到完全补偿的损失就是他们因为离开故乡、离开他们祖祖辈辈生长的地方所遭受的感情或情感的损失。他们中的一些人也就呆着不走,不按时进行搬迁,甚至做“钉子户”进行抵抗。为什么会有“钉子户”,也因为他们是“理性人”吧。诸如此类的社会不和谐现象,应该说都与建立正在“理性人”假定上的政策机制有关。

事实上,人类行为是比较复杂的,并不是斯密所假定的那么简单。理性人是存在的,但并不是所有人类行为都是理性人假设的那样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要注意的是,尽管当年达尔文在提出进化论时曾经在思想上从斯密的竞争思想那里获得启发,但是,进化论在描述人类行为方面却比斯密丰富得多。按照进化论,人类行为的行为模式是进化而来的。由于突变的原因,任何模式的人类行为都是可能的,而不仅仅是理性行为。只有那些在进化过程中取胜或者说是经过进化选择的行为模式才可能“遗传”下来,从而保留下来。所以,没有理由假定所有的人类行为都是理性行为。在这里,理性行为特指经济学里所说的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的行为。主流经济学家会说,尽管人类行为有多样性,但是,如果不是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在激烈的生存竞争中,这样行为的个人会因为缺乏竞争优势而被淘汰;所以,理性人假设是针对那些能够在生存竞争中获得生存能力来说的。那些非理性人从长久看来是不存在的了,所以经济学假定理性人是合理的。这样的辩护逻辑也就是1960年代那场发生在罗伯特. 西蒙与米尔顿.弗里德曼之间的著名辩论中后者提出的关键性观点。前者提出经济学理性人假定的非现实性,并建议用有限理性假定去取代理性人假定,而后者就从这样的逻辑去为理性人假定进行辩解。据说普遍认为弗里德曼在这场大争论中获得胜利。但是,现在看来说这场辩论中谁是最后的赢家还仍然为时过早,尽管这两位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都已过世了,但是硝烟还未散尽呢!事实上,近年来不仅在行为经济学和心理学领域的进展不断发现不利于理性人假定的证据,而且,进化博弈方面的研究更加有力地使得理性人假定陷入困境。华南师范大学的董志强博士最近在重庆大学985学术创新论坛上宣读的一篇论文,通过数字仿真模拟实验,发现在生存进化中取胜的不仅不是那些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的理性行为人,而且反而是追求公平效用的非理性行为人。弗里德曼错在那里呢,他的错误是没有考虑人类的策略性行为。在一次性博弈中,理性行为是具有生存优势的;但是,如果是长期的重复性多次博弈,追求公平目标的策略可能会给人带来更加多的竞争优势。这是因为,公平行为会使得个人在重复博弈中获得他人的公平回报,而自私自利的理性人却反而会因为过去因为与他人进行利益争夺遭受到他人“以牙还牙”的报复。从长期看来,目光短浅的理性人其实是吃亏的,因而不具有生存竞争优势。不同的个人之间形成策略性合作其实比只考虑个人短期利益的理性人来说是更加具有生存能力的。董志强博士的发现十分重要,它动摇了弗里德曼观点的进化论基础,也同时为我2007年的两篇论文提供了进化论基础。在董志强的数字模拟中,人类的策略性行为并不是建立在理性基础上的通常意义上的策略行为,而是人类的进化策略,是不自觉的经过自然和社会选择的非理性选择结果。

当然,即使在建立在理性人基础上的博弈论也可以解释合作行为。但是,目前博弈论只是在一定的假定条件下才能够得到合作性结果的,一是博弈要无限次重复,并且参与博弈的人要有足够长期的利益关注;二是在不对称信息下的有限次重复博弈声誉模型也可以带来合作,但是,所以这些情况都对于博弈有太高的要求,譬如要求是重复性的博弈,二是这些合作性结果之所以出现都是因为一些博弈参与人可以对于其他参与人的不合作行为进行惩罚,而惩罚之所以可能要求参与人的行动选择能够被其他参与人观察到。如果这些条件不满足,目前的经典博弈论就不能够获得合作性结果的。事实上,大量的败德行为是在其他人不能够观察到的情形下发生的,在经济学中所谓的“道德风险”行为,就是指行为不能够被对方观察到的信息不对称情形下在伤害对方利益情况下增加己方利益的行为。目前的主流经济学(包括博弈论)实际上是不能够对于人类广泛的合作行为或者和谐行为作出恰当解释的。建立在这样的经济理论基础上的经济和社会政策也很难带来和谐的结果。我们自然想到要改变这样的困境,可能就需要对主流经济学的基础假定即理性人假定加以修改。经济学家曾经通过以所谓的“利他主义”假定去替换传统的理性人假定。利他主义假定很容易解释合作行为,但是却不能够解释不合作行为。在现实生活里,不合作行为也同样是广泛存在的,毕竟不是所有人都是雷锋啊。我们需要的是这样的一种理论,它既可以解释合作行为是如何得以发生的,也能够解释不合作行为的产生机制。如何才能得到这样的理论呢?这个问题看起来很困难,但是,实际上,如果我们愿意从心理学那里获得一些启发的话,这个难题是可以得到解决的。

记得在上个世纪90年代,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卢卡斯曾经预言,21世纪经济学的最深刻的进展将发生在经济学与心理学相互结合的领域。这个预言已经应验,卡尼曼等心理学家在2002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就是明证。行为经济学,这个建立在心理学实验研究基础上的新兴经济学体系,在许多经济行为预言上做出了与传统经济学完全不相同的结论。更加重要的是,行为经济学的大量实验结果基本上否定了理性人假定的一般成立性。

虽然很多著名的经济学家,如经济学诺贝尔奖得主Arrow(1981)、Samuelson(1993)以及Sen(1995)等都曾经指出,人们在现实中是有限自私自利的,常常会关心他人的利益,尤其会关心利益分配是否公平,经济学不应该完全忽略这一点。但是,纯粹自利偏好(或称为完全自利偏好)一直是经济学的传统假设之一。然而,近年来的一系列博弈实验(Fehr,Fischbacher,2002),如最后通牒博弈(Ultimatum Game)实验、礼物交换博弈(Gift Exchange Game)实验、信任博弈(Trust Game)实验、独裁博弈(Dictator Game)实验和公共品博弈(Public Product Game)实验等反复证明,人们在自利偏好之外还具有公平偏好,在追求最大的个人收益时还会关注收益分配结果是否公平,会为了追求更公平的收益分配而放弃部分个人收益。

例如,在最后通牒博弈实验中(Camerer,Thaler,1995),实验主持者首先无偿提供一定数量的钱,然后要求两个实验参与人——提议者(Proposer)和响应者(Responder)——通过讨价还价来分配这笔钱。实验规则为:提议者首先提议一个分配方案,如果响应者接受提议方案就按该方案进行分配,否则双方都一无所有。如果双方是纯粹自利的,那么分析容易得到,响应者会接受给自己的份额大于0的任何分配方案,提议者也知道这一点,因而只会分配给响应者略大于0的份额。然而,在不同时间针对不同人群的多次实验却一致表明,响应者会拒绝那些给自己的份额过低的分配方案提议,即使这样做减少了他自己的收益,因为如果接受提议方案那么他可以得到该方案分配给他的收益(大于0),而如果拒绝提议方案那么按照实验规则他得到的收益一定等于0。一种解释是,因为人们具有嫉妒心理(Envy)。如果他人的收益显著高于自己,那么会由于嫉妒产生负效用,称为嫉妒负效用(Envy Disutility)。拒绝提议者提议的分配方案虽然减少了个人收益,但是同时降低了嫉妒负效用。因为接受提议会得到不公平的分配结果,而拒绝提议会得到公平的分配结果。只要损失的个人收益小于降低的嫉妒负效用,响应者就一定会拒绝提议。这就解释了响应者为什么会拒绝那些分配给响应者的份额过低的分配方案提议。

又如,在独裁博弈实验中(Andreoni,Miller,1993),实验主持者仍然要求提议者和响应者来分配这笔钱。所不同的是,响应者必须接受提议者的任何提议方案,即使该方案分配给响应者的份额等于0。这样,如果双方是纯粹自利的,那么提议者分配给响应者的份额一定等于0。但是,在不同时间针对不同人群的多次实验却一致表明,提议者分配给响应者的份额显著大于0。一种解释是,因为人们具有愧疚心理(Guilt)。要说明的是,本文中的嫉妒和愧疚都不具有任何感情色彩,只表示客观存在的心理偏好。如果自己的收益显著高于他人,那么会因为自己收益高于他人感到愧疚,形成愧疚负效用(Guilt Disutility)。对提议者来讲,虽然分配给响应者较多份额减少了自己的收益,但是同时提高了二者之间收益分配的公平程度,从而降低了自己遭受的愧疚负效用。只要降低的愧疚负效用大于减少的收益,提议者就会增加分配给响应者的份额。这就解释了为什么提议者会分配给响应者显著大于0的份额。

综合以上两方面,人们的嫉妒心理和愧疚心理会共同形成公平偏好(Fairness Preference),这是纯粹自利偏好之外客观存在的一种心理偏好。人们一旦面临不公平的收益分配,就会遭受嫉妒负效用或愧疚负效用,统称为公平负效用(Fairness Disutility)。为了追求收益的更公平分配,人们可能宁愿牺牲自己的个人收益,只要由此所减少的个人收益大于,收益分配公平程度提高后所降低的公平负效用。于是,公平偏好会显著影响人们的经济行为,而且很可能与纯粹自利偏好的影响不一致甚至相反。如果忽略了客观存在的而且会显著影响经济行为决策的公平偏好,那么就不能正确解释也不能准确预测人们的经济行为。由于这些博弈实验结构简单,也便于重复,因此得到的结论就具有相当高的说服力。所以,经济学家开始普遍接受自利偏好之外的公平偏好。

事实上,当代经济学发展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基于实验方法研究经济行为(王国成,2005)。经典博弈论已经把一些博弈实验发现的行为心理因素引入标准博弈分析框架(Camerer,1997),逐渐形成了基于实验证据和行为心理因素的行为博弈论(Behavioral Game theory)。最近几年(Englmaier,2004),经典契约理论也开始吸收一些行为心理因素,把自利偏好之外的一些心理偏好纳入标准委托代理框架设计更符合实践的报酬契约,基于实验证据和行为心理因素的行为契约理论(Behavioral Contract theory)已初现雏形。公平偏好就是其中一种主要的也是重要的行为心理因素,引入公平偏好后就能够解释标准纯粹自利偏好不能解释的博弈实验结果。

由此看来,无论是实验经济学还是进化博弈的数字模拟结果,都表明传统主流经济学中的理性人假定是不具有普遍的现实性的。

行为经济学实验的这一系列结果表明经济学需要修改传统的理性人假设即单纯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的效用函数,代之以新的基于行为经济学实验结果的含有公平目标的新的效用函数。在笔者2007年的两篇论文里,笔者采用了Rabin提出的动机公平概念。Rabin(1993)在J.Geanakoplos,D.Pearce和E.Stacchetti(文献中简称为GPS)所提出的“心理博弈”框架基础上,构造了一个引入公平偏好的博弈论体系。他的关键性工作是通过对“公平”概念加以严密的定义来改造传统博弈论中的支付函数,从而发现了一些新的均衡。他得到的结果是,除了传统博弈论中已知道的纳什均衡之外,还出现新的“公平均衡”。这个工作还发现了许多“合作性均衡”,它们并不象传统博弈论那样要求无限次重复博弈或甚至重复博弈。这种结果对利他行为和合作现象的解释是强有力的。Rabin(1993)的一个有价值的贡献是把“公平性”(fairness)定义为“当别人对你友善良时你也对别人友善,当别人对你不善时你也对别人不善(即“投桃报李”和“以牙还牙”),而且他的独特贡献是将这种概念给予了明确的规定,即“如果你在损失自己效用(收入,利益等)情况下去损害别人的效用(收入,利益等),就被定义为你对别人不善;如果你在损失自己效用(收入,利益等)情况下去增进别人的效用(收入,利益等),就被定义为你对别人友善。”心理学的诸多实验证据表明人的行为在许多情形下是遵循这样定义的“公平性”规则的,特别是在按照这种规则作出反应时所可能造成的潜在物质利益损失不太大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按照Rabin的方法,可以解释为什么一些公司给予其职员的期望收入明显高于其保留收入。公司在给予其职员明显高于他们的保留收入情况下是损失公司自己的收入或利益,因而表现出对其职员的友善行为;而职员们基于“公平性”规则的考虑也在这种情况下对公司表现出友善;他们的友善行为可以表现在即使在没有公司管理人员的监督情况下也不会有偷懒或小偷小摸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上等。这样,公司给予其职员高于其保留收入的期望收入情况下尽管减少了公司的利润,但是由于职员们的“投桃报李”,公司可以通过减少监督而在监督费用上有节省。当节省的监督费用大于因为公司给予其职员高于其保留收入的期望收入而减少的公司利润时,公司总的利润水平却是增加的。

Rabin的方法可以带来两种博弈均衡,即合作的和不合作的均衡。投桃报李均衡是合作的,而以牙还牙均衡是不合作的。这可以解释现实中我们的观察,现实里是既有合作又有不合作的,无论是在经济的,政治军事的以及一般的人际交往里都是如此的。

在笔者2007年的两篇论文里,笔者首先将一般意义上的人际交往统一到契约关系上,也就是说,笔者认为,无论是人与人之间,还是人民与政府,公众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之间等等,他们之间的关系都统一用经济学中的契约关系来刻画。当然,在现实中,有的关系是默契的,并不是完全通过具体合同来规定的,这种关系可以用经济学里的“隐契约”来刻画,也仍然是可以统一到契约关系里来的。

在如何表达现实中实际上被人们所采用的契约关系上,不对称信息的经典博弈论在1980年代已经获得了基本的描述框架,这就是现有的Holmstrom——Milgrom模型中的最优契约。这个模型及结果都是建立在传统的理性人基础上的。可以认为,按照这个传统的契约模型,所得到的所谓最优契约是难以解释我们所以看到的和谐现象的。譬如,企业给予员工的工资通常是高于他们的保留收入的情形。因为,在Holmstrom——Milgrom模型中的最优契约的导出,就假定了理性人行为,假定委托人给予代理人的收入正好等于代理人的保留收入,然后由此导出最优契约结果。

笔者在2007年的两篇文章里,用Rabin的动机公平取代了理性人假设,假定委托人给予代理人的收入高于其保留收入,这是委托给予代理人的善意;而委托人也投桃报李,为委托人的利益而过度工作。在这样的假定下,笔者获得了新的建立在行为经济学假定基础上的契约理论。十分重要的是,在笔者获得的结果里,与传统的Holmstrom——Milgrom模型中的最优契约相比,契约双方的利益都有所提高,取得双赢。这就是说,和谐与效率是不矛盾的,它们之间的关系不再是过去所说的替代关系,而是互补的或者说是并行不悖的关系。在笔者获得的新契约里,存在着两种博弈均衡,一种是和谐的合作均衡,博弈的双方都给予对方友善;而另一种均衡却是不和谐的非合作均衡,双方都试图以邻为壑,都把自己的利益取得建立在损害对方的利益基础之上。和谐社会的建设,就是要努力实现前一种均衡,避免后一种均衡的出现。在笔者2007年的两篇论文里,笔者已证明,前一种合作或者说是和谐的均衡是在博弈参与人之间采取“投桃报李”的相互关爱的行动下出现的,而后一种不合作的或者说是不和谐的均衡却是在博弈参与人之间采取“以牙还牙”的相互冲突的行动下出现的。这就说明,在社会各个主体之间,相互的关爱,多为对方着想,是可以带来合作和和谐的。这有什么样的现实证据呢,有的。在日本的企业和韩国的企业文化里,企业给予员工的福利待遇远高于员工的保留收入,而员工对于企业的“投桃”之“报李”是下班之后都不回家,继续进行没有加班费的加班工作,直到将手里的事情做完为止。在东南亚金融危机时期,韩国的企业面临困难,员工主动要求减薪以降低企业的成本,希望企业能够度过难关。那时候,韩国的老百姓自动把自己家里的金银财宝拿出来交给国家,希望国家能够度过难关。并且,笔者的论文还证明,这样的和谐结果实际上并不带来效率的损失,实际上还同时带来效率的提升。这就是说,即使是对于主流经济学家来说,也应该选择这样的和谐。这种结果对于传统的主经济学家来说似乎是不可思议的,因为在他们那里效率与公平是相互替代的,不可能有同时提升的情形。这是因为主流经济学的理性人假设带来的必然的悲观结论。

按照这样的理论,我们建设和谐社会就有了微观经济学上的依据,和谐社会建设就有了它的微观基础。这样的和谐社会建设理论要求社会经济各个利益主体在经济社会交往中,应该充分关注对方的利益。建立在这样的交易机制上的契约就是合作性的契约,是带来和谐社会结果的社会契约,包括政府与人民之间的和谐,企业与公众之间的和谐,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和谐等等。所以,新劳动法的出台与实施是符合后这样的和谐理论要求的,因为它提高了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关键词:和谐社会 微观基础 Game Theory Geanakoplos behavioral 微观 基础 和谐社会

推荐人大经济论坛,经济学资源下载、学习交流的网站,网址:http://www.pinggu.org/bb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我要注册

本版微信群
加JingGuanBbs
拉您进交流群

京ICP备16021002-2号 京B2-20170662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论坛法律顾问:王进律师 知识产权保护声明   免责及隐私声明

GMT+8, 2024-5-3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