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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百科] 员工被迫辞职如何请求赔偿_被迫辞职经济补偿金的法律依据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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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被迫辞职如何请求赔偿_被迫辞职经济补偿金的法律依据


员工被迫辞职如何请求赔偿


  由于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用人单位往往利用其强势地位,通过刁难劳动者来迫使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因劳动者完不成其安排的任务解除劳动合同,逃避支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2004年5月,某外资企业聘用王某为人力资源部主管,月工资8000元,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6个月。从2004年8月起因公司经营不善,每月仅发放王某工资2000元。2004年10月初,王某以公司长期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辞职,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公司很快收回了他的办公室,一个月后,又把供他工作用的汽车收回,并告知王某说:“从明天起,你不用上班了,公司会认真研究给予答复。”很快,公司新任总经理却签署了对王某进行有关企业文化学习培训的决定。这个文化学习培训没有人员组织,没有任何培训内容,所谓学员被安排坐在一间空屋子里成天没人理睬。而且,从这一天起,公司停发了王某工资、奖金和社会保险等一切待遇。王某在一怒之下,愤然辞职,并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发公司,并要求经济补偿,但是公司以王某主动辞职为由拒绝支付。经过审理,仲裁庭支持了王某的请求。


  虽然试用期内劳动者随时可以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是因自愿辞职还是被迫辞职,其法律后果却迥然不同:如果是前者,则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是后者,显然是单位过错在先,则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在上面这个案例中,试用期内,王某提出辞职,系其作为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况且,王某的辞职,系因单位的种种行为引起,不得已而提出。劳动仲裁的结果,最终支持了王某的要求,裁决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补发王某的工资,并且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是符合公平、合理原则的。


  劳动部与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通知及最高法2001年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公司未经协商,擅自变更劳动合同主要内容,强迫劳动、停发、拖欠、克扣工资、停缴社会保险以及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等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意向的,公司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应该补发拖欠员工工资,给付经济补偿金并可支付赔偿金。


  就本案而言,公司的意图是显而易见的。公司采取变更王某的工作岗位、降低、停发薪水等一系列手段,通过不断施压,迫使王某自己提出辞职,以达到其不给经济补偿的目的。完全符合上述规定中“逼迫”的相关规定。因此,如果因用人单位违约在先,导致劳动者被迫辞职的,用人单位不仅不可免除给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同时还负有相应赔偿义务。


  但是,实践中,员工却需要相关证据来证明其辞职系“被迫”的。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发生下面这些情形,则一般都将被认为员工的辞职是“被迫”的: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给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向劳动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违背诚信原则,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7、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


  针对目前企业逼迫员工辞职现象日趋严重,有关人士建议:可以考虑设立“推定解雇制度”,即为了防止企业为迫使员工离开企业,使出“调换岗位法”、“下放基层法”、“降低待遇法”、“长期出差法”、“明升暗降法”等手段,突然地、单方面地改变雇员的基本工作条件,如果雇员不愿意接受而辞职,他或她等于被雇主变相解雇,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雇主既没有正当理由解雇,又没有提前通知,雇主要对在被逼迫下的员工自动辞职,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和赔偿责任。因此,如果在相关法律中增设此制度,基于法律的预测和指引功能,企业此类行为将会减少,员工的职业稳定性将会增加。


被迫辞职经济补偿金的法律依据


一、   劳动合同法草案对此问题的讨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担保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第三十六条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未提供合格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四)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五)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通知用人单位。

丛斌委员说,第38条第3款,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这项条款的立法意图是对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没有限定性规定。如果劳动者自己认为用人单位出现了上述的一些问题,那么他们就可以事先不告知用人单位就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但有时劳动者的判断不一定正确。建议在“人身安全”的后面加上一句限制性规定,即“经有关部门认定后”,要经权威部门认定后,劳动者才能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而不用向用人单位事先告知。否则的话,对用人单位也不公平。

第3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建议把第5项“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删除,不要给用人单位规定这样的权利。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责任有轻有重,有的可以判缓刑,有的则被判处6个月的拘役,这些都是属于刑事责任。一般事业单位所遵循的用人原则是,对判缓刑和拘役的都不被解除劳动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如果现在这样的规定,被追究了刑事责任的都解除劳动合同,等于把他推向社会,给社会增加负担,如果劳动者接受完刑事处罚后用人单位把劳动合同解除了,他上哪儿去?因此,从这个角度要全方位地考虑整个社会管理体系的完整性和科学性,因此我建议删除本条第5项的规定。


金烈委员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化,目前存在着大量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劳动条件恶劣、工资偏低、克扣和拖欠工资等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所以,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制定劳动合同法是非常必要的。


关联法条:


《劳动法》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劳动法》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规定,经过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规定:“经过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或者缴纳风险抵押金财物的;

(二)用人单位拒绝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用人单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已经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

《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有权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其应得的劳动报酬,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不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强迫劳动的;

(四)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五)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

(六)扣押劳动者身份、资质、资历等证件的;

(七)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八)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劳动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四)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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