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价值论可重生再造(64)劳动价值论重生再造要点
关键词: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斯密;价值论
斯密价值理论新解读(续2)——
斯密的“三位一体”有部分合理性
斯密认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生产中所使用的劳动(当然,从重生再造的劳动价值论的观点来看可以是有三种时态的劳动)仍然是商品价值的源泉。只是这时商品所表现出来的价值不再只包含劳动工资,而是还要包括利润和地租(因为斯密关心的是商品中新增加的价值量,所以忽略了商品中所包含的由生产资料所转移来的价值)。斯密在“论商品价格组成部分”这一章中再清楚不过地表明了这一点:“资本一经在个别人手中积累起来,……劳动者对原材料增加的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就分为两个部分,其中一部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另一部分支付雇主的利润,来报酬他垫付原材料和工资的那全部资本。……劳动的全部生产物,未必都属于劳动者,大都须与雇用他的资本所有者共分。一般用于取得或生产任何一种商品的劳动量,也不能单独决定这种商品一般所应交换、支配或购买的劳动量。很明显,还须在一定程度上由另一个因素决定,那就是对那垫付工资并提供材料的资本的利润。”[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卷)[M]。上海:商务印书馆,1972。第43—44页。]斯密只是不清楚“另一个因素”到底是什么。当斯密接着再说“一国土地,一旦完全成为私有财产,……劳动者……必须把他所生产或所采集的产物的一部分交给地主,便构成土地的地租。在大多数商品价格中,于是有了第三个组成部分。”[同上,第44页。]的时候,他实际上是说用劳动表现出来的商品的新价值包含着三个组分——劳动者的劳动所表现出来的新价值(工资);资本所表现出来的新价值(利润)以及土地所表现出来的新价值(地租)。斯密还明确指出:“这三个部分的真实价值,由各自所能购买或所能支配的劳动量来衡量。劳动不仅衡量价格中分解成为劳动的那一部分的价值,而且衡量价格中分解为地租和利润的那些部分的价值。”[同上,第44—45页。]斯密的这句话表达的仍然是劳动(当然指的是全社会统一的有效社会劳动)只是用于衡量或表现价值的。斯密在这里讨论了耗费劳动与购买或支配的劳动不相等时的商品经济发展阶段——发达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的情况,这时斯密转向了用三种收入来说明商品价值决定。
我们要注意到斯密在“论商品价格组成部分”这一章中,他只是从商品价格组成(即已经过交换双方的博弈过程交换成功后所形成的价格,也就是在交换领域中)去讨论商品价值是如何决定的,即斯密是从产品的归属和分配去说明商品价值决定,即他正确地把商品价值决定和价值分配看成是同时同一的过程(这和现今讨论中的一些人认为商品价值决定和价值分配是不相关的观点是明显相左的),从而得出了两种不同的商品经济发展阶段的价值决定的表现形式不同。斯密首先指出:“在资本累积和土地私有尚未发生以前的初期野蛮社会,获取各种物品所需要的劳动量之间的比例,似乎是各种物品相互交换的唯一标准。……在这种社会状态下,劳动的全部生产物都属于劳动者自己。一种物品通常应可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只由取得或生产这物品一般所需要的劳动量来决定。”[同上,第42页。]斯密的“初期野蛮社会”是和简单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商品经济发展阶段短缺经济的卖方市场的特定条件相当的,此前本(16)已经分析过,此时商品在交换领域中所表现出来的交换价值决定于生产商品所耗费的劳动。由于在斯密所说条件下,劳动的全部产品的确都属于劳动者,因此各自独立的劳动者之间相互交换各自的产品时,要计较自己所耗费的劳动是正常的。斯密接着分析在资本积累和土地私有条件下,由于产品不再归劳动者所有,而是归资本家所有并由资本家处置,因此产品要在劳动者、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之间“分享”,那么,按照上面斯密的逻辑,商品在交换领域中所表现出来的交换价值自然不能只由劳动者所耗费劳动决定了,而要由被分配的几个部分合起来决定。他指出:“分开来说,每一件商品的价格或交换价值,都由那三个部分全数或其中之一构成;合起来说,构成一国全部劳动年产物的一切商品价格,必然由那三部分构成。……工资、利润和地租,是一切收人和一切可交换价值的三个根本源泉。一切其他收入归根到底都是来自这三种收入中的一个。”[同上,第47页。]在这里斯密的可贵之处在于他不是把商品交换价值看成是生产领域中由劳动创造的静止的先验的实体。斯密总是从交换领域中的商品交换关系出发,从中抽象出商品交换价值的概念,将商品价值(交换价值)规定为交换所得并说明所得的几种来源,这其实就是认为商品价值只是在交换过程中才出现并形成的。他的不足只是在于他当时还没有形成社会性潜劳动概念,他还看不到被运用的无偿的社会性潜劳动在交换中所起的巨大作用与贡献,但他却尊重客观存在的事实——在资本积累和土地私有权产生以后,“能够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中因为含有他还认识不到的某种因素的作用(斯密的所谓“另一个因素”),因而必然大于生产中劳动者所耗费的劳动量,即斯密说到:“与货币、劳动或其他货物交换的完全制造品的价格,除了足够支付原材料代价和劳动工资外,还须剩有一部分,给予企业家,作为他把资本投在这企业而得的利润。……假若劳动生产物的售卖所得,不能多于他所垫付的资本,他便不会有雇用工人的兴趣;”[同上,第43页。]斯密只是还不明白“多于他所垫付的资本”的这一部分,正是来源于无偿的社会性潜劳动。
我们知道,在资本主义社会,客观存在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的现象,而这种现象正是在流通领域中才可以直接观察到的。斯密显然看到了这点并意识到,在商品价格里,“资本利润成为一个组成部分,它和劳动工资绝不相同,而且受完全不相同原则的支配。”[同上,第43页。]显然,斯密这种见解无疑等于在说:利润并不完全是一种活劳动的结果,而是受到他目前尚不明白的某种“完全不同的原则所支配”。我们有了重生再造的劳动价值论就能明白他所说的“受完全不同的原则所支配”正是所运用无偿性的社会性潜劳动的作用与贡献。例如他说到:“利润完全受所投资本的价值的支配,利润的多少与资本的大小恰成比例”[同上,第43页。]“利润对资本总保持着一定的比例”。[同上,第46页。]这正是源于不变资本所购买的科技成果中荷载着无偿性的社会性潜劳动的作用与贡献。不仅如此,他还分析了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的原因:“如果他所得的利润不能和他所垫付的资本额保持相当的比例,他就不会进行大投资而只进行小投资”,[同上,第43页。]因此,“在每一个社会及其邻近地区,各种用途的劳动的工资以及各种用途的资本的利润,都有一种普通率或平均率……同样,在每一个社会及其邻近地区,地租也有一个普通率或平均率”。[同上,第49页。]斯密把这种普通率或平均率看成为自然率,并且进一步认为商品的自然价格就是由按照自然率支付的平均工资、平均利润和平均地租构成。这种能够购买或支配到的劳动量因此的确包含着工资(工人付出的劳动量)、利润和地租三种收入。因此,尽管价值源泉在斯密看来会随着商品经济发展阶段的变化而变化,但价值表现在斯密看来无论何时都是一样的,都是用能够支配或购买到的劳动量来表现,只不过斯密将能够购买或支配到的劳动量扩展为工资、利润和地租三个部分,认为这三种来源共同组成商品价值。斯密的这种认识用三种时态的劳动以及“具有等效劳动量”的自然资源都可表现为商品价值以及商品价值决定和价值分配是同时同一的过程来解读是可以接受的。斯密毕竟还是肯定了劳动者的劳动对利润和地租也是有一定贡献的,即“劳动者对原材料增加的价值,……另一部分支付雇主的利润”[同上,第43页。]……尽管对这种贡献到底有多大目前还难以定量的加以描述。
当然,从商品价值是在生产领域中就由劳动创造出来的流行观点看来,则是商品价值可以分解为三个部分。顺便说说,有人研究了马克思的手稿指出,马克思也曾纠结过“价值分解”与“价值构成”问题。即如果商品价值用下面线段ad表示:
a——b——c——d
那么到底是生产过程创造出来的商品价值ad可以分解为三个小线段ab,bc以及cd的价值呢,抑或是商品价值ad倒是由三个小线段ab,bc以及cd的价值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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