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he_z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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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圈地运动”含有多少真实的“悲情”?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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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108 发表于 2015-11-28 22:4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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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108 发表于 2015-11-28 22:5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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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之败,非败于时,实败于本党同僚也。土地之改革,并非激进党独有之政,亦应为吾等革命者共有之政。
  非改土地的归属权,不能激发农民支持革命的战力;
  非改土地的归属权,不能聚拢发展大工业的劳力;
  非改土地的归属权,不能破除乡村族权、父权的统治地位;
  非改土地的归属权,不能打破党内的乡土集团;
  非改土地的归属权,迟早有一天,我们要败亡在这个上边!
  今日吾败了,吾被党内乡绅们的代言者击败了。吾痛心,吾恐若干年后,吾党因此而败,败于激进派的土地革命之手! 
  ——1929年《吾之败,吾党之败》,张静江,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主席,浙江省主席  【注:张静江于1928年至1929年,在浙江乡村主持土地改革,赎买乡绅土地,均分给农民。因与党内乡绅集团的冲突,导致地方乡绅武装袭击国民党党部、刺杀土改专员等,甚至酿成叛乱。最终土改失败。这是国民党败逃台湾前,在大陆最后一次土地改革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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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_zr 发表于 2015-11-28 22:52:02
yuan79101 发表于 2015-11-28 22:38
至少人家莫尔有人的情感,不像你们这些所谓的人权斗士,其实都是狗屎。
莫尔的感情是值得称颂的,可惜用错了地方,被马氏和你等不良之辈加以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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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an79101 发表于 2015-11-28 22:52:39 来自手机
he_zr 发表于 2015-11-28 22:49
你脚下这块地盘,法律是谁定的?谁来解释?
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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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108 发表于 2015-11-28 22:5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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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道儒(1897年-1977年3月26日),字达如,直隶省天津府天津县人,世代书香门第,终身反对我党的“赤色激进主义”,1949年后逃亡台湾,1950.03.12-1952.04.17任流亡ZF的经济部部长、行政院政务委员。在此期间,主持了台湾南部广大地区的土改工作,向权力机关移交、最终处死的地主超过67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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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108 发表于 2015-11-28 22:53:15
he_zr 发表于 2015-11-28 22:52
莫尔的感情是值得称颂的,可惜用错了地方,被马氏和你等不良之辈加以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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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an79101 发表于 2015-11-28 22:54:06 来自手机
he_zr 发表于 2015-11-28 22:49
你脚下这块地盘,法律是谁定的?谁来解释?
人。 大  。哈哈。去查查代表都是谁。和英国是不是一样,官僚和资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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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108 发表于 2015-11-28 22:5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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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诚谈民国土地问题(节选自《陈诚回忆录》)

  研究中国历代的乱源,其说聚讼不一;但农民无以为生,有揭竿而起者,群起响应,因而造成变乱,却是众说中最有力的一说。所以历代老成谋国者,无不着眼于土地问题的解决。孟子说:“夫仁政必自经界始。”可能是对此问题最有先见的名论。
  秦汉以降,解决土地问题的谋画,多一时治标之计,日久弊生,乱亦随之;真正根本解决的办法,无疑的,还是要归之于国父“耕者有其田”这一伟大的号召。不过在中国几千年积重难返的封建社会之下,“耕者有其田”的目的,未可一蹴而几;因此国父才又提出“平均地权”的办法,以为逐步实现的张本。而实施“平均地权”的先期工作,就是“减租”。
  民生主义第三讲中有一段话:“中国的粮食生产,既然是靠农民,中国的农民,可是艰辛而勤劳,所以要增加粮食的生产,便要在政治上、法律上制出各种规定来保护农民。中国的人口,农民是占大多数,至少有八、九成。但是他们由艰辛勤劳得来的粮食,被地主夺去大半,自己得到手的,几乎不能自养,这是很不平的。”这段话除去证明了上面“乱源”之说为不诬外,很明显地看出国父是以减租为保护农民利益的一个步骤。
  中国人口之中占八、九成是农民,而在这八、九成农民之中又占七、八成是佃农。佃农就是“耕者无其田”而以佃种地主土地为生的农民。“耕者无其田”已然够“不平”的了,若再横受地主的压榨,以至“不能自养”,天下痛心疾首的事,还有比这个更厉害的吗?
  当然,好的地主也是有的,但大多数是以佃农的血汗来营求自身安乐的剥削者。佃农终岁辛勤所得,要大半年送到地主的家里去,幸遇丰年,或者勉强还可以过活;而靠天吃饭的中国农村,水旱成灾是常事。这就无怪孟子说:“乐岁终身苦,凶年不免于死亡”了。
  所以要拯救贫苦的农民大众,最简捷的办法就是减租。本党为遵行国父遗教,早在民国十五年(一九二六)一月于召开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时,即有“规定最高租额及最低谷价”的决议。同年十月举行中央与各省区代表联席会议,并决议以“减轻佃农佃租百分之二十五”为本党政纲,此后“二五减租”就成了国民ZF的政策。不过因为国家多难,内忧外患,迄无已时,始终无法付诸实施。抗战军兴以后,“兵”、“食”之源,都要取给于农村。农民的痛苦未除,而负担反而愈益加重了,这与安定后方争取胜利的要求,实在大相违背。因此我想:越是在抗战紧要关头,需要解决土地问题越迫切;从前不能做的事,现在不能不做也非做不可。
  湖北省在我尚未复职以前,已办理过一次减租,因为阻碍太多了,未能推行尽利。我到省以后,正拟旧案重提,适值鄂西一带二十八(一九三九)、二十九(一九四○)两年连遭旱灾,心中异常焦灼,乃发动各厅处人员及地方团队,替人民车水灌田。照理这该是农民欢天喜地的事了,不想农民对于此举的表现十分冷淡,只是未公然拒绝而已。始而我们觉得很奇怪,经过仔细考查之后,才晓得当地农民的土地,都为地主所有,正粮的收获,悉数交租,只有杂粮的收获,才归佃农;佃农交租时,地主请吃一顿饭,这就是辛苦耕耘的报酬了。农民种稻既然辛苦而无所得,所以宁愿稻子早一点枯死,反可提前播种杂粮。如此说来,他们不欢迎我们的车水运动,可谓理之当然。
  太不公平的租佃制度,足可使农业减产,这道理本甚浅显,人人耳熟能详;但从这一次车水运动中,更加深了我对于此种制度的痛苦印象。这使我坚决地认定:纵然“耕者有其田”的遗教,一时不克实现,但“减租”的政策,必须贯彻施行,而且刻不容缓。
  我们于三十年四月制定“湖北省减租实施办法”,提经省府会议通过实行。此项办法对于减租的原则以及推行方法、步骤等,都有详明规定。兹举其要点如后:
  确定“二五减租”的内容:
  农民佃租定为正产物总收获量千分之三百七十五:即由总收获量先提二成五归佃,所余七成五由主、佃对分。
  原定佃租超过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者,应减为千分之三百七十五;原定佃租不及千分之三百七十五者,仍照原约定。
  确保农民利益并防止地主之巧取豪夺:
  正产物总收获量如因佃农改良耕作而有增加时,仍依承租时总收获量缴租。农地因不可抗力致正产物歉收时,仍依当地习惯协议减纳;但正产物之总收获量不及三成者,概免纳租。
  实施减租后,地主不得因减租而撤佃。
  地主如有用压迫或欺骗手段,诱使佃农私相妥协,于减租额外另行私立租额者,一经查觉或被人告发,得由ZF将原租土地免租三年,仍发交原佃农耕种。其情节重大者,并得依惩治土豪劣绅条例惩治。
  规定推行步骤:
  按年分区推行,其分区推行次序及办竣期限,由省府以命令规定之,期于五年内,次第完成。
  办理减租地区,由区乡公所或联保办公处办理调查事宜,限定地主及佃农于定期内呈报农地面积、地点,正产物种类及常年收获量,原佃租额及押金数目等。地主不于限期内呈报,佃农单独呈报,具有同等效力。
  为调解地主及佃户发生争执起见,省府并颁布“湖北省各县减租调解委员会组织规则”,规定各县成立调解委员会负责处理减租纠纷。
  此外,省府为减租新政推行尽利起见,并决定加强督导及考核工作。规定由省府及专署派遣督导员,县府派遣指导员出发各地指导,同时并训练青年学生分赴各地协同推进;以期督促各级干部公平执行,倡导民众自动遵从命令。又,为加强工作效率起见,规定推行减租人员奖惩办法,以别殿最,而戒玩忽。
  依照上述办法,即从三十年(一九四一)四月起开始实施,规定五年完成。第一年办理恩施全县各乡镇及巴东、建始、鹤峰、宣恩、利川、来凤、咸丰等七县各一乡镇,共计三十九乡镇,四百八十七保。第二年即三十一年(一九四二)度,办理郧西、郧县、均县、房县、竹山、竹溪等六县,及来凤、宣恩、利川、巴东、建始、咸丰、鹤峰等七县未办的各乡镇;共计二百三十七乡镇,三千三百三十一保。第三年即三十二年(一九四三)度,办理石首、公安、松滋、枣阳、襄阳、宜城、光化、谷城、保康、南漳、宜都、兴山、秭归、长阳、五峰等十五县;共计三百五十一乡镇,六千一百四十三保(公安、石首、松滋、五峰、宜都、长阳等六县,后因战事影响,呈准缓办)。第四年即三十三年(一九四四)度,办理英山、罗田、远安、长阳、五峰、宜都等六县,及宜城、枣阳、襄阳等二十六县未办的各乡镇。因于是年七月,我已奉准辞职,办理情形如何,已不得其详;至于第五年是后任的事,更不是这里所能报导的了。
  现在应当检讨一下这三年多减租的成效。我们承认推行这项政策,是十分吃力的,并且也不敢保证每一个佃户都已得到减租的利益。原因何在?归总起来说,就是农村潜在的封建势力太大,有非一朝一夕所能铲除净尽的缘故。一般愚昧无知的佃农,久处地主高压之下,早就养成等于主奴的关系,他们不但听受地主的拨弄,并且还有口不由衷地表示信仰。ZF的法令和地主的意旨,如果听凭他们的衡鉴,往往认为后者较前者尤为重要。这与ZF威信的堕落,自不无关系。而豪绅地主盘据乡里,根深蒂固,一般农民只有承望他们的颜色,与之分庭抗礼,简直不是他们想象得到的事,此种事实关系尤为重大。以故减租政令不免有遭受破坏的地方。诸如:
  地主有暗地指使佃户增加田亩数字或正产物的常年收获量,或将一部分田亩匿不陈报,以图抵补减租损失者。
  地主任凭佃户单独陈报田亩及正产物收获量,但佃户在地主积威之下,仍多方维持地主利益,不敢有所短失者。
  减租后,地主有不论年成丰歉,迫令佃户缴足法定租额者。
  地主于佃户请示送租地点时,往往假词威吓,使佃户不敢依照规定减租,致有寅夜送缴免使人知者。
  以上情形,均可见地主势力之大,竟可迫使无知乡农自动地放弃其应得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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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an79101 发表于 2015-11-28 22:58:10 来自手机
he_zr 发表于 2015-11-28 22:47
文学就是文学,是创作出来的,它可以披上历史的包装,但却不是真实的历史。可见,历史事实对你来说不屑一 ...
历史你看不见呀,圈地运动264万公顷,你看不到么,眼睛长天上了,10万公顷的圈地运动都可以使一个文学家写出羊吃人这样的作品,200万公顷以上的圈地运动却被你说成法律框架之内的平常事?你厉害。心都被狗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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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an79101 发表于 2015-11-28 23:00:21 来自手机
he_zr 发表于 2015-11-28 22:52
莫尔的感情是值得称颂的,可惜用错了地方,被马氏和你等不良之辈加以利用。
我们都是不良之辈,号召革命,你才是有遵纪守法的好市民。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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