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说定义之法就是“孤立、静止、片面”之法,看起来有道理,但是根本上却是错误的。
定义有一个经典范式是属+种差,这本身就涉及到了联系,即大类(属)和小类(种)之间的联系,可见定义不是“绝对孤立”的;定义有其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是有边界的,如果突破(超越、跨越)其边界,就会(可能)进入其他定义的适用范围,也就是说,定义的对象(客体、所指)是变化的、发展的,因此定义也不是“绝对静止”的;定义的不同要素(要件)有的时候是相互差异的、甚至是有一定的相互冲突的(如“黑白花”、“小老虎”、“女汉子”),亦即是对立统一的,因此定义也不是“绝对片面(无矛盾)”的。
定义,特别是用分析思维法下定义的时候,往往需要“孤立”的进行,但是这种孤立只是着重把握其“相对独立”的一面,而暂时舍弃其“不独立”的一面;往往需要“静态”的进行,但是这种静态只是着重把握其“相对静止(稳定)”的一面,而暂时舍弃其“不稳定”的即动变的一面;往往需要“纯粹(无矛盾)”的一面,但是这种纯粹只是着重把握其中的一个方面,而暂时舍弃其他的方面。——把这种“孤立”“静态”“纯粹”过分的夸大,认为其“只能如此”且“永恒不变”,就走入了“形而上学”的泥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