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无知求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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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学过《形式逻辑》吗?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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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学过《形式逻辑》吗?你知道如何使未知事物变得相对已知吗?学过的,也或者感兴趣的,那就一起来做一道应用题。读过下面这段话后,请你来回答一个问题:

“当我们探讨经济现象的一般形式,探讨它们的一致性或探讨如何去理解它们的关键时,我们在事实上表明了:我们在此刻想要把它们看作是某种作为“未知的事物”而需要加以研究的东西,需要加以探索的东西;我们想要对它们追本溯源,直到相对说来是“已知的事物”,就象任何一门科学对待它的研究客体一样。当我们成功地找到了两种现象之间的明确的因果关系时,如果起“原因”作用的现象是非经济现象,那么我们的问题就解决了。我们这样就完成了自己作为经济学家在当前这种场合所能够做到的事情,以后我们必须让位于其他的学科。反之,如果作为原因的因素它本身在性质上是经济的,我们就必须继续我们在阐释方面的努力,直至我们到达非经济的基地。这对一般理论和对具体事例来说,都是如此。”


请问,在追溯经济现象的成因时,为何要追溯到非经济的基地才算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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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形式逻辑 经济现象 因果关系 经济学家 非经济

沙发
1993110 发表于 2015-12-20 19:27:25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小无,

你说有一些玩耍,是劳动吗?而还有一些劳动,是玩耍吗?

再譬如,

有一些教师是家长,而有一些家长是教师,对吗?


还有,

啥叫普通逻辑的排中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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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椅
无知求知 发表于 2015-12-21 00:13:26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我不是上帝的代言人,因此我不知道什么是正确的方法论,但我知道什么是有效的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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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2咪咪 发表于 2015-12-21 10:50:07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你知道如何使未知事物变得相对已知吗?”好像不属于“形式逻辑”,属于“知识论”。您的那个习题好像也不属于“形式逻辑”。您的这个习题是您自己提出的,还是哪本书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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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
2咪咪 发表于 2015-12-21 11:29:42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几乎所有逻辑学家都承认,逻辑是研究推理形式的有效性的科学”。
                   摘自:当代中国人文大系 陈波著《逻辑哲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12月第1版,第4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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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2咪咪 发表于 2015-12-21 11:36:14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欧几里德《几何原本》是应用形式逻辑的典范,其并没有将《几何》推到《几何》以外呀,都是在《几何》以内的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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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无知求知 发表于 2015-12-21 12:49:44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clm0600 发表于 2015-12-21 09:54
什么方法论都有效,撞得头破血流也是一种有效啊。
比如你曾经说过,股市要涨到8000点呢,你当然是通过你 ...
不错,我曾经预言中国股市在16年中要爬上8000点。我的预言的确是失败了。但我并没有告诉你我的建仓成本在多少点,也没有告诉你哪怕发生股灾也不必参与踩踏事件,因此“撞得头破血流”也只是你的想象,然而事实上却截然相反。

你对炒股的理解,大概也就是80%股民的那种炒股。如果真是这样,那么你一辈子也别碰股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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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无知求知 发表于 2015-12-21 13:10:28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2咪咪 发表于 2015-12-21 10:50
“你知道如何使未知事物变得相对已知吗?”好像不属于“形式逻辑”,属于“知识论”。您的那个习题好 ...
所谓“形式逻辑”,其实就是正常人的思维逻辑,正常人的逻辑规则。如何使未知事物变得相对已知,其方法必定符合正常人的思维逻辑,而不是傻子的思维逻辑。主帖习题还不能算是我提出来的,因为别人在读某位经济学大师的书时无论如何无法读懂这段话,这就提出来让大家讨论。如此重要的一段话,居然就没人能够读懂!如此简单的逻辑规则,正常人的逻辑规则,在中国居然没有几个人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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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无知求知 发表于 2015-12-21 13:28:03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2咪咪 发表于 2015-12-21 11:29
“几乎所有逻辑学家都承认,逻辑是研究推理形式的有效性的科学”。
                   摘自:当代 ...
在各种方法之间,有限能力的人类面临着两种选择:一是完美但无效,二是不完美但有效。

那些坚信《圣经》观点的人们,他们自诩传承着无所不知无所不能的潜能(全面发展的潜能),他们会选择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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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zwswswz 发表于 2015-12-21 14:12: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故弄玄虚。自己连形式逻辑最基本的概念划分和定义规则都不懂,用“效用”、“生计目的”给劳动下的定义都是无效的,还好意思自夸“我知道什么是有效的方法论”。

你主贴所说的无非就是逻辑学上所说的,想要得出一个新的为真的判断,其前提必须是确认为真的判断。至于那个已经确认为真的判断是否一定要追溯到当前的研究领域以外,则并非是绝对的。例如,人类对自然的认识,难道一定要追溯到“起‘原因’作用的现象是非自然现象”,才算问题解决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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