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企业收益减少、亏损增加的主要因素
(1)审核工资支出
计税工资办法,基本上有两种:一是实行工效挂钩办法;二是采用定额计税工资制度(2000年我市定额计税工资标准为人均每月960元)。1.企业虚报职工人数进而多计算工资扣除限额,达到少计所得额的目的。在审核中通过检查企业的考勤记录、工资单以及到企业劳资部门调查等审核程序,对这些问题,都及时作了纠正。2.企业少计工资支出。在审核中发现企业在计算工资支出时往往仅根据“应付工资”科目计算,而对未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的各种津贴、补贴等没有计算在内。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工资薪金支出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2)审核 三项费
三项费用指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大多数企业都能按计税工资的一定比例计算三项费用并做纳税调整。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国税函[2000]678号文件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审核业务招待费
审核业务招待费项目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是许多属于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企业巧立名目记入其他项目不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核算。比如请客户用餐记入差旅费、送客户礼品记入会议费等等,甚至有的企业将超过扣除限额的业务招待费记入应收帐款,准备三年以后做为坏帐核销。
(4)审核固定资产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
主要问题是:1.许多企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不是按照税法及财务会计规定,而是根据本企业本年度的效益而定;比如某企业按照税法及财务会计制度应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2000年度由于该单位利润较高,其年度固定资产折旧率为18%,而1999年固定资产折旧率仅为12%,随意性较大。2.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时不保留残值。3.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仍在计提折旧。4.折旧年限短于税法规定的年限。5.出于调节利润的目的提取并不存在固定资产的折旧。
(5)审核 广告及业务宣传费
目前存在的问题是企业对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划分不清。按现行税法规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收待遇是不同的。首先,每一纳税年度的扣除比例中广告费高于宣传费,第二,广告费超过部分可以向以后纳税年度无限期结转,而业务宣传费则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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