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商业银行改革道路应是建设全民所有制银行
一.没有建成全民所有制是传统体制的最大失误
二十世纪社会主义国家的传统经济体制建设实践中都没有能建设成真正的公有制即全体人民共同所有制企业,只建立了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这两种低级形态的公有制形式。我们过去所谓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实际上是国有制企业。即使是认识到了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巨大缺陷的前南斯拉夫也是如此。他们提出了“社会所有制”理论,要建设“全社会所有”。但是他们并没有能真正建立一家“全社会所有”的企业,这样,“社会所有制”最终被建设成了集体所有制。这个失误是导致二十世纪社会主义国家传统经济体制失误的最主要的根源。
二.真正的公有制企业:全体人民共同所有、共同管理
严格地讲,所谓公有制,必须做到:
1.全体人民共同所有。 全体人民中的任何部分,无论是个人、集团、企业还是阶层,都可以自由投资,也都可以凭投资分红。
2.全体人民共同管理。全体人民中的任何部分,无论是个人、集团、企业还是阶层,无论其有多少投资,都不能凭其投资拥有对公有制企业的股份权力。对公有制企业的资产的所有权归全体投资人共同所有,任何个人、企业、集团、阶层对公有制企业经营的干预都必须以科学、真理、正义,通过公开的监管活动来实现,排除任何个人、集团、企业、阶层凭借其投资的所有权对公有制企业进行干预。这样就排除了个别资本家集团凭借其资本干预社会资本,从而控制社会生产的权力。
我们至今没有能建设出满足以上条件的企业。没有全民所有的企业,自然也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公有制,也就不可能发挥公有制的优越性。
三.国有商业银行有着建设全民所有制的良好基础
虽然我们没有真正建立全民所有制,但是这并不能说明我们没有建立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条件,更不能证明公有制没有现实基础。实际上,我们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着真正意义上的全民所有的企业,——国有商业银行,有着建设全民所有制的良好基础。
马克思曾指出:“……随着信用的发展,这种货币资本本身取得了一种社会的性质,集中于银行……”。(注1)我们的国有商业银行机构遍布全国,吸收的存款来自全社会全体居民。所以可以说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是由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和全社会全体居民投入的资金(存款和债券)所组成的,属于全社会全体居民共有。全体居民中的任何部分,无论是个人、集团、企业还是阶层,都可以自由向银行投资(存款或购买债券),也都可以凭投资以利息的形式分红。但是全体居民中的任何部分,无论是个人、集团、企业还是阶层,无论其有多少存款,都不能凭其投资(存款和债券)拥有对银行的股份权力,对银行的所有权应归全体存款人共同所有。
这样,我们看到,国有商业银行基本满足了“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条件,同时,国有银行还部分满足,或者说基本具备了“全体人民共同管理”的条件。在经过我们的深入改造后完全可以建设成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相适应的初级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说,只要我们结合所有制对国有银行进行深入改造,就完全可以建设成全部满足“全体人民共同所有、共同管理”要求的,凭借科学、真理和正义通过公开的社会监管体系实现的、全民参与的银行监管体制。为了建设社会主义公有制,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方向应该是“全体人民共同所有”制企业。
四.关于全民所有制银行的几个理论问题
1.资本金。
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由国家财政拨付和银行留利补充,拒绝其他任何个人、集团、阶层的投资,以排除个别资本凭借自己的资本所有权(股份)干预、控制全体人民共同所有制银行。社会主义国家属于全体人民,国家财政收入也当然属于全体人民。所以,以国家财政收入返还全体人民,完全可以使这部分“国有资产”成为全民所有企业的资本金。国家财政收入是由全体劳动者创造的,理当“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由人民和人民的国家机构共同投资建立全民所有制企业是税收为人民服务的最佳途径,不存在所谓的“姓政还是姓企”的问题。
2.存款:全体人民的投资
依照现行的观念和法理,“存款”是客户对银行的放贷,不能形成股份,不可能是“投资”,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观念。但是,这些观念和法理产生于私有制社会,是与私有制相适应的。
在资本主义条件下,银行吸收的存款都是作为“负债”而存在的。这样,除了组建银行以及购买银行股份的个别资本以外,银行就对以存款方式投资的投资人的权力进行了限制。除了进行债务清偿外,在对银行经营各方面,就排除了以存款方式投资的投资人参与管理、监督银行经营的权力——存款人丧失了对自己的资本的支配权。而资本家或被当作资本家的人只需付出一些利息就可以通过银行贷款取得对社会资本、社会劳动的支配权,从而支配他人、占有他人的劳动成果。这是最典型的资产阶级法权。这一法权最不公正之处就是银行凭其债权可以对借款人行使监督权、参与决策,而存款人却不能凭其对银行的债权(存款)对银行行使监督权、参与决策。如马克思曾指出的那样:“信用为单个资本家或被当作资本家的人,提供在一定界限内绝对支配别人的资本,别人的财产,从而别人的劳动的权利。对社会资本而不是对自己资本的支配权,使他获得了对社会劳动的支配权。”(注2)这样,资本主义的信用体系,资本主义对“银行存款”与“投资”的法律规定就剥夺了除资本家以外的全体人民管理、支配“银行存款”这一金额最大的社会资本的权力。
所以,现行的关于“银行存款”、“投资”、“借贷”、“股份”等等观念、法律都只是适应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剥夺了人民大众管理自己创造的社会资本的权力,剥夺了人民大众支配自己的劳动的权力。将存款人被剥夺了的对自己的资本的参与管理、监督权力,归还给存款人,使其得到对自己的资本的支配权,是天经地义的。所以,把全体居民的银行存款视为全体人民的投资也是建立公平社会的要求。社会主义国家必须树立把全体居民的银行存款是全体人民的投资的观念,使人民大众凭此管理自己创造的社会资本,支配自己的劳动,这是无产阶级法权,是人民做社会的主人的必要条件。
这就是我们把银行存款称为“投资”的理由。
3.所有者的权力:共同管理
凭借“资本”的所有权,按“股份”的多少来划分参与管理银行的经营活动的权力的大小的观念,是适应于私有制、国有制、集体所有制的,而不是全民所有制的。
如前所述,非全民所有制银行对以存款方式投资的投资人的权力进行了限制,排除了以存款投资的投资人参与管理、监督银行经营的权力,在这同时也就取消了以存款方式投资的投资人投资数额大小的差异。在社会主义银行的国有制条件下,已剥夺了个别资本通过股份控制银行,从而支配社会资本的权力,也当然要剥夺任何个人、集团、阶层凭借其存款投资的份额支配社会资本的权力。由社会主义人民当家做主的法理必然可以得出由全体存款投资人平等地共同行使对社会资本的支配权。也就是说,在对全民所有制银行,从而对社会资本的管理监督权力方面,所有的人无论投资多少,都一律平等。任何个人、企业、集团、阶层对银行经营的干预都不能凭借其存款投资的份额行使权利,而必须以科学、真理、正义,通过公开的银行监管活动来实现。这是无产阶级法权,也是社会经济政治平等的经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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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 436页
注2. 马克思 《资本论》第3卷,496页
侯 小 宁
200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