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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学术评价要有时滞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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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评价要有时滞

顾海兵(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科学的学术评价,作为一把尺子、一个标准、一种导向,可以促进科学的发展。尤其人文社会科学,由于其与自然科学的差异,对学术评价的方法与技术更加敏感。在我国这样一个处于向成熟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国家中,对人文社会科学的科学评价之要求,更加迫切。也可以说,当今中国的人文社会科学界,对现行的学术评价是不太满意的。不必讳言,有些学术评价是伪评价、虚评价,对我国人文社会科学的良性发展构成了极大的伤害。如果我们再不建立起科学的学术评价规则,则我国人文社会科学的发展,恐怕不是繁荣而是凋败,不是景气而是危机。

所谓科学的学术评价、是与具有欺骗性、虚假性的学术评价相对立的,是能够代表最大多数学者意见的评价,是能够经受住时间考验的评价。由此,笔者认为,也许一位哲人的名言会给予我们启迪:你可以在一部分时间欺骗一部分人,但你绝不能在所有的时间欺骗所有的人。从这一哲理出发,科学的学术评价规则必须是时间与空间形成双重制约。这里从时间角度作一探讨。

从时间上看,任何虚假的夸大的、不真实的学术评价都不可能经得起时间的无情考验。我们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而实践恰恰是需要足够的时间的。评价一项理论成果,评价一个学者,评价一个机构,必须要有充分的时间。据了解,享有盛誉的基本上已经公认是公开公正公平的诺贝尔奖,其所评价而得奖的科学研究成果,都是至少10年甚至20年、30年前的公开成果。这些成果可谓久经考验、历经锤炼。以诺贝尔经济学奖为例。1969年第一届得主挪威奥斯陆大学的弗瑞希教授与荷兰经济学院的丁伯根教授其得奖成果主要是30多年前的经济计量学模型,1970年得主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的萨缪尔森教授其得奖成果主要是20至30年前的成果《经济分析基础》、《线性规划和经济分析》、《经济学》,而1994年得主美国普林斯顿大学的纳什教授其得奖成果则是44一年前发表的博士论文《非合作对策》。

考虑到中国确立市场经济体制仅十几年,学术评价的时滞可以缩短些。比如,可以规定,学术评价的理论成果必须是6-8年。(超越5年的行政任期)之前的公开发表论著,有了这样一个时滞,那些抄袭之作、拼凑之作、浅显之作、傍名家之作、短平快之作、一年十剑之作是完全可以原形尽露的。

观察一下近些年来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理论成果评价以及优秀人才评选,我们可以看到:获奖的论著,其公开发表时间与得奖时间之间几乎没有什么间隔,尤其是年度评选,往往是本年上半年评选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止所发表的科研成果。这样许多理论成果几乎在社会上根本没有时间传播,根本没有时间接受社会的品头论足。如此,大量没有社会反响的论著,或者很低劣的论著,由于没有被充分地批评,在由少数人(甚至本身就是被评奖人或与被评奖人有种种利害关系、近亲关系)所主持的学术委员会或评奖委员会中,被轻易地评为“优秀成果”。

不少高等学校在评聘职称、评选所谓博士生导师时也特别“近视”。比如,评聘副教授只看任讲师以来的近5年科研成果,评聘教授只看任副教授以来的近5年科研成果、评聘所谓博士生导师要看近3年发表的科研成果。实际上,一个学者一辈子能够做出一两个突出的成果是不容易的,这种每隔3年就要求有所谓的代表作的片面追求“最近最新”科研成果的做法逼得学术界不得不低层次重复、干小儿科。从另一方面看,一个人评选教授时,仅仅看任副教授以来的成果,不仅因为时间太短不能得到社会的充分检验,而且断然否定在任副教授以前发表的科研成果是武断的。因为任副教授以前发表的成果,可以是评聘副教授的依据,也可以是评聘正教授的依据,只要它确实具有含金量,也许时间越久,,其内在价值才越被充分认识。例如,一些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其获奖成果就是几十年前的博士论文。一篇博士论文可以为一个学者带来一辈子荣誉,只要这一论文是真正优秀的、创新的,它一定类似于老酒,贮存越久,香味越醇,价值越高。

顺便需要指出的是,不仅学术评价需要有6-8年的时滞,而且工程评价(验收)也需要足够的时滞。我们经常听说某某大桥、某某公路建成验收后通车一个月或几个月或不到一年,就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有的甚至返工重修,我们也经常听说某某楼房竣工验收后居住不久就出现漏水、下沉、裂缝、倾斜甚至倒塌的新闻。为什么?这是因为我们现行的工程评价(验收)是一次性的、无时滞的。实际上科学的工程评价(验收)必须是一个过程,至少是两次验收。一次是在竣工时,一次应在试用半年或1年后。这后一次验收的地位与作用应更高。实施汽车召回制度在本质上就是给予工程评价(验收)足够的时滞。

科学的评价,无论是学术的,还是工程的,应该而且必须是一个过程。

(选自《南方周末》200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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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学术评价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 诺贝尔经济学奖 人文社会科学 诺贝尔经济学 学术评价 顾海兵

沙发
willyin 发表于 2005-9-6 17:05: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很有道理,包括某些以“商榷”名义发表的,是不是也应注意一下相关的问题,当然,“商榷”主要是表达不同意见,不一定需要“评价”那么长的时滞,但也至少应该有一个时滞来充分理解作者的观点。个人想法,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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