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Ipu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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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yherml 发表于 2009-3-26 22:56:00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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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海潇湘 学生认证  发表于 2009-3-26 23:18:00

阿弗奇约翰逊效应(THE AVERCH JOHNSON EFFECT)


想知道这个

还想知道这个里面是怎么定义科斯定理的?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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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ub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09-3-27 08:36:00
THE AVERCH JOHNSON EFFECT
阿弗奇约翰逊效应
经济学类别:产业经济学
研究领域:产业组织和公共政策
    阿弗奇约翰逊效应认为,受制于收益率管制法,大于资本成本的允许的收益率可能导致受管制的垄断者有动机过度投资或进行交叉补贴。这种过度投资以厂房和设备的增加高于最优水平的方式发生。交叉补贴可以通过进入其他市场而出现,即使在这些市场赔了钱。
主要术语:
    允许收益率(ALLOWED RATE OF RETURN):管制委员会认为等于资本成本的投资收益。
    资本成本(COST OF CAPITAL):借款或使用内部资金投资新厂房和设备时公司承受的成本。
    交叉补贴(CROSS SUBSIDIZATION):利用一个产品线或市场的利润去补贴另一个产品线或市场的损失。
    规模经济(ECONOMIES OF SCALE):是指一个公司的长期平均成本,在给定产量下通过研究平均成本来决定平均成本是在增加、减少还是保持不变。
    自然垄断(NATURAL MONOPOLY):是指当规模经济表现为平均成本在整个需求范围内下降时,从经济上看,整个行业在只有一个公司时才是有效的这种情况。
    过度投资(OVERCAPITALIZATION):使用多于生产给定生产水平所需的车间和设备。
    费率基准(RATE BASE):受管制公司的厂房和设备的投资水平。
    收益率管制法(RATE OF RETURN REGULATION):通过管理机构对公司的投资收益以及价格的一种管制。
    管制滞后(REGULATORY LAG):调整利润水平使之符合允许收益率的管制过程所需的时间间隔。
综 述:
    哈维?阿弗奇(Harvey Averch)和利兰?L?约翰逊(Leland L.Johnson)试图在收益率管制约束下研究公司的行为。他们提出了一个概念———阿弗奇约翰逊效应,认为一个受收益率管制的公司,即通常情况下的垄断公司,可以通过增加它的费率基准来增加利润。阿弗奇约翰逊效应是一个关于垄断管制的重要问题,它分析了受管制的公司是否有动机使用过多的资本来生产给定的产量。
    收益率管制法通常用来作为管制自然垄断的一种手段。当一个行业中只有一个公司才是经济有效率的时,自然垄断就存在了。与几个公司相比,当一个公司能够以较低的平均成本生产一个给定的市场产量时,这种情况是真实的。在这样的市场中,竞争是不可行的。因此,政府允许垄断存在;但是,由于政府担心没有管制情况下的高价格、低产出和高利润,因此同样对垄断者进行管制。对大多数公共事业来说,政府已经决定这种管制应该采取收益率管制法的形式。然而,收益率管制法具有许多缺陷,这些所谓的缺陷之一便是阿弗奇约翰逊效应。
    在收益率管制法下,管制机构努力使总收益等于总成本,包括资本的正常收益。经济利润被定义为总收益和总成本之间的差额。总收益等于一种产品或多种产品的价格乘以出售的一种产品或多种产品的数量。总成本包括公司的经营成本加上公司投资的合理收益。当总收益等于总成本时,公司获得正常利润。即使利润水平等于零,公司也会继续经营,因为公司获得了投资的合理收益。如果利润大于零,那么公司是在获取经济利润。管制机构试图使公司获得正常利润,因为正常利润使得公司在使顾客享受到与没有管理的情况下相比较低的价格和较高的产量的情况下还能继续经营。
    受管制的公司可以获得它的投资( K)的合理收益率(r)。作为交换,管制委员会对公司的价格进行管制。通常情况下,投资被称为是费率基准,大部分由公司的厂房和设备组成。管制委员会试图估计资本成本( s)来测定合理的收益率。如果合理的收益率等于资本成本,那么公司获得正常利润。如果r<s,那么公司将遭受经济损失。如果r>s,则公司将获得经济利润,而且经济利润的数量不仅由r和s的差决定,还由作为费率基准的厂房和设备的量(K)决定。利润水平是(r-s) K。保持其他项不变,K越大,公司的利润越大。因此,阿弗奇约翰逊效应认为当r>s时,公司将有动力去增加资本,这样会增加利润。例如,如果允许的收益率是10%,而实际的资本成本是8%,那么公司增加100万美元费率基准将增加2万美元利润。因为公共事业单位是具有大规模费率基准的资本密集程度高的单位,管制委员会很难精确估计资本的理想水平。同样,允许的收益率与资本成本的差别越小,过度投资的愿望就越强烈,因为公司必须增加较多的费率基准来获得同样水平的利润。例如,保持其他项目不变,如果允许的收益率是9%,那么为达到同样的利润水平,投资将不得不增加200万美元。
应 用:
    关于阿弗奇约翰逊效应存在的经验证据是混杂的,有些作者声称他们已经发现它存在,而其他人报告说它不存在。这些混杂结果的出现是因为关于模型的假设和检测技术不同。
    各种各样的证据表明阿弗奇约翰逊效应可能存在。大量超额的生产容量可能会支持阿弗奇约翰逊假设。然而,假设大部分公共事业单位的产品是不可贮存的,则很难确定最佳的厂房规模,尤其是当需求不确定并且可能随着不同时期大幅度变化时。阿弗奇约翰逊效应存在的另一个可能的例子是公司购买产品而不是租借它们。购买的车间和设备作为费率基准的一部分,而租用的设备则不是。因此,一个受管制的公司可能愿意出租而不是把它的设备出售给客户,以此增加费率基准。例如,从历史上说,电话公司把终端设备出租给它们的客户而不出售给他们。这使电话公司能够大大增加它们的基准费率。然而,这些出租政策恰恰可能是好的商业决策。另一个阿弗奇约翰逊效应诱导出的电话行业费率基准增长的可能例子是安装电话的劳动成本的资本化实践,而不是对服务进行一次性收费。
    从历史上看,本地电话服务采取每月统一费用定价法。这一方法不考虑使用的数量,每月收取固定的费用。因此,每月打一次本地电话的用户的收费与打许多次本地电话的用户的收费相同。在统一费用定价情况下,需要更多的设备和投资,特别是在高峰需求期间。然而,测定使用本地服务的成本可能比从拨打每个电话中获得的收益高。大多数电话公司向客户提供选择,要么支付统一费用,要么支付每次电话费用。关于哪一种体制能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率的争论仍在继续进行。
    在公共事业中由于缺乏高峰负荷定价,阿弗奇约翰逊效应同样得到证实。对电力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的需求,随着一天、一周、一个季度时间的不同而改变。假定这些产品是不可贮存的,那么对商品的需求必须在需要它时才进行生产;因此,需要大量的生产能力来提供高峰期需要的服务。例如,与春天一个凉爽的晚上相比,夏天一个炎热的下午对电力的需求要高得多。为了满足高峰需求,在一天或一年的其他时期存在额外的生产容量。在高峰时期收取较高的价格将降低高峰期的需求量,因此会缩小厂房的规模。历史上高峰需求定价实践的缺乏可能是阿弗奇约翰逊效应的结果。
    交叉补贴是增加受管制公司的费率基准的另一个可能的方法。当公司从一个市场上获得利润来补贴另一个市场上的损失时,就出现了交叉补贴;总体来说,受管制的公司的收益率受到管制,而不是生产线受到管制。因此,一个受管制的公司在一个市场上可能获得大量利润,而在另一个市场上可能会遭受损失。公司通过扩展到受损失的市场中,实际上可能会由于进入这个市场增加它的费率基准从而增加利润。
    反对过度投资理论的一个证据是在电信和电力行业缺乏生产容量;然而,这可能是低估需求的结果。阿弗奇约翰逊效应在任何情况下可能不存在的另一个原因是管制滞后给公司提供了有效生产的激励。如果公司增加它的厂房和设备,那些增加并不能马上进入费率基准;当公司的下一次费率变化被批准时,它才成为费率基准的一部分。因此,如果下一次费率听证会不是两年期的,而且又一年的费率不变,那么公司将三年得不到新投资的收益,公司过度投资的激励被削弱了。同样,在这个时期任何成本的削减将可能导致利润的增加。
    约翰逊曾经说过,在高通胀时期,几乎不可能有激励去过度投资。然而,在低通胀时期,技术上的变化会降低成本,而这会导致较高的利润,从而公司可能会过度投资。这就是阿弗奇约翰逊效应的一个潜在优势,即它能增加新的且更富生产力的资本的引进。
相关内容:
    阿弗奇约翰逊理论始于阿弗奇和约翰逊1962年的一篇研究管制约束下公司行为的文章。斯坦尼斯劳?H?威利斯(Stanislaw H .Wellisz)1963年的一篇文章同样研究了受管制公司的行为。因为这些文章几乎同时出版,有些人把阿弗奇约翰逊效应称做阿弗奇约翰逊威利斯(A J W)效应。这些术语都同样指过度投资动机。尽管从一开始大家一直争论这个 效应是否存在,这个理论和由此引起的许多研究管制约束下公司行为的文章使得人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受管制的公司和管制理论。已经形成的一个观点关注用某种激励管制形式代替收益率管制。激励管制的支持者引用阿弗奇约翰逊效应作为收益率管制应该被取代的一个理由。尽管研究兴趣已转向对某些权限的激励管制,阿弗奇约翰逊效应仍然是管制经济学的一个重要主题,并且继续引起有关管制自然垄断的最优方法的争论。
参考文献:
Averch,Harvey,and Leland L.Johnson.“Behavior of the Firm Under Regulatory Constraint.”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52(December,1962):1052 1069.这是最早提到阿弗奇约翰逊效应的文章。有些部分是技术性的,但是如果忽略这些技术性部分,仍然可以理解这个讨论。向读者提供了各种阿弗奇约翰逊概念的最好描述。
Berg,Sanford V.,and John Tschirhart. Natural Monopoly Regulation .Cambridge,England: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8.这本书专门用了一章来描述阿弗奇约翰逊效应,其中有一节对阿弗奇约翰逊效应的阐述特别精彩。
Johnson,Leland L.“Behavior of the Firm Under Regulatory Constraint:A Reassessment.”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63(May,1973):90 97.这篇文章研究了在有关阿弗奇约翰逊效应的最早的文章发表之后的10年所发生的事情,阐明了理论并分析了某些经验证据。
Kahn,Alfred E. The Economics of Regulation:Principles and Institutions .Cambridge,Mass:MIT Press,1988.不同章节中的两节专门用来研究A J W效应。第一节研究了激励和扭曲,第二节探讨了效应可能的积极方面。
Wellisz, Stanislaw H.“Regulation of Natural Gas Pipeline Companies:An Economic Analysis.”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17(February,1963):30 43.这篇文章与最早提到阿弗奇约翰逊效应的文章同时出现,研究了强调高峰负荷需求的过度资本化问题。
互参条目:
Average and Marginal Cost Pricing,平均成本定价和边际成本定价;Economies and Diseconomies of Scale,规模经济和规模不经济;Efficiency,效率;Microeconomics,微观经济学;Monopolies:Pricing and Output,垄断定 价和垄断产量;Monopolies:Regulation,垄断管制;Profit:Accounting and Economic,会计利润和经济利润;Public Utility Pricing,公共事业定价;Regulation and Deregulation,管制和放松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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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ub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09-3-27 13:41:00
COASE'S THEOREM
科斯定理
经济学类别:一般经济学
研究领域:经济理论;卫生、教育和福利理论

    科斯定理是一种看待负外部性的方法,集中讨论双方如何通过谈判得到一个解决方案。科斯定理在人们相信解决负外部性问题必须求助于政府干预的时代获得发展。
主要术语:
    消除(ABATEMENT):外部不经济的减少。
    外部不经济(EXTERNAL DISECONOMY):对其他人或经济单位的福利造成损害的一种非价格效应。
    外部经济(EXTERNAL ECONOMY):给其他人或经济单位带来了好处的一种非价格效应 。
    外部性(EXTERNALITY):一种非价格效应。
    完全责任原则(FULL LIABILITY RULE):外部不经济的制造者必须补偿外部性的全部损失的一种法律原则。
    产权(PROPERTY RIGHTS):对所有权规定的一系列权利。
    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S):完成一种经济交易必须承担的信息和交换成本。
    零责任原则(ZERO LIABILITY RULE):外部不经济的制造者不承担外部性损失的一种法律原则。
综 述:
    当一项生产或消费行为给没有参与最初交 易的第三方带来非价格效应时,外部性就产生了。如果第三方的福利增加了,就说存在外部经济。例如,从拥有迷人花园的邻居处得到了好处就是外部经济。如果第三方的境况恶化了,就存在外部不经济。一个工厂排放的烟雾给这一区域的人和植物带来损害就是外部不经济的例子。
外部不经济导致了市场问题,因为与生产和消费这些正在讨论的产品相关的价格没有体现出外部不经济。一个例子是燃烧煤炭产生蒸汽来发电。空气污染是这种发电方式的副产品,这是一种外部不经济,因为它对其他经济单位产生了负效应。发电企业的成本低于它们应该支付的成本,因为这一成本没有反映出社会与电力生产有关的所有成本,例如空气污染带来的社会成本。如果发电企业被迫减少这种燃煤污染,代之以使用更为清洁但更昂贵的煤炭,那么它们的成本将会增加,并且将更真实地反映社会成本。结果将导致发电量更低和电力用户付出更高的价格,不过这不一定是不合意的,因为生产情况更清楚地反映了社会成本。空气污染将不再是个严重问题,而且外部不经济也将大大减少。
    人们已经提出多种方法来解决外部不经济导致的问题。这些方法中大部分都设想由政府来干预外部性环境,通过税收或污染消除机制来解决问题。罗纳德?H?科斯(Ronald H .Coase)在其《社会成本问题》(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1960)一文中指出,参与各方间的谈判是解决外部性问题的基础。他认为如果其中的交易成本不大,那么谈判可能得到最终解决方案。他关注社会知道外部不经济引起损害的价值与消除这种不经济带来的价值相比是低还是高。参与各方间的谈判比政府强加的解决方法更可能发现这一事实。科斯本人没有提出正式的定理;他关心的是劝说人们采用一种解决外部性问题的新方法。
    若干年后,其他人试图用“科斯定理”来总结科斯的方法,通常的表述是:给定一个明确界定的产权系统,外部性环境中包含的双方将通过谈判得到经济有效的解决方案,以消除环境中相关的外部性。科斯定理也被表述为,通过谈判过程得到的最终解决方案与最初的产权界定无关。用这一方法,就没有必要通过政府介入来解决外部性问题了。外部性不会减少到零,但是可以减少到一个让双方都能接受的水平。
    科斯认为,如果解决问题不需要成本,也就是说,没有交易成本,那么外部不经济环境的结果与施加影响和被影响双方的最初法律地位无关。毋庸置疑,为了谈判可以发生,需要完全界定法定权利。这可以用科斯提到的走失的牛作为例子加以说明。当事双方是种植小麦的农民和养牛的牧民,他们使用的土地毗邻。牛有时会从牧场跑到麦田里毁坏麦苗。在这个例子中,科斯首先让养牛人必须赔偿牛给麦苗带来的所有损失。然后,他改变了产权,让种麦人承担这些成本,而养牛人不必为毁坏麦苗付费。科斯指出,养牛人会牧养相同规模的牛群,无论产权最初怎样分配。在这两种情况下,双方的利润不同,但牛群的规模和牛群对麦苗的损害程度是一样的。
    科斯对外部性问题的主要贡献来自于他对牛和麦田案例的进一步研究。在科斯之前,解决外部性问题要靠政府干预,主要通过税收方法。科斯建议当事双方可以通过谈判解决问题而不需要政府的介入。特别地,养牛人可以给麦农补偿,让他不要在与牧场相毗邻的地方种植小麦。如果种麦人没有在与养牛人相邻的地方种植小麦,麦苗就不会被牛破坏。而且,养牛人在决定牛群的规模时不必再考虑牛对小麦的可能伤害。种麦人得到这笔钱,就可以在另外的地方种植小麦,也不必考虑牛对小麦的可能伤害。这个问题的税收解决方案没有考虑像 改变小麦种植地方一样的替代方案,而这是科斯希望人们开始考虑的一种可能。
应 用:
    科斯定理可以被应用于那些与科斯在早期文章中使用的案例类似的情形中。因此,如果当事双方具有几乎相当的规模、在地理上相近,那么在发生外部性问题时,他们可以通过谈判得到解决方案。
    许多学者研究了科斯定理是否适用于其他环境。一项研究讨论了当事人多于两方的外部性环境。艾伦?尼斯(Alan Kneese)在其论文《环境污染:经济学和政策》(Environmental Pollution: Economics and Policy,1971)中发现,在环境问题中当事双方往往具有不同的规模。典型的情形是涉及一个或多个组织严密的大型企业。例如,前面提到的电力企业可能是拥有很多为其服务的律师的大型公司。受影响的群体可能包括社区居民和当地农民。对于社区居民和当地农民来说,组成联合体以便能够与电力企业进行有效谈判是一件相当困难的事情。
    尼斯还指出,许多环境问题涉及的范围很广,因而需要覆盖面较广的解决方案。对水的管理就需要许多方面的考虑,包括可以被水库和水坝控制的低水流,但是解决方案超出了简单的个人利益。尼斯建议政府介入,因为政府是处理这种规模的问题唯一足够大的单位。
    科斯本人承认交易成本可能与环境有关。如果结果会导致产量的增加而且谈判过程没有成本,那么当事双方会通过谈判来重新安排产权。如果谈判过程有成本,只有产量的增值超过谈判成本,产权的重新安排才会发生。在这样的条件下,产权的初始安排的确影响经济产出。产权的特定安排可以导致优化的经济产出。如果一套不同的产权已经被界定,只有产量的增加超过重新安排产权的成本,向有效经济产出水平的转化才会发生。
    艾伦?兰德尔(Alan Randall)在其文章《外部性问题的市场解决方案:理论和实践》(Market Solutions to Externality Problems: Theory and Practice,1972)中讲到了无机化肥的生产对柑橘和奶牛产业造成了损害的情形。1957年之前,实行的是零责任原则。受到影响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在起诉化肥厂时要提供对他们造成伤害的证据。1957年建立了一个空气污染控制区。化肥厂面临减少污染排放量或购买受影响土地的选择。化肥厂选择了购买土地。在长期,污染排放量也被削减了,因为化肥厂现在拥有了毗邻的农地,它们会尽力使这片土地的产出最大化。土地和空气不再是无成本消耗的可支配资源。分析1957年之前10年和1957年之后10年的土地价格数据得知,土地价格在1957年之前持续下降,但在化肥厂开始购买工厂周围的土地之后土地价格开始上升。这些分析结果显示,责任规则的变化改变了资源的配置。交易成本在零责任阶段比在1957年之后的阶段高,此时化肥企业为损害负责。法律的改变将举证责任从受影响一方转移到了化肥企业一方。
    与科斯定理相反,产权的配置似乎影响外部性环境的产出。将消除污染的责任转移给污染制造企业的规则将导致与污染企业不负责任环境下完全不同的结果。科斯定理只适用于某些特定环境,其中涉及的群体很少从而有很低的交易成本,而且这些群体都是生产者。这一局限性限制了科斯定理适用的领域的数量。
    因此,似乎科斯定理并没有得到广泛应用,它通常的应用领域并非是现实世界的常态。不过科斯本人试图提出一种处理外部性问题的方案,这种方案比最终写进以他的名字命名的定理中提到的方案有更广泛的适用性。例如,斯特奇斯诉布里奇曼案(Sturges v.Bridgman)在科斯最初的文章中被讨论过,也出现在约翰?韦尔德(John Weld)的《科斯、社会成本和稳定性:综合评论》(Coase,Social Cost,and Stability:An Integrative Essay,1973)一文中。这个案例涉及一个糖果制造商和一名医生。许多年来,他们毗邻而居,相安无事。但是,当医生在邻近糖果商的厨房旁增加了一个诊室时,麻烦开始了。糖果商家里机器的噪音和震动妨碍了医生在诊室的工作。医生通过法庭迫使糖果商放弃他在厨房的生产。韦尔德和法官 认为这一决策是决定相邻地区被如何使用的最终因素。不过科斯认为,如果法律允许谈判,那么最终的使用将由谈判决定。谈判的结果将是让他们自己确定当事双方的所得和所失。如果医生的获利超过糖果商的损失,那么这一地方将免遭糖果商释放的噪音的干扰。
    韦尔德认为法定产权分配的中立性可能导致太多零责任规则的出现,如果科斯定理被发现有广泛的适用性,那么这种情况就可能发生。当韦尔德和其他人认为法庭判罚决定了案件的最终结果时,他们忽视了科斯提出的重要一点,即通过当事人间的谈判就可以得到解决方案而无须政府介入。
相关内容:
    在接近世纪之交时,阿尔弗雷德?马歇尔(Alfred Marshall,1842—1924)提出了所谓的外部性经济学。他的思想被A.C .庇古(A.C .Pigou,1877—1959)在《福利经济学》( The Economics of Welfare,1920)中进一步发展。该思想就是当一个产品如工厂中排放的烟危害到工厂的邻居时,经济中存在外部性。在庇古的概念中,只要存在外部性,生产的边际社会成本就会超出生产的边际私人成本。边际私人成本是那些生产产品同时释放烟尘的企业的成本。边际社会成本包括所有私人成本,以及与受到烟尘损害的工厂邻居相关的成本。社会成本更高,因为烟尘损害了这一区域内人们的健康和土地的生产力。如果由排污企业承担全部生产成本,就必须要求企业将所有成本内部化,也就是说让这些社会成本成为生产的直接成本。
    庇古提倡征收企业税,以令私人边际成本与社会成本相一致。他肯定了长期以来法律坚持的共同点———引起损害的一方应该补偿损失。
    科斯最初的文章尝试改变人们关于社会如何解决外部性问题的想法。他认为外部性环境不仅仅是指一种污染的生产方损害了其他人。这一环境实际上是一个双向问题。如果种麦人没有在邻近地区种植小麦,养牛人的牛就不会对小麦造成任何伤害。科斯强调这种双向性质使得双方可以通过谈判得到解决方案。一个污染企业可以通过贿赂其邻居来继续污染行为,或者邻居可以贿赂污染企业以中止污染排放。这样的解决方法不需依靠政府的介入。科斯认为如果法律制度恰当地安排了产权,那么市场力量或许能够找出有效解决外部性问题的方案。科斯本人没有构造科斯定理,该定理被发现应用范围有限。不过,他通过提供一种解决外部性问题的新方案确实对经济学做出了贡献。与以前的政府干预方式不同,这种方案允许通过协商由市场来解决。科斯认为,一旦法定产权通过法庭得以建立,产权的最终使用将通过协商决定。协商结果将依赖于当事双方的相对所得和所失。如果经济学领域只接受了来自罗纳德?科斯的科斯定理,那么将很难取得持续的进展,因为科斯定理的应用有限。不过,其新的市场导向方案与过去的实践有深刻的区别,在经济学领域有着更广泛的应用潜力。
参考文献:
Buchanan,James.“The Coase Theorem and the Theory of the State.”In The Theory of Public ChoiceⅡ,edited by James Buchanan and Robert Tollison.Ann Arbor: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1984.阐述了科斯定理在政府领域的扩展。使用了简单的数字例子,以便一般读者容易理解。
Coase,Ronald.“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 The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3(October,1960):1 44.科斯在这篇文章中首次介绍了他关于解决外部性问题的思想。文章中的例子简单易懂,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的人都能理解。其他经济学家提炼这篇文章的思想构造了科斯定理。
Kneese,Alan.“Environmental Pollution:Economics and Policy.”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61(May,1971):153 166.研究了科斯定理在只有两个当事人条件下的应用。尼斯发现,当外部性环境中有很多当事人时,科斯定理的适用性可能更小。这篇文章有一定难度, 但对于本科生来说是可以理解的。
Pigou,Arthur. The Economics of Welfare .1920.4th ed.New York:St.Martin's Press,1962.一本经典著作。主要内容长达757页,适合本科生阅读。附录更具技术性,但不是必需的。该书为展示科斯定理准备了一个恰到好处的经济学舞台。
Randall,Alan.“Market Solutions to Externality Problems:Theory and Practice.” American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 54(May,1972):175 183.兰德尔(Randall)检验了法定责任规则变化时科斯定理的适用性。这篇文章比这里列出的文献更难一点,但是本科或本科以上的学生应该可以把握其思想。
———. Resource Economics:An Approach to Natural Resource and Environmental Policy,pp.155 195.Columbus,Ohio:Grid,1981.讨论科斯定理的书很少。如果有,也经常是在教科书的某一章中论及,正如这本书中一样。关于市场无效率的那一部分有1/4内容是关于科斯定理的。任何能够读懂图表的人都能理解。
Weld,John.“Coase,Social Cost,and Stability:An Integrative Essay.” Natural Resources Journal 13(October,1973):595 613.韦尔德从权利的合法界定对案例的重要性这一角度考察了科斯原始文章中的案例。韦尔德使用了科斯的简单例子,所以具有高中或以上水平的学生都能读懂该文。
互参条目:
Externalities,外部性;Law and Economics,法和经济学;Pareto Economics,帕累托经济学;Resource Allocation,资源配置;Welfare Economics,福利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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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dverygood 发表于 2009-3-27 21:45:00
不知道這書廣州哪里有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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霜霂 发表于 2009-3-27 22:02:00
我觉得还是举出一些生动的例子比较合适学习和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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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yt2008 发表于 2009-3-28 15:25:00
赞,有用,先收下了~~

38
zhouhongbin300 发表于 2009-3-29 13:25:00
不错,挺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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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ifangqingzhou 发表于 2009-3-29 14:01:00
非常有用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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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0932 发表于 2009-3-30 12: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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