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缓解大学生就业难,是该《办法》出台的主要动因。
4月2日,国务院副总理张德江在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曾表示,目前大学毕业生就业签约率普遍低于往年。据《济南日报》报道,山东省教育厅4月19日公布的该省应届大学毕业生就业签约率,比2008年同期下降了50%以上。
《办法》规定,申请“代偿”学费或助学贷款的对象,必须是教育部直属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具体采取“分三年代偿”: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其大学学费或助学贷款总额的三分之一,但每年“代偿”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这意味着,这些“下乡”大学生最多能拿到1.8万元的学费或助学贷款补偿。而要获学费“代偿”,必须在《办法》规定的中西部22个省份或艰苦边远地区从事基层工作三年以上。
《办法》规定,只要这些大学生在上述省份或地区“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工作,或在“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第一线工作,均有资格申请学费或助学贷款“代偿”。
这些省份具体为:西部12个省份(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中部十个省份(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而“艰苦边远地区”则由国务院具体规定。
办法》明确,如大学毕业生未满三年提前离岗,则取消其学费代偿资格,并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代偿,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剩余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办法》目前仅针对教育部直属高校应届毕业生。不过,《办法》也要求各地据此制定地方高校应届毕业生“下乡”学费或助学贷款代偿办法。
此次《办法》是2006年9月《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的修正版。据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关人士介绍,原有“代偿助学贷款”政策对毕业生吸引力并不强,实行两年多来,符合代偿条件的“下乡”大学生不足1800人。
正是因此,此次《办法》由2006年的“代偿助学贷款”改为代偿“学费和助学贷款”,下乡就业范围也由2006年的西部省份扩展到中西部省份。而对下乡不满三年、提前离岗的大学生,《办法》也不再追偿中央政府业已代偿的部分。
长期从事学生助学贷款的北京师范大学学生管理中心教师吕晓慧认为,政府代偿学费会吸引一部分大学生到基层就业。但从长远看,大学生更关注个人的长远发展。新政策能吸引多少大学生“下乡”,尚难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