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西方文化的差异
王志成
(wjc19600229@163.com)
内容提要:本文探讨了东西方文化的差异问题,是一篇概论性的文章,现专门发表于此供网友参考。
关键词:思维方式,规则,办事效率。
文化是什么,文化都包含着什么内容,每一种文化的形式差别和实质差别又体现在哪些方面,等等,这些问题实在是太广博了。概括地说,文化总与思维方式和生活方式有关,其中思维方式最为主要。因为它一定要由生活行为总结出来又能进一步指导生活行为,而在两者的变动过程中,思维方式存有的时间要长一些、或者说占有的地位要突出一些、或者可以认为被修改的程度要少一些。总之,事实就是如此,不论衣服的样式、面料、穿法等等怎样改变,不论交通工具变成了什么,不论我们用什么样的方法传递信息,某些我们称之为民族精神或者说是文化传统的东西变化得总是不多,甚至可以认为再也没必要改变。这种东西正是某种思维方式,所以我们重点要研究的就是不同文化所表现出来的在思维方式上的差别。
西方文化的思维方式是比较明显的,这就是人所共知的逻辑实证或者说是逻辑推理的方式。这种思维方式在古希腊时期经由苏格拉底、柏拉图到亚里士多德就已经发展得相当成熟,进一步发展就构成了我们称之为的科学的思维方式或基础。相比之下,差不多与此同时期形成的以中国为代表的东方文化的思维方式的特征却有些不突出;好像是在凭直觉或者说是在按经验办事,想得并不多,所思考的问题多少有些飘忽不定甚至带有很神秘的意味。总之,可以简单地解释为是非逻辑推理的。
如果把逻辑理解为是某种最基本的规矩、定理、事实之类的东西,显然西方思维的过程是从最基本的东西出发,经过一系列的推论后会得出一个更为实用的结论。有了这个结论,一方面可以修正原来的基本的东西,使之更加基本,更有代表性,甚至成为公理;即前提与结论之间可以循环贯通,经过修改后不应该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否则那就叫矛盾。另一方面,有了这个结论后能帮助我们更好地解决实际问题,所谓的有理有据就是这个意思,否则不论是公理还是结论都没有任何具体的意义。
那么,东方思维的过程是在做些什么呢?很显然,没有人会否认东方文化的存在,这就意味着东方思维也含有最基本的规矩、定理、事实之类的东西,即也含有逻辑的成分。如果不是这样的话,东方文化将不会有任何秩序而言,那将不可能形成任何准则,这是一种未开化的表现;可事实并非如此,因此东方文化的思维方式总有其内在的、可以称之为逻辑的东西。但是当我们详细分析这些最基本的东西时不难发现,这些最基本的规矩、定理、事实等等实在是太不基本了,完全还有进一步修改的必要。可在东方人的思维里,不论是过去还是现在,都觉得这就足够了。所以当我们依照某种结论处理一些问题时常有这样的感觉:这很可能已经违反了某种基本的东西,甚至严重到简直是在说一套做一套。但即便如此也不要紧,说还照样那样说,做还照样那样做。依照西方的思维过程,这要么就应该修改最基本的东西,使之更加基本;要么就不应该得出这种结论,即不允许这么处理问题。总之,不应该出现矛盾的情况。可全部的问题在于,东方人对这两方面都泰然处之,不急于或者说从不热衷于修改任何一个方面。这是东方人没有足够的智慧吗,还是习惯原本就是如此?显然东方人不缺乏智慧,习惯更应该有其道理。由此我们不难想到,这里面一定还有更为复杂的问题。其实这一问题的核心就是办事效率的问题,正是为了办事效率东方人才养成了如此的“习惯”即处事方法。我们可以通过两个人们并不太注意的例子来进一步分析东方思维的道理,看看到底哪种思维更为可行。
《礼记》中记载了很多有关礼的规矩,其中有这么一条:“居丧之礼,头有创则沐,身有疡则浴,有疾则饮酒食肉,疾止复处。不胜丧,乃比于不慈不孝。” 意思是说:“居丧之礼,头上有疮,可以洗头。身上发痒,可以洗身。有病仍可喝酒吃肉,病愈恢复居丧之礼。担当不起丧事的哀痛而病倒,就等于不慈不孝。”
很明显,其中最基本的规矩是一个人在居丧期间不应该洗头、洗身子和大吃大喝,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每个人都应该遵守这一规矩;谁要是违反了这一规矩,既为结论所不容,也违背了前面的基本的东西。但是当一个人生病的时候,另一个出于医学的基本事实会显而易见地告诉我们,这个人更应该注意卫生和补充营养。居丧的规矩和医学的事实原来都可以单独成立,但是当遇到一个人处在居丧期间又生病时,一起执行必然会出现矛盾的情况或者说根本就无法一起执行。对比两者,很显然我们更应该执行医学的基本事实,即这一基本的东西处在更为重要的地位、或者相对来讲更为基本,为此就必须修改居丧之礼的内容。那么,是应该修改规矩还是应该修改结论?按照西方的思维方式,重点要放在修改规矩上,这样才便于在推理过程中避免出现任何不一致的结论,为此居丧之礼要改成除特殊情况之外每一个人都不应该洗头、洗身子和大吃大喝。但问题立刻就出来了,这些“特殊情况”到底都包括什么,由谁来裁定其中的特殊性。这样穷追下去,居丧之礼的规矩将变得相当笼长,根本就无法把已经发生或是将有可能发生的特殊情况全部包括进去。由此我们不难想到,这种想要推出一个最为基本的规矩的做法总要受到某种程度的限制,想要使其尽善尽美几乎是不可能或将相当费心思。因此在东方的思维过程中重点就不放在这方面,即规矩差不多就可以,甚至根本就不必强调规矩,重点要放在一个个结论上。这种结论是在分析了各种不同类型的基本的东西之后总结出来的,回过头来我们就不必再去细究了。所以当我们执行某个结论时,表面上看起来好像与另外的基本的东西相违背,实际上这样做将更符合另外的一些更为基本的东西。由此我们可以比较出来,东方的思维方式是在遵守大的基本的东西的前提下来处理一个个特殊情况,使之能够自动回到原有的正常的范围之内。为此我们不必非得要进行系统而又全面的思考,只要在原则上做到完全正确就可以,所以我们也就不会陷入那种没完没了的思辨或细节选择之中,其解决问题的效率就会提高。
为何要制定居丧之礼,这种规矩显然有违医学的基本事实,人们像是在有意无意之中故意这么做的,其目的就是想教育生者要懂得生命得以存在的某些条件的意义。如果没有良好的卫生条件和基本的吃喝,一个人就有可能要生病甚至死亡;用某种有限度的尝试正是为了提醒人们,一旦这种情况真要发生的话,其后果将意味着什么。这种居丧之礼不是真要人们去死亡,只是让人们向这个方向迈一小步想想看,其结果会是什么;如果某一个人真有可能要向这一方向发展了,更为理智的做法倒是要把他拉回来。等一个人病好了,他也就又能尽孝(接受教育)了,居丧之礼也就又自动回到了常态。
在《孟子》中有这么一段对话:
淳于髡曰:“男女授受不亲,礼与?”
孟子曰:“礼也。”
曰:“嫂溺,则援之以手乎?”
曰:“嫂溺不援,是豺狼也。男女授受不亲,礼也;嫂溺援之以手者,权也。”
意思是说:
淳于髡问:“男女不用手传递东西,这是礼制吗?”
孟子回答:“是礼制。”
又问:“那么假如嫂子掉在水里,可以用手去拉她吗?”
孟子回答:“嫂子掉在水里不去拉她,那简直是豺狼的行为。男女之间不拿手传递东西,这是礼制,嫂子掉在水里,用手去拉她,这是变通的办法。”
很明显,授受不亲也是一种规矩,而且更为具体,每一个人都应该知道该如何才能不违犯这一规矩。但问题在于,当嫂子落在水里的时候,一种最为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伸手去拉嫂子,与此同时授受不亲的规矩必然会被打破。孟子把这种行为理解为是一种变通的做法,就相当于认为在这种特殊的情况下完全应该这样做。为什么可以这样做,道理很简单,生命更重要,救人的规矩更为基本,在这种情况下(甚至在任何情况下)处理问题将按照最为基本的规矩执行。待把嫂子救上来,特殊情况消失了,任何一个人仍然要执行授受不亲的规矩或者说又等于自动回到了常态。要是按照西方的思维过程,把授受不亲的规矩该一下,改成除了特殊情况外男女授受不亲,这似乎能容纳更多的情况。但这同样会遇到我们在前面提到的问题,规矩将变得复杂,这会影响到办事效率。即便是已经完成了,事后也有可能产生种种争议。因此最为明智的做法就是:我们只要制定出一些相对基本的东西,在处理问题时只要把这些基本的东西在有必要的情况下综合分析、比较一下,按照最为基本的东西依次去办就可以。所以当西方人觉得东方人不按规矩办事时,实际上东方人是按照另一个更应该遵守的规矩在办事。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东方的思维方式更具有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这在解决社会问题方面非常有作用。相比之下,如果按照西方的思维方式来处理类似的问题,要么在事前制定规矩非常艰难,要么就是在执行后仍然会遗留下对于事实与规矩之间解释不清的各种问题。为此人们几乎要在每一件具体的事例中都须回过头来重新理清一下规矩与事实之间的关系,这也就是西方人为什么好辩论或者打官司的最根本的原因,反而影响了办事效率。
当然,正是这种不断反复的过程,使得西方的思维更能推出某些具有公理性的东西,这在对自然问题的研究方面确实会有很好的效果。因为很多自然问题是可以随便抽象的,不断抽象推理下去,我们最终会发现某个最为基本的定理,从而完成了对某一问题的研究和思考。可东方的思维根本就不愿也不必这么去做,所以在理论方面得出的成果确实不如西方的多。
但是当我们把社会问题进行抽象研究时,如果不能很好地区别不同类的问题,在不经意间就会推出一些无法解释实际问题的结论即谬误来。例如,黑格尔和罗素都曾深入研究过在古希腊就已存在的说谎者悖论,我们也来重新分析一下这个悖论,看看这到底与西方的思维方式有着什么直接的关系。
这一说谎者悖论也叫克利特人艾皮米尼地斯悖论,意思是这样的:有一天,艾皮米尼地斯对希腊人说:“所有的克利特人都是说谎者。”
这是一个结论,按照西方的思维方式它一定能够反推回到诸如因为所有的克利特人都在说谎这一基本的前提中。但是在反推的过程中我们自然会想到,艾皮米尼地斯也是一个克利特人,如果克利特人都在说谎,那么我们有什么理由相信艾皮米尼地斯没有说谎而说的是真的,即结论有可能不成立。如果结论成立,即艾皮米尼地斯说的就是实情(真话),因为艾皮米尼地斯也是一个克利特人,他没有说谎,那基本的前提就不成立。前提与结论总是矛盾着,我们真不知道到底应该相信那头是好。黑格尔觉得应该把这种情况当作一种特例来处理,这等于走上了非逻辑的道路。罗素认为应该对什么是“说谎”、“都是”等要重新叙述一下,给出一个更为广泛的定义,以便能够容纳下更多的意思;等于要在逻辑的道路上继续走下去。这虽然能解决一些问题,但总有到头的情况即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问题。这里的关键在于,人们觉得说谎与说什么谎好像无关,始终在抽象的思维中推来推去,而这是不可能得出唯一的结果的。
当我们具体分析说谎的内容时就会发现,艾皮米尼地斯对希腊人是否说谎与克利特人是否说谎完全是不同的两回事。我们可以假设某种情况也许是这样的:克利特人为了救一个迈锡尼的逃亡者而把他隐藏了起来,都声称没有见到过这个人,因而对迈锡尼的国王说了谎;这很可能也包括艾皮米尼地斯在内。但无论艾皮米尼地斯在藏人的问题上是否说谎都与他对希腊人是否说谎没有什么直接的联系:如果他说了谎,那么他的所有的克利特人在藏人的问题上都是说谎者这一结论就是正确的,这与同希腊人是否说谎无关(他说了他说过谎就等于在本件事上没有说谎);如果他的结论是错误的,这正说明他在藏人的问题上没有说谎,可其他人在藏人的问题仍然都说了谎(他没有说谎不等于别人没有说谎)。
要是把这两种说谎的情况分开来单独研究,我们总能得到各种一致的结论;但要是把两种原本就不是一回事的问题放在一起考虑,这就很有可能抽象出否定某一方面的结论。所以在西方的思维过程中,区别所概括的问题是否同类是非常重要的;要是这一前提不成立,思维将无法继续下去或绕过去。但问题就在于,很多社会问题表面上看起来很类似,好像可以随便抽象,可一针对具体的人就完全不是那么回事了。所以说西方的思维过程更适合于研究同类情况的理论问题,在处理不同类型的实际问题方面确实不如东方的思维过程简洁。正因为此,东方人处理的问题有时候很经不住理论的推敲,但效果不错;西方人处理的问题虽然能经得住各种理论的推敲,但过程将非常漫长和复杂。
对此我们可以概括为:西方的思维过程是逻辑实证或是逻辑推理的,更趋向于延着纵的方向解决问题;相比之下,东方的思维过程是逻辑分析或是逻辑比较的,更趋向于延着横的方向解决问题。进而还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的结论:东方的思维方式在处理社会问题方面更加有效,西方的思维方式在处理自然问题方面更容易取得成果。像中国这样的国家其文化传统为什么一直延续着,其经济成果在世界上的领先时间始终是最长的,所容纳的人口又是最多的,道理就在这里,因为它能有效地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否则的话,中国早就该叫“欧洲”了,战国的局面会一直延续并发展下去。
如果有比较地研读像《论语》、《孟子》、《礼记》等等为代表的这些中国文化思想的经典,我们就会这么一种感觉:作为一种学说来讲,这像是非常缺少系统性的东西,所思所想显得很琐碎,各种问题都像是挨不着边。实际上其中所代表的正是经过分析比较得出的一个个含有原则性结论,这些结论又以折中的较为可行的思想为指导,即要奉行中庸之道的精神,综合在一起就起到了民法典或是宪法的作用;而执行起来又非常自由,可以不受任何形式方面的限制。如果把这些结论再进一步往上抽象推理的话,那就要进入西方的思维过程,这相当于又回到了以老子为代表的道德学说中;或者我们可以这么认为,老子已经尝试过这么做了,并且已经做完了这一抽象推理工作。但很明显,只要不断抽象下去,其推理的最高层次一定会推到面对自然的状态,即我们必须按照自然规律办事。可自然规律到底是什么,这是一下子很难说得清的事。到了这种地步,很多实用的行为准则反倒被抽没了,也就解决不了实际问题。老子的道德学说在很多方面反映出的正是这种境地,他告诉了我们办事的准则,但又无从下手,相对来讲就像是什么也没说。“无为而无不为” 的无为而治的意思就是告诉人们要想治得好的话就尽量什么也别管,这种顺其自然就是一种最好的管理(都治了);“知足者富” 的意思就是认为一个人自己感觉最满足(富有)了就是最富有的,一切将由自己决定;“天下万物生于有,有生于无”, 其中的抽象意思就更明白不过了。总之,如果再往上抽象的话,势必要进入到神话、宗教这种更为精神的领域,那将更加无法解决现实问题。
以孔子和孟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者在当时面临更多的是要解决现实的问题,所以他们都很明智地没有再往上抽象,而是不断向下把问题具体化,制定出了较为详细的而又可执行的行为准则,这些行为准则可以分别处理不同的问题又在总体上符合道德学说,这等于完成了把道德学说具体化的工作。因此我们可以说儒家思想是道德学说的发展,其精神是相通的,都是想要按照自然规律办事。在中国的历史上为什么没有产生出很系统的神话和宗教方面的内容,其原因就在这里,中国人的思维更多、更直接面对的是现实。也就是说,只要面对现实,很多办事原则都是不言而喻的,即在不违背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我们将怎样对自己有利就怎样去做。这就像老子认为的那样,“道常无为而无 不为” ;意思是说,有些道理不起作用,但又无时不刻地起着作用。这些道理就是隐含的原则,用不着写明或说明,因为它们都符合自然规律,即合乎道德,所以照此执行完全正确。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当有原则矛盾时,我们将按照更高或更基本的原则去执行;只有这样才能解决更多的实际问题,否则我们势必要陷入误解或非原则事物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