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67382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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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根源——即共有社会变成私有社会的根本原因 [推广有奖]

191
wzwswswz 发表于 2016-7-21 13:29:36
673821000 发表于 2016-7-21 13:17
氏族中的女人为谁所有?隶属于谁的名下?她的生活问题有谁负责?她的安全由谁保护?她就与谁存在婚爱关系 ...
氏族中的成员相互负责和保护,那就是氏族成员之间相互所有,共同婚爱?

192
673821000 发表于 2016-7-21 13:33:06
wzwswswz 发表于 2016-7-21 07:52
我这里根本没有和你谈性,不管你如何理解族外婚,我这里讲的就是禁止族内婚,但氏族的全体成员都在一起共 ...
第一,这是人员共同还是人员分开?为什么?
第二,这是共有社会还是私有社会?为什么?

————————————

看氏族中的女子为谁所有???如果为氏族人们共有,——这就是共同的人际关系,就是人员共同。

如果这个女子为这个人所有,那个女子为那个人所有,就是分开的关系。。

············

人员共同,没有分开的关系。。。这样的社会就是共有社会





193
wzwswswz 发表于 2016-7-21 13:35:56
673821000 发表于 2016-7-21 13:33
第一,这是人员共同还是人员分开?为什么?
第二,这是共有社会还是私有社会?为什么?
你还没有回答这个氏族内部是不是婚爱共同及其为什么呢。

194
673821000 发表于 2016-7-21 13:49:17
wzwswswz 发表于 2016-7-21 13:35
你还没有回答这个氏族内部是不是婚爱共同及其为什么呢。
是婚爱共同。。。。


这就是无性婚姻,,即共同的无性婚姻。。。。



195
673821000 发表于 2016-7-21 14:00:30
wzwswswz 发表于 2016-7-21 13:29
氏族中的成员相互负责和保护,那就是氏族成员之间相互所有,共同婚爱?
一个女子,当她受到危险时,谁是第一责任人,这个女子就为谁所有。。。


比如:一个女子住院开刀,首要签字人,是谁???就说明这个女子为谁所有。。。。

看看氏族中的女子到底为谁所有???

196
wzwswswz 发表于 2016-7-21 14:20:53
673821000 发表于 2016-7-21 14:00
一个女子,当她受到危险时,谁是第一责任人,这个女子就为谁所有。。。
他儿子签字,就为她儿子所有?就是与她儿子“无性婚姻”?她女儿签字就是与她女儿“无性婚姻”?

197
wzwswswz 发表于 2016-7-21 14:41:42
673821000 发表于 2016-7-21 13:49
是婚爱共同。。。。
请你再明确一下:
一个禁止族内婚的氏族内部,因为成员一起共同生活,彼此相互负责和保护,所以整个氏族成员之间就是婚爱共同的关系,即母子、母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外祖母与外孙外孙女之间,舅舅、姨与外甥外甥女之间,等等,都是婚爱共同的关系,都属于无性婚姻。是不是?
因为这个氏族内部是婚爱共同的关系,所以这就是人员共同,就是共有社会,对不对?

如果你认为我的表述有问题,那你就把原因和结果完整地表述一遍。表述不了,就证明你的观点有问题。

198
673821000 发表于 2016-7-21 21:49:19
wzwswswz 发表于 2016-7-21 14:41
请你再明确一下:
一个禁止族内婚的氏族内部,因为成员一起共同生活,彼此相互负责和保护,所以整个氏族 ...
暂且不讨论这是不是婚姻的问题。

首先说说这个氏族内部是不是人员的共同,是不是共有社会?

一  我在主楼发表观点:“分开就是私有,合并就是共产,,,,造成社会的的私有是人员的分开”。。。首先说这个氏族是不是人员的共同,是不是共有社会?是否符合我提出的观点????

二  “婚爱分开——人员分开;婚爱共同——人员共同”这也是我的观点——这就是婚爱规律。。。。存在婚姻的社会,符合这样的规律;没有婚姻的社会,不能用这个婚爱规律。

三  共同的婚爱之所以能够成为共有社会,是因为共同的婚爱造成人员共同。。。即使你否定氏族这种现象是共婚,但不能否定“人员共有——就是共有社会的道理啊!”

共婚能够出现人员共同,所以共婚能够形成共有社会。。。。如果说没有婚姻,人员就是共同,同样是共有社会啊!!!!

因此说,你提出的现象与我的观点是吻合的,没有冲突。。。


至于你说的现象是不是共同的婚姻???有待于咱们继续探讨。。。

199
673821000 发表于 2016-7-21 21:56:36
wzwswswz 发表于 2016-7-21 14:20
他儿子签字,就为她儿子所有?就是与她儿子“无性婚姻”?她女儿签字就是与她女儿“无性婚姻”?
你应该知道这是共同的婚爱,为这个氏族共同所有。。。

应该说他的儿子为这个氏族所有,,,是儿子与氏族签字,为氏族所有,而不是为母亲所有与母亲签字啊!!!

200
wzwswswz 发表于 2016-7-22 04:17:13
673821000 发表于 2016-7-21 21:49
暂且不讨论这是不是婚姻的问题。

首先说说这个氏族内部是不是人员的共同,是不是共有社会?
你承认“婚爱分开——人员分开;婚爱共同——人员共同”是你的观点,那么这个观点表达的意思是“没有婚爱分开就不会有人员分开;没有婚爱共同就不会有人员共同”,对不对?
请明确回答,对就回答“对”,不对就回答“不对”,然后明确给出这个观点所表达的意思。回答时不要吞吞吐吐,模棱两可。
如果无法明确回答,就只能证明这个观点经不起推敲,无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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