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67382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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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根源——即共有社会变成私有社会的根本原因 [推广有奖]

201
wzwswswz 发表于 2016-7-22 04:27:09
673821000 发表于 2016-7-21 21:56
你应该知道这是共同的婚爱,为这个氏族共同所有。。。

应该说他的儿子为这个氏族所有,,,是儿子与氏 ...
一个女子,当她受到危险时,谁是第一责任人,这个女子就为谁所有。。。
比如:一个女子住院开刀,首要签字人,是谁???就说明这个女子为谁所有。。。。
你不是说“谁是第一责任人,这个女子就为谁所有”吗?你不是说“首要签字人,是谁???就说明这个女子为谁所有”吗?签字的只有儿子,哪来的氏族签字?一个氏族,100多号人,人人要签字?即便人人签字,那儿子也是“首要签字人”,按照你196楼的观点,只能是为她儿子所有啊。
你又要用自己的矛戳自己的盾吗?

202
673821000 发表于 2016-7-22 09:55:40
wzwswswz 发表于 2016-7-22 04:17
你承认“婚爱分开——人员分开;婚爱共同——人员共同”是你的观点,那么这个观点表达的意思是“没有婚爱 ...
不对。

我表达的意思应该是:婚爱分开,人员就会分开;婚爱共同,人员就会共同。。

203
673821000 发表于 2016-7-22 10:08:38
wzwswswz 发表于 2016-7-22 04:27
你不是说“谁是第一责任人,这个女子就为谁所有”吗?你不是说“首要签字人,是谁???就说明这个女 ...
你说的是在你家。。


如果说是在氏族,任何一个人都是氏族的一份子,,不为一个人所有,也不为一些人所有,而为氏族人们共有。。。这个人是氏族中的人员,而不是某个人的人。。。。氏族中的每一个人员都是他的第一责任人。。。

在氏族中,孩子是共同养育的,,,长大后是共同的孩子。。。。没有今天这种母子情分。。。

204
wzwswswz 发表于 2016-7-22 10:50:25
673821000 发表于 2016-7-22 09:55
不对。

我表达的意思应该是:婚爱分开,人员就会分开;婚爱共同,人员就会共同。。
为了帮助你能够把这个问题表达得更清晰,我还是给出几种情况由你来作选择把。
以“婚爱共同”与“人员共同”的关系来看,可以有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婚爱共同是人员共同的充分条件。即有了婚爱共同一定有人员共同;反过来,如果没有人员共同,那么一定是没有婚爱共同。
第二,婚爱共同是人员共同的必要条件。即没有婚爱共同一定没有人员共同;反过来,如果有人员共同,那么一定是有婚爱共同。
第三,婚爱共同是人员共同的充要条件。即有了婚爱共同一定有人员共同,没有婚爱共同一定没有人员共同;反过来,如果没有人员共同,那么一定是没有婚爱共同,如果有人员共同,那么一定是有婚爱共同。
第四,婚爱共同既不是人员共同的充分条件,也不是人员共同的必要条件。即有了婚爱共同可能有人员共同,也可能没有人员共同;同样,没有婚爱共同可能有人员共同,也可能没有人员共同;反过来,如果有人员共同,那么可能是有婚爱共同,也可能是没有婚爱共同;同样,如果没有人员共同,那么可能是有婚爱共同,也可能是没有婚爱共同。

“婚爱共同”与“人员共同”的关系,除了以上四种情况以外,再也不可能有其他的情况。同样,“婚爱分开”与“人员分开”的关系,也有且只能有这样的四种情况。

现在请你明确回答:“婚爱共同”与“人员共同”的关系,“婚爱分开”与“人员分开”的关系,到底属于以上哪一种情况。
就你的回答来看,当然还有一种情况,那就是你回答不出来。如果真是那样,就证明你自己都不知道你提出了什么观点。

205
673821000 发表于 2016-7-22 11:31:22
wzwswswz 发表于 2016-7-22 10:50
为了帮助你能够把这个问题表达得更清晰,我还是给出几种情况由你来作选择把。
以“婚爱共同”与“人员共 ...
你说的四种都不对。。。






例如:喝药与死亡存在必然的联系,喝药的人往往死亡,不喝药的人往往不会死亡。。。

婚爱的分开、合并与人员的分开、合并存在必然的联系。婚爱分开——(就会以“家人”形式的分开)这就是人员的分开;婚爱合并,(就是一家人)这就是人员的共同。。

206
wzwswswz 发表于 2016-7-22 14:22:04
673821000 发表于 2016-7-22 11:31
你说的四种都不对。。。
你真的不懂逻辑吗?
“往往死亡”什么意思?是不是还有可能不死亡?也就是说喝药不一定死亡,既然如此,那么喝药当然就不是死亡的充分条件。
常识告诉我们,人即便不喝药也是会死亡的,也就是说喝药也不是死亡的必要条件。

喝药既不是死亡的充分条件,也不是必要条件,那就只能是第四种情况了。喝药往往死亡但不一定死亡,这就是说喝药为死亡提供了一种可能性,尽管是较大的可能性。但再大的可能性也是可能,它不是必然,不是一定,也不是不可能,所以,它就是可能,就是第四种情况。
如果我们把第四种情况再细分的话,就可以分为有较大的可能性、较小的可能性和一半的可能性三种具体情况。你说的“往往死亡”就属于有较大的可能性。
因此,你说四种都不对,只能证明你根本不懂逻辑。

既然婚爱共同只是人员往往共同,而不是一定共同;婚爱分开也只是人员往往分开,而不是一定分开。那么,请问,决定人员共同还是分开的,除了婚姻共同或分开以外,还有什么原因?

既然婚爱共同而人员不一定共同,这个社会也就不一定是共有社会了。同理,既然婚爱分开而人员不一定分开,这个社会也就不一定是私有社会了。对不对?

207
wzwswswz 发表于 2016-7-22 14:26:01
673821000 发表于 2016-7-22 10:08
你说的是在你家。。
我何时说过在我家了,你拿出证据来!
你在对我说的情况进行解释的时候,说的也是氏族。如果我说的是在我家,那你回答的时候为什么回答的是氏族?
自己前言不搭后语,充满了自相矛盾,被我一一指出来了,就开始编造谎言了,你已经黔驴技穷,穷途末路了吧。

208
673821000 发表于 2016-7-22 16:14:27
wzwswswz 发表于 2016-7-22 14:26
我何时说过在我家了,你拿出证据来!
你在对我说的情况进行解释的时候,说的也是氏族。如果我说的是在我 ...
氏族中,孩子是共同养育,不象今天的母子。。。

今天,母亲的责任人是孩子。。。而共同生活的氏族,母亲的责任人是氏族所有人。。。


氏族中没有今天的这种母子关系。。。。知道吗 !!!!

209
673821000 发表于 2016-7-22 16:16:20
wzwswswz 发表于 2016-7-22 14:22
你真的不懂逻辑吗?
“往往死亡”什么意思?是不是还有可能不死亡?也就是说喝药不一定死亡,既然如此, ...
你首先告诉我什么是婚爱分开?什么是人员的分开?

什么是婚爱共同?什么是人员的共同???

210
673821000 发表于 2016-7-22 16:26:36
wzwswswz 发表于 2016-7-22 14:22
你真的不懂逻辑吗?
“往往死亡”什么意思?是不是还有可能不死亡?也就是说喝药不一定死亡,既然如此, ...
存在婚爱的社会,社会的分开与共同由婚爱决定;;;;

没有婚爱的社会,社会的分开与共同或由其它方式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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