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概念,根本解释不了我所举的例子,纯属你的一厢情愿。
例子一:在一个100个男女的部落中1与2相互所有,3与4相互所有,5与6相互所有••••••这样就会出现50对一男一女的婚姻。这就是家庭的婚姻。但在这个社会中,任何一对男女都不能有独立的家庭生活,而是整个部落100个男女在一起共同生活。按照你的观点,既然是共同生活,那就是一个共有社会。但这个部落中却有了男女私有的婚姻,按照你的观点,这个部落应该是一个私有社会呀!
用你的概念来解释我的例子,岂不自相矛盾?
例子二:A、B两个氏族,A氏族的1、3、5、7、9与B氏族的12、14、16、18、20相互共有,B氏族的11、13、15、17、19与A氏族的2、4、6、8、10相互共有。按照你关于“共婚”的概念,这里就存在A氏族与B氏族之间的两组共婚,即A氏族的1、3、5、7、9与B氏族的12、14、16、18、20共婚,B氏族的11、13、15、17、19与A氏族的2、4、6、8、10共婚。再按照你的“共婚下的社会是共有社会”的观点,那么A氏族的1、3、5、7、9与B氏族的12、14、16、18、20就构成了一个共有社会,B氏族的11、13、15、17、19与A氏族的2、4、6、8、10则构成了另一个共有社会。
但在例子一中,A氏族的1、3、5、7、9却与本氏族的2、4、6、8、10在一起共同生活,而不与B氏族的12、14、16、18、20共同生活;B氏族的11、13、15、17、19也是与本氏族12、14、16、18、20在一起共同生活,而不是与A氏族的2、4、6、8、10共同生活。按照你的共同生活就是共有社会的观点,A氏族的1、3、5、7、9与B氏族的12、14、16、18、20根本就不构成共有社会,B氏族的11、13、15、17、19与A氏族的2、4、6、8、10也不构成共有社会。
用你的概念来解释我的例子,岂不又自相矛盾?
例子三:现在是A氏族的1与B氏族的12,A氏族的3与与B氏族的14等等相互私有,B氏族的11与A氏族的2,B氏族的13与A氏族的4等等相互私有,这样,在A氏族内部和B氏族内部都不存在男女之间的相互私有,即在A氏族内部和B氏族内部事实上就是没有婚姻。按照你的“共婚的社会事实上就是没有婚姻的社会”的观点,那么A氏族内部和B氏族内部都应该属于共婚的社会。但在我的例子中,族内婚是被禁止的,因为男女之间都是父女、母子、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
用你的概念来解释,禁止族内婚就是实行父女、母子、兄弟姐妹之间的共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