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策篇
明其利、而见其害,是于无为之中、而有为于环境的保护。这样的环境保护的“加大”、“力度”,比什么更能加大、更有力度的环境保护,更具有广泛的社会性与现实性呢?当我们看到《海南51个海岛因无序开发等原因消失》的时候,如果我们又在想:如何把这些已经“消失”的岛屿的开发权、使用权或经营权,“出让”给某个单位、企业;或“拍卖”给某个公民、国民,还会那么容易“消失”吗?如此可知,中国的环境保护问题,究竟出在哪里了。
国家每年为环境保护,出了不少财政、税收的钱;也出了不少立法、执法的力,可问题的严重性,一直被不稳定的环境问题所加重。究其根本,就是我们没有在环境保护上,把明其利、而见其害的现实与社会的权、责、利,明确到构成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包括个人、家庭到政府组织、企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在内的每一个国家公民、社会成员的身上。因此可以说,中国的环境保护问题,不仅仅是一个有关环境保护的行政、政策及财政、税收的问题,更是一个环境保护的立法、执法与司法的问题。
执法大于立法;行政强于司法,是中国环境保护的“加大”、“力度”,经常性地陷入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泥潭的最大的政治及社会根源。而这个问题,也是所谓的环境保护不能明其利、而见其害,而最终导致现实性不足、而不能求环境保护之利;社会性不足、而不能纠环境保护之责的重要的经济、政治及法律、道德等社会原因。
地方策篇
问规划要“形象”;问GDP要“政绩”,那么,谁又来为包括自然环境、人文环境在内的社会环境,要形象、要政绩呢?诸如像李冰、苏轼那样的一任地方官,通过改造自然而促进人们生产、生活进步,并因此造福一方水土、福泽后代子民的地方领导,在今天看,几稀难寻!
为人们的生产,要自然、社会资源——没错!为人们的生活,要自然、社会资源——也没错!问题是人类的伟大,不是仅仅为自己的生产、生活,要自然的资源;要社会的资源,而是为了自己的生产、生活,去改造自然;改造社会。这一改、一造,就是要把人们要自然资源、要社会资源的思想与行为,转变成为一种对自然、对社会的一种利用与再利用的循环经济的思想与行为;一种对自然社会从使用到修复的保护的思想与行为。
政府在这方面的能力,除了财政、税收及政策以外,其实是非常有限的。而社会呢?而社会生产力呢?当社会生产力的进步,带来新的生产、生活的科技术的创新与发展的时候,对包括自然环境、人文环境在内的社会环境的保护的技术,也就必然会不断地产生、进步。如此,还有什么样的动力,比社会生产力的动力,更能加大环境保护的力度呢?而令人遗憾的,是我们的大多数具体落实环境保护政策、规划的地方政府,却没有在这方面,下更多、更大的投入及力气。如此,我们就不禁要想:如果李冰、苏轼这样的地方官,是活在一千多年、两千多年后的今天的话,他们又会用什么样的思维、方法,来治理社会环境的河;来保护自然环境的水呢……?
民策篇
环境保护,是一个利害即在政府、又在公众;即见国家、又见公民的“国家课题”、“全民问题”。
说利害即在政府、又在公众,就是:在政府方面,一届政府抓好了本届政府的环境保护——更确切地说是在环境利用下的环境保护,除了为自已出了政绩、立了形象之外,还不仅在造福了一方水土、而福泽其子孙后代之时,也为下一届政府,打下了良好的环境“家底”。而如果一届政府没有抓好本届政府的环境保护,那么,遗祸的不仅仅是一方水土与其子孙后代,还要遗害下一届政府。
而在公众方面呢?优良的生产、生活环境,不仅使自身的生理健康,因自然环境的优良而得到提高。而且也使自身的心理健康,因人文环境的优良而得到保障。反之,不仅会使我们本就为生理健康付出深重负担的社会生活,雪上加霜。而且,也会为我们自己的子孙后代,还会生产、生活在这样的环境,付出深重的人伦、道义责任及谴责。
说利害即见国家、又见公民,就是:自然社会的物质与社会质量,要远远大于具有所谓的主观能动性的人文社会。而有趣的,是这个没有什么主观能动性、但物质与社会质量远远大于人文社会的自然社会,是不会为什么官与民;为什么贫与贱或富与贵;为什么先人、后人,而“拍”人文社会的“马屁”的。如此说来,覆自然社会之巢的人文社会,又怎么会有人文社会这个“完卵”呢?又怎么会有国家与公民社会的“鸡”与“蛋”呢……?